私人偵探已露頭取證無果讓人愁
-
沈女士的丈夫有了外遇,要跟她離婚。她為了爭取訴訟中能處於主動地位,與一家自稱某某法律谘詢(調查)有限公司取得了聯係。在這家公司工作人員的名片上,赫然印著“偵探網”,名片背麵列舉了多項業務:婚姻維權、證據搜集、訴訟執行、債務追索。沈女士與該公司簽下了授權委托書,委托其為她提供合法的取證服務,沈女士先後付費14萬元。然而,該公司並沒查出什麽結果,隻是不斷地敷衍。沈女士急了,花了錢卻兩手攥空拳,什麽證據也沒得到,便到上海市工商局某分局檢查支隊報案。經查發現,在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中,“某某法律谘詢(調查)有限公司”並沒有“調查”二字。在工商執法人員的幹預下,沈女士拿到了該公司退還的14萬元。她痛哭道:“真沒想到,還能拿回這筆錢……”工商部門表示,這類企業的經營範圍已涉及個人隱私和刑事案件的調查,而搞這些業務所使用的手段,卻隻能由專門的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因此,類似企業的某些偵探行為於法無據。
法律聚焦:私家偵探
私家偵探,通常指民間私人調查服務機構。
據不完全統計,現在,全國每個中等以上城市,都有民間私人成立的調查服務機構,但取得合法營業資格的不足10%。私人調查業遭到抨擊最多的,就是調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私家偵探在中國還沒有被列入正式行業。1993年,公安部曾發布通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各種形式的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但是,一紙禁令並未起到遏止住私家偵探的潛滋暗長。中國的私人調查業悄然行走在法律的邊緣地帶。由於此行業未被法律認可,所以缺乏相應的行業規範和法律調整,使得其收費、操作等活動問題多多。
現存的一些私人調查事務所,多從事民事、商務、經濟事務調查(不含商業秘密),諸如婚外情、包二奶、尋訪債務人、資信調查等,其委托已成為熱點需求。這主要緣於民事舉證責任的要求。如果當事人不能以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將承擔對其不利的訴訟後果。然而,我國刑事法律不允許私人偵探介入刑事調查。《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4條、第225條等明確規定:隻有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才能依其職權分工行使偵查權。所謂偵查權,是指搜查證據、揭露證實犯罪、查獲犯罪嫌疑人和采取強製措施的權力。法律之所以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權由特定的機關和部門,是因為辦理刑事案件,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是一項極其嚴肅的工作。它不僅關係到被追究公民的名譽、財產、人身自由和生命,還關係到社會秩序的穩定、法律的尊嚴和我國的國際影響和形象。若不禁止私人偵探介入刑事訴訟,任其擅自從事刑事秘密跟蹤、進行刑事調查、監聽等活動,就會造成司法混亂,使公民人身權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私人偵探絕不能介入刑事案件的偵查。
案例警示:
(1)求助法律應走正規渠道
尋求法律幫助要找正規軍,如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他們不僅有雄厚的專業技能實力,還有規範的專業管理行業組織,更有嚴格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約束。這一切決定了他們服務的信譽、質量等都是一流的。而私家偵探則經常出沒不定,由於其法律身份的不明確,常麵臨被清理、被取消的境地,向他們求助往往是得不償失。
(2)勿輕信承諾和許願
麵對眾多的法律服務部門,應理性選擇,不要輕信承諾和許願,不要被誇大其辭的廣告宣傳所**。表麵上說得再動聽,都不可輕易動心。相反,那些能如實陳述利弊,言明風險,不包打官司的部門,倒比較穩妥可信。在簽約和付費環節上,應十分注意。在合同上,須寫明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服務範圍和具體要求,不能隻約束自己,不約束他方。另外,正規的法律服務部門都有嚴格的收費標準和製度,不搞暗箱操作,交費一定索要正式收據,不能收白條子。總之,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按正當程序辦事,方可減少或避免上當受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