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之後入牢房既判刑來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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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在自家承包的魚塘邊私設電網,結果電死了在魚塘邊玩耍的李老漢8歲的孫子小亮。趙某因私設電網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李老漢問公安機關:“你們把趙某抓起來了,我孫子死亡造成的損失該怎樣解決呢?”公安人員對李老漢說:“孩子的監護人可以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損失。”
法律聚焦: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時,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請求,要求被告人賠償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附帶民事訴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它是由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刑事訴訟中提出的,它的成立和解決,都同刑事案件緊密相連。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間,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89條明確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有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是: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製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國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範圍,僅限於物質損失賠償,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在第一條中明確指出:“因人身權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了這兩種損失之外,如果要求賠償其他方麵的損失,隻能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另行起訴。這裏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的監護人;(3)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5)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成年被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其親屬自願代為承擔,應當準許。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後,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並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
案例警示:
(1)知權方能善用
在刑事訴訟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是受害方一項重要權利,此權若不及時行使,就不能使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維護。知權方善用。對於不知此項權利的人,司法機關依法有告知的義務。當事人也應當充分重視自己的訴訟權利,主動、積極、適時地行使該項權利,使自己能盡快地得到相應的賠償,減少經濟損失和負擔。
(2)知權方從容
知道自己依法擁有哪些權利,在訴訟中才能做到心中有數。否則,心中忐忑,情緒不安,行為亦無所適從。不幸已發生了,損失已擺在麵前,隻有麵對,無法回避。若不想損失更大,就不要放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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