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戀愛到婚姻的關鍵

遇暴力後找法律取保候審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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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常年受丈夫虐待,最近,又一次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田某一氣之下,在丈夫的晚飯中下了毒,致丈夫被毒死。田某被逮捕後,公安機關發現其已懷孕4個月。田的親屬此時又向公安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請求,公安機關同意其取保候審。

法律聚焦:取保候審的條件

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擔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製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65條、第69條、第70條、第75條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有:(1)可能判處管製、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至於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4)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5)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辦案期內審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等等。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4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72條規定:“對同一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與保證金保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第5條規定:“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000元。”“采取保證人保證的保證人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製;(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以下法律規定:(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否則,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保證人若不履行法定保證義務,由縣級以上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根據前述四機關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定第16條,對保證人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案例警示:

(1)勿失去自控

人們都熟悉這樣一句話:沉默啊,沉默,不在沉默中暴發,就在沉默中消亡。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體上都擺脫不了如此的命運。他們總是遊走於命運的兩極,不是過於懦弱,就是超人的強悍,從此使人生失控,生活失重,陷入命運的怪圈之中。人不能走極端,人若失去了自控力,就會迷失自己。正確的方法隻有一條,找法律,依法處理。

(2)善待自己,珍惜自己

人生隻有一次,生命亦無輪回。人應學會珍惜自己,善待今生。當你被帶到這個世界時,應該學會生存,學會適應。人生沒有一帆風順的,都有坎坷和波折。遇到困境,不能自暴自棄,而是應該珍惜自己,堅信沒有過不去的坎。彩虹總在風雨後,雨後的天空會更加晴朗。善待自己,生命就會因此而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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