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被拘留可請律師解憂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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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義借給土根2萬元錢時,說好一年就還,可都一年半了,土根一點還錢的意思都沒有。小義上門討要,土根說:“要錢沒有,看屋裏什麽東西值錢隨便拿。”小義氣不打一處來,推著停在院裏的摩托車就走。土根攔在前邊說:“嗨,你還認真了,這可不行。今天這摩托車你還真推不走。”小義也較上了勁,非推車不行。於是兩人動起手來。小義操起小板凳,將土根砸倒,騎著摩托車跑了。土根被送到醫院經搶救脫險,其家人向警方報了案。不久,小義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搶劫罪刑事拘留。萬般窩火的小義向公安機關提出需要委托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公安機關非常痛快地同意了他的請求,並及時幫他聘請了律師。
法律聚焦:犯罪嫌疑人有權獲得律師的法律幫助
《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谘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過偵查機關批準。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可見,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就有權委托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偵查人員也負有告知其擁有此項權利的義務。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請律師。其親屬也可以代為聘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辦理案件的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向其所委托的人員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犯罪嫌疑人僅提出聘請律師要求,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對於因案件涉及國家秘密不批準聘請律師的,應當說明理由。偵查人員應將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要求記明筆錄,不得限製、剝奪犯罪嫌疑人依法擁有的此項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隻是法律幫助者,還不具備刑事辯護人的身份。所以,犯罪嫌疑人獲得的法律幫助的內容,僅限於法律谘詢、代理申訴、控告及申請取保候審。隻有待偵查終結,訴訟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才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為其辯護。因此,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隻能自行辯護和委托律師為其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
案例警示:
(1)罪與非罪隻在一念之差
小義有理在先,卻進了看守所;土根欠錢不還,卻還未受追究。這說明,罪與非罪往往隻在一念之差。小義由於不懂法律,自恃有理而妄動,用非法方法和過激的手段,使自己討債不成,反觸犯刑律,教訓深刻。所以,有理也得行為有忌,用合法的方法、適當的手段,通過正當程序維權。
(2)犯罪嫌疑人有權盡早求助
所謂犯罪嫌疑人,即僅僅是嫌疑,可能犯罪,至於是否真的犯罪,按照法律規定,最終隻能由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之後判定。除此之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宣判他人犯罪。
一旦涉嫌刑事案件,嫌疑人有權盡早向律師求助,司法機關也有義務保證嫌疑人的求助權盡早實現,這是我國司法文明進步的要求。在案件的偵查階段,盡管求助的對象隻限於律師,求助的內容隻包括由律師解答法律谘詢、代理控告、申訴和代為申請取保候審,但嫌疑人此時已不是孤立無援的,其基本人權已有了一定的保障。隨著訴訟階段的展開,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的保護與內容將不斷擴大和展開。處於訴訟中不利的、弱勢地位的犯罪嫌疑人,應有自護意識,盡早維權,不要消極,應行使訴訟權利,爭取獲得滿意的維權結果。
(3)犯罪嫌疑人權利不受侵犯
涉嫌犯罪的人,其人格尊嚴不可侵犯,其人身權利不可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不受限製和剝奪。他可以為自己辯護,說明自己無罪、罪輕,也可以請律師為自己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務。任何人不能將犯罪嫌疑人依法行使權利的行為,視為是對抗和冒犯行為,從而幹涉和限製。犯罪嫌疑人也應對一切侵害自己人身權、人格尊嚴的行為提出控告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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