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條件要記住合法婚姻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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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因此,男女二人結婚不應該附加任何條件。要求結婚,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為受到脅迫、欺騙而做出虛假的意識表示,或者是因為重大誤解而做出錯誤的意識表示,這樣的婚姻無效。
第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製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則隻能是號召性的和鼓勵性的措施。這是國家為了實現計劃生育的要求,鼓勵人民實行晚婚,做出提倡性的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通過正麵的宣傳教育,使人們自覺遵守,不能以晚婚年齡限製人們結婚。凡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沒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一旦發現,應當宣布該結婚無效,並且收回被騙去的結婚證明。對於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要符合一夫一妻製。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製度。”因此,要求結婚的當事人隻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的人隻能在原婚姻關係終止以後才能再婚。重婚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離婚的雙方要求複婚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後配偶已經死亡,或者是再婚後又均離婚的,才可複婚。
第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結婚:一是不能重婚;二是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禁止結婚;三是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患這種病婚後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麵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是遺傳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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