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說道多違反道德受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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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裏所說的同居,是指沒有婚姻關係的男女二人,像夫妻那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違法行為。同居的雙方,對外不以夫妻相稱,也不登記結婚,是一種偷偷摸摸的行為。它既不同於通奸,也不同於重婚。通奸並不在一起生活和居住。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犯罪行為。
同居有兩種,一種是臨時的搭夥過日子,準備隨時分手;另一種是結婚之前的前序,是一種試婚階段,雙方都有日後結婚的思想準備。
據一份資料顯示,婚前同居的,有一半的人最終沒能結婚。據有關書籍記載,美國的一所大學曾經做過統計,在同居的人中,僅有不到1/5的人最終結婚。為什麽多數同居者卻沒能結婚呢?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由於婚前的同居使雙方都產生了對對方不信任心理。既然對方能跟我同居,也有可能曾經跟別人同居過;即使沒與他人同居過,對**如此輕率、**的人,誰敢保證婚後他不會與別人同居、通奸!這種互相猜疑,使婚後的離婚率遠遠高於婚前沒有性行為的人。由於婚前的同居,一方就會輕視或者不尊重另一方,這就使婚姻失去了神秘性。
具備法定結婚條件而同居日後準備結婚的,應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使之成為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婚姻。如果不辦理,同居時間長了,必然會遇到一些麻煩。從人民法院接觸到的案件看,主要有結束同居生活時,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
第一,關於非婚生子女問題。
由於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護,所以,男女雙方隨時可以分手。如果兩人同居期間生有孩子,孩子由哪方撫養,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可以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將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做出判決。子女在哺乳期的,原則上由女方撫養。如果男方條件較好,女方又同意由男方撫養,也可以判歸男方撫養。非婚生子女達到10周歲以上,屬於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上允許其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因此,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聽取他願意與父方或母方一起生活的表示後,再決定是由父方還是母方撫養。無論哪方撫養,都必須盡到養育的法律義務。另一方也要為孩子的成長給予關懷並提供資金物質上的幫助。撫養子女的一方如欲將子女送給他人,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才有效。
第二,關於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兩人非法同居,因產生矛盾等原因,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在依法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同時,對財產的分割應當這樣進行:一是雙方原先有約定的,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二是對於同居生活期間雙方的共同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對雙方在非法同居期間,為了共同生活、生產所形成的債權、債務,也按共同的債權、債務處理。在共同生活期間,一方患嚴重疾病沒有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當給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對於共同生活之前,一方自願送給對方的財物,由於財產所有權已經轉移,一般按贈與的法律關係處理,不予返還;遇有特殊情況,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返還一部分。對於一方利用同居關係索取的金錢、財物,如果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十分困難的,也可以酌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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