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不合法風吹草動則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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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事實婚姻,是一種過時的法學術語,是指男女雙方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婚姻方式。從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之日起,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它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事實婚姻極不穩定,一有風吹草動,或者因一點瑣事起了矛盾,男女雙方則隨時都可以卷起行李走人。
事實婚姻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男女雙方都符合結婚條件,隻是沒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對這種情況,應當補辦結婚登記,對已經補辦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都符合結婚條件時起算。另一種是男女二人不具備結婚條件。
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有重大區別:一是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而非法同居中的男女雙方均有配偶,或者其中一方有配偶。二是事實婚姻關係中的男女二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使周圍群眾都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帶有明顯的公開性;而非法同居不以夫妻關係相稱,對外保守秘密,使人們弄不清楚二人的確切關係,而且同居的時間長短也不確定。三是事實婚姻關係中的男女二人,均具備了結婚的法定條件,隻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補辦手續之後,可認為是合法的婚姻關係;而非法同居的,則不可能采取補辦結婚登記手續而使其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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