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戀愛到婚姻的關鍵

軍人婚姻特殊保護破壞軍婚國法不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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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59條規定,“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實行特殊保護”。我國刑法也規定了破壞軍婚罪這個罪名,對破壞軍婚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所謂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這種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一是侵犯了現役軍人的婚姻、家庭關係。二是在客觀方麵,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現役軍人的配偶,是指與現役軍人結婚的丈夫或者妻子,包括已經履行了婚姻登記手續尚未舉行結婚儀式的人。本罪中的同居,是指雙方公開或者秘密的共同生活,而不是一般的一次、兩次通奸。三是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男的,也可以是女的,但對有錯誤的軍人配偶,一般不作為本罪的主體,不以本罪處罰,而主要是靠批評教育。如果軍人堅持要處分其配偶,並且提出離婚的,應當尊重軍人的意見。因為刑法規定本罪的目的,主要是用法律保護軍人婚姻。在特殊情況下,比如同居或者重婚的是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一般不把現役軍人當作犯罪主體來按破壞軍婚罪處罰,可以按照重婚犯罪論處。四是主觀方麵是故意,也就是說,必須是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

認定這種犯罪時,有以下一些問題應當注意:

第一,若是僅僅與軍人配偶偶然有通奸行為,並沒有一起共同居住和生活,屬於不道德行為,不應當認為是犯罪;如果雖然沒有與軍人配偶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但在一起公開或者秘密共同居住生活的,又不是偶然的一次兩次,應當視為與軍人配偶同居的破壞軍婚罪;對於不知道是軍人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應當以本罪處罰,而應當以重婚罪論處。

第二,本罪與重婚罪不同。本罪盡管基本上也是重婚行為,刑法將這種犯罪與重婚罪區分開,主要是對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進行特殊保護。本罪與重婚罪主要有以下區別:一是本罪侵犯的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而重婚罪侵犯的是一般的一夫一妻製的婚姻關係。二是本罪是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而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三是破壞軍婚罪中的現役軍人的配偶一般不能構成本罪;而重婚罪中的對方,隻要符合構成要件,即可構成重婚罪。另外,破壞軍婚罪的法定刑也重於重婚罪。

第三,如果是利用職務上的權利,或者在工作單位、家庭中從屬關係上的優勢地位,采取脅迫手段,以下崗、阻礙招工、改變工種、停職降薪、收回住房、斷絕生活來源等手段,迫使現役軍人的妻子忍辱屈從,從而達到**目的,則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應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犯破壞軍婚罪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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