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犯罪進監獄非法婚姻要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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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指有配偶而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是一種犯罪行為,這種犯罪的4個構成要件是:
一是這種行為侵犯了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一夫一妻製。
二是在客觀方麵,表現為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是登記的重婚,也叫做法律婚姻,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另一種是事實婚姻,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行為。這裏所說的“有配偶”,是指男女結婚以後,其夫妻關係沒有解除。
三是本罪的主體有兩種,一種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了,或者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人。另一種是雖然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人。
四是犯這種罪的人,在主觀上是故意。即有配偶的雙方在明知對方有配偶的情況下而結婚,或者是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雙方均構成重婚罪。如果有配偶的一方隱瞞了事實真相,欺騙沒有配偶的人並且與其結婚,或者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有配偶的一方構成重婚犯罪,被騙的一方不構成犯罪。如果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也構成重婚犯罪。
我們在認定重婚犯罪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分清重婚與通奸的不同。通奸,是指男女雙方或者一方已經有配偶,自願發生兩性關係的行為。通奸,沒有共同的經濟生活,也不以夫妻關係相稱,隻是一種秘密行為。
第二,要分清重婚與非法同居的不同。事實婚姻的重婚行為,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犯罪行為。這種犯罪行為不僅公開同居,還有共同的經濟生活,這是一種事實上的非法婚姻關係。非法同居,是指沒有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在一定的時間內,公開或者秘密同居的行為。這種同居,不是單純以滿足**為目的,往往還有經濟上或者生活中的某些特殊關係,但他們不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別人也不認為他們是夫妻。這種關係比通奸更進一步,但還沒有達到事實婚姻的程度。例如,某縣政府機關幹部於某,已有配偶,但經常夜不歸宿,編造開會、值班、公出等理由,欺騙其妻,到一個獨身女子家與其同居,長達兩年之久。當地居民委員會認為,於某這種行為有損於政府機關形象,要求司法機關處理。縣人民法院認定於某犯重婚罪,並判處刑罰。於某提出上訴,認為自己並沒重婚,隻是有通奸或者同居行為。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和調查,沒有人證實於某與那個單身女子是夫妻關係,認為他們隻是“貓洞來,狗洞去”見不得人的行為。由於缺乏他們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因此,二審人民法院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宣告於某無罪。這說明,通奸和同居不是犯罪,不能以犯罪懲處。
第三,因為自然災害,被生活所迫,為了謀生而重婚,或者是因為受到虐待外逃再婚,或者是因為被拐騙、被販賣以後再婚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一般情況下,不以重婚罪懲處。還有因為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因此與他人又結婚的,對這種情況,一般也不以重婚罪論處。
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犯重婚罪,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處理重婚案件時,人民法院除了要依法對重婚的人追究刑事責任以外,對其形成的非法婚姻關係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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