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並非都得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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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可把手續辦
有些人有一種誤解,認為隻要離婚,就得去法院打官司,其實不是這樣。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在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等方麵不存在爭議,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去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了離婚證明,婚姻關係也就解除了。這就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樣。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拿到的是一份結婚證明,從而確立了男女雙方的婚姻關係;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拿到的是一份離婚證明,從而解除了雙方的婚姻關係。
用這種協議的方法離婚,其好處是,不僅手續簡便,而且使雙方能夠友好地分手,可以避免在法庭上互相指責,以致造成更深的敵對情緒。用這種方式離婚,不追究離婚的具體理由和婚姻生活的細節,有利於保護個人隱私權,消除雙方的對立情緒,因此是一種比較好的離婚方法。當然,這種協議離婚也有弊端,這就是有的當事人不考慮婚姻所承擔的責任和社會利益而草率離婚,也容易使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等問題而虛假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31條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男女雙方必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代替一方或者雙方去登記離婚。凡是沒有《結婚證》或者《夫妻關係證明書》的,則不能確認其夫妻身份,也就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去辦理離婚手續。
二是雙方當事人必須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一方或者是雙方當事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對於夫妻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應當到法院去,依照訴訟程序,並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三是要求離婚的雙方必須是出於自願、真實的意思表示,意見必須一致,而不是虛假的,不是一方脅迫另一方離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屬實,將不予登記離婚:有的僅僅是由於雙方一時之氣,或者是感情衝動而離婚,並不是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有的是一方用打罵、虐待、威嚇的手段,脅迫另一方同意離婚;有的是一方采取欺詐、哄騙另一方同意離婚;有的是家長或者第三者脅迫一方同意離婚;有的是雙方為了各自的目的或者是共同的目的而惡意串通,虛假離婚……這些都不屬於真實、自願的離婚,不符合登記離婚的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將不予登記離婚。
四是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必須是雙方對子女的撫養問題做出恰當、合理地安排,並且達成一致協議,沒有爭議。
五是雙方必須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處理,沒有爭議。
六是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必須合乎國家法律規定,不能以此來逃避法律、逃避債務,從而達到個人目的。另外,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麵,不僅有協議,沒有爭議,而且這種協議不得侵犯當事人任何一方的財產權利,不得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利益。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或者與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港、澳、台居民或者華僑、外國人,除了應當出具本人的結婚證和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以外,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或者是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協議離婚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2)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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