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到法院調解不成再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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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訴訟離婚,就是用到法院打官司的方法來離婚。男女雙方就離婚問題或者離婚後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用調解或者判決的方式,準許或者不準許離婚的法律製度。訴訟離婚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離婚訴訟隻能由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向法院提出,其他任何第三者都不得以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第二,離婚訴訟隻限於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者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協商一致;或者是對債務的性質以及清償責任的分擔發生爭議;或者是因為一方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另一方不同意,不願意按照對方要求給予幫助。對上述的這些問題,有的可能隻對一項有爭議,有的可能是同時幾項都有爭議,需要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當然,在這些問題中,是否解除婚姻關係是先決條件。隻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處理其他問題,所以這才叫訴訟離婚。
夫妻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判決,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訴訟權利。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以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必須持有單位介紹信等理由進行限製或者阻撓。當然,離婚訴訟的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婚姻關係、工作單位以及其他情況的真實證明。法院受理案件後,認為有些情況不明,需要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出具證明,例如證明當事人的婚姻狀況、住房情況等,可以讓當事人出具單位證明,也可以自行調查,但這屬於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收集調查證據的問題,與“受理離婚案件必須有單位介紹信”的錯誤說法是兩回事。至於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法律有特別規定,這是特殊情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在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裏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做出這樣的規定,僅僅是適用於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當事人,而不適用於非法同居等其他非法婚姻關係。
到法院打離婚官司,法院首先要進行調解。在法院審判員的主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調解既可以在一審階段進行,也可以在二審階段進行,還可以在審判監督程序中進行。調解的方法多種多樣,調解方案可以由當事人提出,也可以由審判人員主動提出。離婚案件經過調解以後,會出現以下3種不同情況:
一是雙方互相諒解,達成重歸於好的協議,原告撤回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將調解筆錄存入卷中,此案即結案。
二是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安排、今後生活等許多問題不存在爭議,人民法院按照調解協議的內容做出調解書。調解書送達給雙方當事人後,立即生效,沒有上訴期。離婚調解書與離婚判決書具有同等的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效力。
三是調解無效,雙方在離婚及其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上,沒有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繼續進行,進入了判決階段。這時候,人民法院應該在查清案件事實、分清是非的情況下,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照婚姻法的規定,做出判決。凡是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者沒有完全破裂,雖然經過調解沒有達成和好協議,但仍然可以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經過調解無效,可以判決準予離婚。對無行為能力人及限製行為能力人的離婚問題,要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參加訴訟。一審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下達後,有15天的上訴期。超過15天,如果雙方都沒上訴,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對於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之內不得起訴,即使起訴了,人民法院也不會受理。
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結束了雙方的婚姻關係以後,當事人則不必再去其他單位辦理離婚證明。當事人可以用判決書為依據,辦理戶口分戶等事項,並且可以以此來證明自己的婚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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