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交費才立案特殊情況可以減緩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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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打官司,要交訴訟費。對訴訟費的收費標準,《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有明確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10~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外收費;超過1萬元的,對超過部分按照1%交納。各省、市、自治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在這個幅度內,確定本地區法院具體的收費數額。
訴訟費由原告預交,最後如何負擔,由法院決定。一般的民事案件,訴訟費由敗訴方負擔。離婚案件有其特殊性,不能確定哪一方完全的勝訴,或者哪一方完全的敗訴。一個家庭的解體,對婚姻雙方來說都是失敗者。因此,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22條規定,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人民法院將根據雙方當事人對婚姻、家庭、子女的態度,以及引起糾紛的原因、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各方麵來綜合考慮,合理解決訴訟費用的負擔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這裏所說的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一般是指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是當事人是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二是當事人因為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生產經營難以維持的;三是當事人根據有關規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四是人民法院認為具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當進行司法救助的。
訴訟費的緩交、減交、免交,要由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說明具體的困難情況以及具體請求。是否緩交、減交、免交,由法院經過審查後決定。經審查認為,如果不屬於確有困難,不予批準的,當事人仍然要按規定交納訴訟費。
根據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第3條規定,對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
(1)孤寡老人、農村“五保戶”;
(2)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3)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沒有其他收入的;
(5)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6)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7)當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
(8)其他情形確實需要司法救助的,等等。
當事人請求法院提供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麵申請和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其中因為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司法救助的請求,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立案時應當準許當事人緩交訴訟費用。如果對方當事人敗訴,訴訟費由對方當事人交納;申請司法救助的當事人如果敗訴,可視其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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