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賠償有條件應賠不賠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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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因為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而遭受經濟上和精神上的損害,要求有過錯的一方予以賠償之訴。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應當具備以下一些條件:
第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第二,因為上述行為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損害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的程度,隻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第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受害方因為對方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了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行為,給自己造成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財產損害又分為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兩種。實際損失,是指現存財產和利益的減少。可得利益的損失,是指無過錯方應當得到或者能夠得到但卻沒有得到的利益。精神損害,是指由於對方的損害行為,導致受害人反常的精神狀況,例如精神上的痛苦和肉體上的疼痛。
第四,請求人無過錯。如果雙方都有上述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這些行為中的一種或者數種過錯行為,那麽,雙方都沒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這裏需要說明幾點,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隻能是在離婚訴訟中有過錯一方的配偶;隻能要求有過錯的配偶賠償,也就是隻能把有過錯的配偶列為被告,而不能把“第三者”等其他人列為被告,要求其賠償。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根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如果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有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提出請求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為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的一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
關於賠償的範圍,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有明確規定,即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即因為下列人格權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是對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進行侵害的;二是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三是侵害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而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以此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為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為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了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內容:一是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是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是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是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是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是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是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是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是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關於物質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人身傷害直接損失的賠償費。這主要包括以下幾項:一是醫療費。二是與醫療有關的交通費、住宿費。三是夥食補助費和營養費。四是傷殘用具費。五是特殊醫療費,這主要是指康複醫療費。六是訴訟費和傷殘鑒定費等。
第二,人身傷害間接損失的賠償費。這包括以下幾項:一是誤工費。二是傷殘生活補助費。三是撫養損害賠償費,即因為受害方致殘,使其撫養的人喪失撫養權利,加害方應當向被撫養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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