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姓名準備改變應當征求對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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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隻是夫妻關係的解體,而父母子女間的血親關係並不以父母的離婚而消失。父母離婚以後,不論子女由哪方撫養,父母雙方對子女的撫養責任仍然是平等的,隻不過是由於夫妻離婚,一方直接撫養子女,另一方則間接地以給付撫養費的方式履行撫養義務而已。在生活中,夫妻離婚時或者離婚以後,女方把自己直接撫養的子女的姓氏改隨自己的,而男方則堅持要求子女隨父姓,在雙方爭執不下時,有的男方就以拒付撫養費相威脅。父母離婚以後,撫養子女的一方沒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單方麵決定變更子女姓名,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另一方據此就拒絕給付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也是錯誤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一方更改子女的姓名為由,拒絕給付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如果一方堅決拒付,另一方可以依照婚姻法第35條規定,申請法院強製執行。
父母離婚後,在變更子女姓名問題上,應該慎重。一般可以采取以下辦法處理:一是子女如果年幼,不能表達自己意思,夫妻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後,才可以變更子女原來的姓名。二是夫妻雙方協商不成,而子女又不能表達自己意思,一般應該沿用原來的姓名。三是子女已經有辨別能力,並且能夠充分表達自己意思,可以由子女自行決定是隨父姓還是隨母姓。那種離婚以後,子女隨誰生活就隨誰姓氏的想法和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擅自單方改變子女姓名是不妥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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