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

第二部分工傷保險問答002

79.私營企業職工因工致殘或患職業病致殘,以及因工死亡或患職業病死亡的待遇是怎樣規定的?1989年.. 9月.. 21日勞動部發布的《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私營企業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醫療終結,經市(縣)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為殘廢的,由企業發給殘廢金。職工因工死亡或患職業病死亡,由企業發給喪葬費和供養直係親屬撫恤費,殘廢金、喪葬費和供養直係親屬撫恤費的標準,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規定執行。

80.勞動合同製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待業期間發現職業病由誰負責?1987年.. 11月.. 5日,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修訂發布的《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中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製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的,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並,由合並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撤銷,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勞動合同製工人的死亡待遇是怎樣規定的?1986年.. 7月.. 12日,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製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製工人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係親屬撫恤費、救濟費,應與所在企業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82.全民所有製全業臨時工的死亡待遇是怎樣規定的?1989年.. 10月.. 5日,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製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全民所有製企業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因工死亡的,其待遇與合同製工人相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業發給喪葬補助費,並一次發給供養直係親屬救濟費,具體發放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低於國家有關合同製工人的標準確定。

83.什麽是喪葬費?標準是多少?職工死亡後,由原單位發給死者親屬專門用於處理喪葬事宜的費用,是一次性的補助。職工死亡喪葬費,分因工和非因工兩個標準,其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時,發給本企業.. 2個月的平均工資;因工死亡發給本企業.. 3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喪葬費。高出此標準的,一般是企業或當地有關部門自行或臨時的補助。

84.國家對承包、租賃企業職工在工傷保險方麵有什麽規定?1988年,勞動人事部轉發的四川省勞動人事廳等三部門《關於國營企業實行承包租賃以後保障職工保險福利待遇的意見》中指出,承包、租賃企業的承租人,必須把執行國家的勞動保險納入承包、租賃合同,保證職工的合法權益,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職工傷殘、死亡待遇,特別是因工負傷和患職業病的待遇,不準隨意降低標準甚至取消。

85.醫療終結的含義是什麽?指醫療機構或醫師對病人或傷殘者診斷治療全過程的結束;包括病情檢查、確診、藥物治療、手術治療等醫療措施的結束。醫療終結是確定病情痊愈或者傷殘的依據。職工因病或因工傷殘醫療終結,必須經指定的醫療機構認定。

為了妥善處理職工因病、因工傷殘的醫療期,有利生產和治療,使勞動鑒定工作正常開展,有的地區結合實踐製定了具體的醫療終結鑒定標準,對醫療終結時間、醫療終結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

86.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含義是什麽?凡因工致殘或因病、非因工負傷致殘,身體勞動機能喪失,隻具有生命能力,既不能繼續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其它輕便工作,稱之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分為飲食起居需人護理扶助和不需人護理扶助兩個標準。它是職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條件之一。

87.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含義是什麽?凡因工致殘或因病、非因工致殘,身體勞動機能大部或部分喪失,尚能從事輕便工作或其他工作的,稱之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職工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條件之一。

凡因工致殘或因病、非因工致殘,身體勞動機能大部或部分喪失,尚能從事輕便工作或其他工作的,稱之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職工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條件之一。

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含義是什麽?飲食起居需人扶助是指因病或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飲食、起居不能自理,都需要別人來護理或幫助。職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可以享受較高的保險待遇,即按退休處理,退休時除按規定發給退休金外,還可以享受一定標準的護理費待遇。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力的,享受退職保險待遇。

89.什麽叫比照工傷待遇?在什麽憎況下職工可享受比照工傷待遇?職工傷殘或死亡不屬於因工範圍,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比照因工傷亡處理時,職工所享受的待遇叫比照工傷待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職工在下列情況下傷殘或死亡可以比照因工傷亡處理,享受比照工傷待遇:因工出差或因調動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應負責任的意外事故而傷亡;因工出差期間由於執行緊急任務而傷亡;因病住院期間由於發生嚴重的醫療責任事故而傷亡,等等。另外,職工在血吸蟲病危害地區工作或因工作需要臨時派往上述地區執行任務或下放勞動鍛煉,因工作、生產需要接觸血吸蟲而患了血吸蟲病,以及因派去支農而患了鈞端螺旋體病,也可以比照工傷處理,享受比照工傷待遇。

90.什麽是勞動鑒定和勞動鑒定委員會?勞動鑒定是指對病、傷、殘職工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實施勞動保險,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勞動鑒定委員會是對職工病傷、療養休假、複工和確定傷殘等級而進行鑒別和評定的組織機構,一般為非常設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省轄市(行署、州)、縣(市)成立的勞動鑒定委員會,由勞動部門牽頭,同級衛生、人事、工會等部門負責人和醫療單位的各科專家組成,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事務。辦公室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有關業務處、科兼管。有的勞動鑒定委員會由各部門組成,除設有辦公室外,並設有技術專家小組。

各企業單位成立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或勞動鑒定小組,由單位的行政領導和勞動、人事、醫療、安技、工會等人員組成,並由下設的辦公室或指定的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勞動鑒定委員會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成立的,是國家法定的勞動鑒定機構,它所出具的證明具有法律效力。

建國以來,從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起設立的殘廢審查委員會,到現在設立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機構設置已經幾次變化,勞動鑒定工作也在不斷地改進和完善。

91.什麽是勞動鑒定程序?即指勞動鑒定從申報到鑒定並作出鑒定結論的程序。勞動鑒定的程序,目前全國各地的做法不盡相同,一般分為基層單位鑒定,縣(市)、省轄市(州、地區)鑒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鑒定。(州、地區)鑒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鑒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轄市(州、地區),縣(市)的鑒定,一般在受理報送的病、傷鑒定案件時,對資料不全或情節不清的,可責成送審單位補交材料或對有關事實情節進行複查,勞動鑒定委員會還可以根據傷、病鑒定案件或被鑒定人的申訴,重新檢查醫療機構的診斷,經集體審議後,作出書麵鑒定結論,必要時,還應進行複查,以得到正確處理。縣(市)、省轄市(州、地區)勞動鑒定委員會,對處理不了的疑難案件,可報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92.勞動鑒定的範圍有哪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鑒定的範圍主要是:(1)職工因工負傷致殘達到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上,需要評定傷殘等級的;(2)因工負傷和因病、非因工負傷,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要求退休或退職的;(3)受理勞動鑒定爭議案件或疑難問題的處理;(4)上述鑒定發生變化,需要重新鑒定的;(5)受理有關部門委托的其它鑒定。

93.什麽是“殘廢評定”?依據是什麽?殘廢評定指職工因工(公)、因戰、因病和非因工負傷治賃終結後,對其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所致殘廢狀況的評定工作。它需具有科學的鑒定標準和科學的殘廢等級的劃分。二者是殘廢評定的前提條件。職工的殘廢評定,屬於國家有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等人員,均按革命殘廢軍人評定殘廢等級的規定評定。

評定的依據是.. 1992年勞動部、衛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出《關於頒發(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從此有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這個標準,是按照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劃綱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係的要求,為適應工傷保險製度改革的需要,由勞動部、衛生部組織有關專家研究製定的。職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分為十級,其中一、二、三、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八、九、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工傷保險製度改革試點和開展勞動鑒定工作中按此標準試行。在對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致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進行鑒定時,也參照此標準辦理。

94.什麽叫遺屬?一般指死者留下的親屬。在實施社會保險製度中受保人死亡後,其直接

供養的親屬,或直接依靠死者維持生活來源的人,按照國際慣例統稱為遺屬。供養的親屬,或直接依靠死者維持生活來源的人,按照國際慣例統稱為遺屬。

什麽叫職業病?職工病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96.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名單》中所列的職業病有多少種?1987年.. 11月.. 5日,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87]衛防字第60號文)所附的《職業病名單》,所列的職業病有九大類,共.. 99種。職業病名單如下:

1.職業中毒

(1)鉛及其他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鉛);(2)汞及其他化合物中毒;(3)錳及其他化合物中毒;(4)鋼及其他化合物中毒;(5)鈹病;(6)鉈及其他化合物中毒;(7)釩及其他化合物中毒;(8)磷及其他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9)砷及其他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氫);(10)砷化氫中毒;(11)氯氣中毒;(12)二氧化硫中毒;(13)光氣中毒;(14)氨中毒;(15)氮氧化合物中毒;(16)一氧化碳中毒;(17)硫化碳中毒;(18)硫化氫中毒;(19)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中毒;(20)工業性氟病;(21)氰及腈類化合物中毒;(22)四乙基鉛中毒:(23)有機錫中毒:(24)羰基鎳中毒;(25)苯中毒:(26)甲苯中毒;(27)甲苯中毒;(28)正己烷中毒:(29)汽油中毒;(30)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中毒;(31)二氯乙烷中毒;(32)四氯化碳中毒;(33)氯乙烯中毒;(34)三氯乙烯中毒;(35)氯丙烯中毒;(36)氯丁二烯中毒;(3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弓硝基甲苯)中毒;(38)硝基甲苯中毒;(39)甲醇中毒;(40)酚中毒;(41)五氯酚中毒;(42)甲醛中毒;(43)硫酸二甲酯中毒;(44)丙烯酞胺中毒;(45)有機磷農藥中毒;(46)氨基甲酸酯類農藥中毒;(47)殺蟲脒中毒;(48)溴甲烷中毒;(49)擬除蟲菊酯類農藥中毒;(50)根據《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與處理原則》可以診斷的職業性中毒性肝病;(51)根據《職業性急性中毒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急性中毒。

2.塵肺

(1)矽肺;(2)煤工塵肺;(3)石墨塵肺;(4)炭黑塵肺;(5)石棉肺;(6)滑石塵肺;(7)水泥塵肺;(8)雲母塵肺;(9)陶工塵肺;(10)鋁塵肺;(11)電焊工塵肺;(12)鑄工塵肺。

3.物理因素職業病

(1)中暑;(2)減壓病;(3)高原病;(4)航空病;(5)局部振動病;(6)放射性疾病:①急性外照射放射病;②慢性外照射放射病;③內照射放射病;④放射性皮膚燒傷。

4.職業性傳染病

(1)炭疽;(2)森林腦炎;(3)布氏杆菌病。

5.職業性皮膚病

(1)接觸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電光性皮炎;(4)黑變病;(5)痤瘡;(6)潰瘍;(7)根據《職業性皮膚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皮膚病。

6.(1)化學性眼部燒傷;(2)電光性眼炎;(3)職業性白內障(含放射性白內障)。

7.職業性耳鼻喉疾病(1)噪聲聾;(2)鉻鼻病。

8.職業性腫瘤

(1)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2)聯苯胺所致**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膚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爐工人肺癌;(8)鉻酸鹽製造業工人肺癌。

9.其他職業病

(1)化學的傷;(2)金屬煙熱;(3)職業性哮喘;(4)職業性變態反應性肺泡炎;(5)棉塵病;(6)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7)牙酸蝕病。

97.職工經診斷患有職業病後應享受什麽保險待遇?根據(87)衛防字第60號文規定,凡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發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98.患職業病的職工享受的工傷待遇包括什麽內容?根據(57)衛防齊字第.. 145號文規定,患職業病的工人、職員,在治療或休養期間以及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或治療無效而死亡時,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按因工待遇處理。

99.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調動工作時,其職業病待遇如何處理?根據(87)衛防字第60號文規定,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其所在單位必須為其建立健康檔案。變動工作單位時,事先須經當地職業病防治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其檢查材料裝人健康檔案。

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商處理,雙方商妥後方可辦理調轉手續,並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調出、調人單位都應將情況報各所在地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備案。

100.職工調動工作到新單位後,新發現的職業病,其職業病待遇由何單位承擔?根據(87)衛防字第60號文規定,職工到新單位後,新發現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元關係,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過去按有關規定已做處理的不再改變。

101.職業病診斷由哪個部門負責?根據衛生部.. 1984年.. 3月.. 9日頒發《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84]衛防字第.. 16號文件的規定),下述機構有職業病診斷權:(1)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州、盟)級職業病防治機構或由上述級別的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單位,負責本地區的職業病診斷。

102.處理矽肺病職工的生活待遇主要根據什麽文件?待遇內容如何?根據國務院批轉勞動部、衛生部等五個部門的《關於防止矽塵危害工作會議的報告》(簡稱國經周字.. 100號文件)的第(三)項規定處理,即對於矽肺病人應該在生活上給予一定的照顧。對於能調做輕便工作的,不要降低他們原來的標準工資。對於脫產休養的,在一年內,由企業行政按原標準工資發給;一年以後,按原標準工資的.. 90%發給生活補助費,其費用由企業行政直接支付的勞動保險費用內開支。如果有些矽肺病人自願還鄉休養,也可以允許回去,對於一期矽肺病人,可以按原標準工資的.. 60%發給長期生活補助費,二、三期矽肺病人,可以按90%發給。原來享受保健待遇的矽肺病人,如果另行分配了其他工作,仍應享受保健待遇;其費用由企業行政支付;如果回家休養,商業部門應當按原來的保健標準供應副食品,其費用由本人自付。矽肺病人的糧食定量,在調離後.. 3個月內應當保持不變,3個月後如果需要降低,也應當根據其食量逐步降低,但最低也不應當低於輕體力勞動的最高標準。

103.患矽肺病的職工能否退休?

(1)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第三條規定,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工人,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退休。退休費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給,並享受原單位矽肺病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幹部,也可以照本條的辦法執行。

(2)根據(63)中勞薪字第.. 440號、(63)會通字第.. 50號文規定,在國經周字.. 100號文件發布以後,對於年齡和工齡符合退休條件的患一期矽肺病的職工,仍可作退休處理。對於患一期矽肺病代償機能屬於乙、丙兩類的職工退休時,根據(81)勞總險字.. 52號文件規定的精神,可以按照患二、三期矽肺病職工的待遇辦理。符合上述條件,男年滿.. 50周歲、女年滿.. 45周歲的職工,自願退休的,也可以退休。

104.在過去精簡中已作退休或一次性退職處理的二、三期矽肺病職工,因生活困難,又找回來的如何處理?根據(63)中勞薪字第.. 440號、(63)會通字第.. 50號文件規定,對於在國經周字.. 100號文件發布以前已作退休或一次性退職處理的二、三期矽肺病的職工,如果其中因生活困難要求原企業解決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已按因工殘廢作退休處理的,可以酌情另給予一部分長期生活補助費,補助費的數額與退休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的.. 90%,從原企業領導批準補助之日起執行;已作一次性退職處理的,原企業可重新改按退休處理,並且可以對生活有困難的也酌情另給予一部分長期生活補助費。至於本人過去所領的一次性退職補助費,可以按本人退職期間的長短以退休費標準計算抵銷,抵銷後有多餘時,應繼續抵銷其以後應領的退休費(包括長期生活補助費);不足時,不再補發。

標準計算抵銷,抵銷後有多餘時,應繼續抵銷其以後應領的退休費(包括長期生活補助費);不足時,不再補發。根據(82)勞險字10號複函的規定,退休、退職或精簡回家的職工,在職時從事過矽塵作業,退休、退職或精簡前未查明患有一期矽肺病或患一期矽肺合並活動性肺結核病,或未作過矽肺檢查,退休、退職或精簡後,未再從事過矽塵作業,現查出患一期矽肺病代償機能屬於乙、丙兩類的,也可以按照(81)勞總險字52號文的規定,改按患二、三期矽肺病職工的退休待遇辦理。

106.原長期接觸矽坐作業職工精簡回家又從事矽塵作業檢查出二、三期矽肺病,可否改按退休處理?根據(79)勞薪字.. 60號文件規定,考慮這些精簡職工再次從事矽塵作業,其患二、三期矽肺的時間難以確定,完全由原精簡單位負責處理不合適。但考慮到社隊舉辦的“五小”企業的經濟條件和這些被精簡職工從事矽塵作業的職業史及目前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可采取這些被精簡職工工作過的上述“五小”企業或社隊,適當負擔他們一部分生活費等費用外,可由原精簡單位按下列辦法處理:

(1)精簡退職前從事過矽塵作業3年以上的職工,退職後又在社隊舉辦的“五小”企業從事過矽塵作業在.. 3年以內的,現查出患二、三期矽肺病(含一期矽肺合並活動性肺結核病)的,可改按退休處理。其退休費按本人原標準工資的.. 60%按月發給,並按矽肺病規定報銷醫療費。

(2)精簡退休前從事矽塵作業3年以上的職工,退職後又在社隊舉辦的“五小”企業從事過矽塵作業.. 3年以上的,現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含一期矽肺合並活動性肺結核病)的,按月發給本人原標準工資的.. 40%的救濟費。

(3)精簡退職前從事矽塵作業時間不滿3年的職工,精簡後又在社隊舉辦的“五小”企業從事過矽塵作業,現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的,不再重新處理。如果生活上有困難,可按一般社會救濟處理。

107.患一期矽肺病的職工病憎發展到二、三期或一期矽肺合並活動性肺結核的如何處理?根據(63)中勞薪字第.. 755號和(64)中勞薪字第.. 212號文件規定的精神,患一期矽肺病的職工,如果病情變化發展到二、三期矽肺病或者一期矽肺病合並活動性肺結核的,其待遇可以改按二、三期矽肺病者的待遇處理。如果本人自願,也可以作退休處理。

108.什麽是矽肺病?什麽是煤肺病?矽肺病是職業病的一種,它是職工長期從事矽塵工作,在接觸矽塵的工種崗位上受矽塵毒害而致的疾病。煤肺病是指長期(一般.. 10年以上,多者.. 20年左右)接觸含二氧化矽.. 5%以下的煤塵(未接觸其他粉塵),而引起的病理變化——肺間質組織纖維化和纖維結節,形成的疾病。

109.什麽是職業病防治機構?作用是什麽?職業病防治機構是負責職業病診斷和管理的工作機構。國家設立職業病防治機構是保障從事有害作業職工身體健康、加強職業病防治和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職業病防治所出具的診斷證明,是單位安排職工療養、醫治或調離原工作,改進勞動條件,乃至享受職業病待遇的重要依據。

110.己作一次性退職處理的職工,要求檢查矽肺病的費用由誰負擔?根據勞動部勞動保護局.. 1965年.. 5月.. 20日複四川省勞動局的複函規定,已經退職了的職工,要求檢查其是否患有矽肺病時,可以給予檢查,檢查費由本人負擔。但是,對於經檢查證明患有矽肺病的,檢查費可以向原單位報銷。對於其中患二、三期矽肺病的或者患一期矽肺合並活動性肺結核病的,還應當按照國經周字.. 100號文件的第(三)項規定重新處理。

111.什麽樣的矽肺病患者可以發給護理費?根據(79)勞險便字015號和(1980)勞險便字61號複函的規定,患二、三期矽肺病及患一期矽肺病合並活動性肺結核病的退休工人,病情嚴重,已完全喪失獨立生活能力,飲食起居確實需人扶助時,可按有關護理費的規定發給一定的護理費;病情好轉,不需人扶助時,停發護理費。

112.脫產休養的職工如何享受保健待遇?根據(79)勞總薪字46號複函的規定,患矽肺病的職工,凡是已經脫產回家休養的,無論本人居住何處(包括回農村或城市家中居住,在企業內居住的以及住醫院或療養院的),商業部門應當按原來保健標準供應副食品,其費用由本人自付。矽肺病人的糧食定量,在調離後.. 3個月內保持不變,3個月後如果需要降低,也應當根據其食量逐步降低,但最低也不應低於輕體力勞動的最高標準。

113.患一期矽肺代償機能屬於乙、丙兩類的職工,恢複到甲類時如何處理?根據(63)中勞薪字第.. 697號複函的規定,患一期矽肺病的職工,經過一段時間治療,代償機能已經由乙、丙兩類恢複到甲類的,其待遇應該改按一期職工的待遇處理。

114.患矽肺病職工調動工作時的待遇如何處理? 對於在國經周字.. 100號文件下達前因工負傷致殘的職工,在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而調動工作的,現在經過診斷確實患有矽肺病,如果其標準工資加上因工負傷殘廢補助費低於調動工作前的本人標準工資時,除所患矽肺病為一期而代償機能屬於甲類的,其工資待遇不再改變外,其餘的可考慮改按國經周字.. 100號文件的第(三)項有關的規定辦理。

115.患矽肺病的職工回鄉後,如何享受醫療待遇?根據(63)中勞薪字第.. 316號複函的規定,自願還鄉休養的患矽肺病職工,仍應享受規定的醫療待遇,他們在當地公立醫院治療的醫藥費,可以憑單據報銷。

有關矽肺病的定期檢查問題,企業行政可以指定就地檢查的醫院,其檢查費和路費由企業行政負擔。

116.患二、三期矽肺病自願退休的工人,除按規定享受保健和糧食供應等待遇外,還能享受什麽待遇?(80)勞總險字.. 13號複函指出:國務院頒發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已對患二、三期矽肺病職工的退休問題作了原則規定,總的精神是不降低二、三期矽肺病工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79)勞總薪字.. 46號文,對患二、三期矽肺病的工人在離職休養期間如何享受保健食品待遇和糧食定量問題作了答複。根據國務院國發(1978) 104號文的精神,患二、三期矽肺病(包括患一期矽肺病合並活動性肺結核病符合退休條件的)工人,自願退休後,除享受(79)勞總薪字46號文規定的保健食品和糧食定量的兩項待遇外,還應享受他們在離職休養期間原享受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117.職工自動離職現查出患有矽肺病者如何處理?根據(80)勞總險字36號複函的規定,原全民所有製單位的職工,自動離職後未再從事過矽塵作業,現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合並活動性肺結核病的,可由原單位改按退休處理,退休費為本人原標準工資的.. 90%;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其退休費低於這一標準的,自(80)勞總險字.. 36號複函下達之月起(1980年.. 5月起),改按這一標準發給,改變退休費標準前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

上述人員的糧食定量和保健食品的供應,根據(80)勞總險字.. 35號、(80)糧供聯字.. 18號、(80)商食聯字.. 16號聯合複函的規定,可以按照國經周字10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當地糧食部門和商業部門可憑矽肺病診斷證明書和退休證件辦理批準手續,從被批準之月起執行。過去的不予追補。

118.患有矽肺病的刑滿就業人員能否享受矽肺病待遇?根據(78)勞薪字21號複函的規定。勞改犯人在勞改期間從事粉塵作業患了矽肺病,刑滿就業後,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和其他患矽肺病的職工一樣享受矽肺病人的待遇;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所在單位應給予治療,在治療和休養期間,應給予適當的生活補助費,當其恢複政治權利後,改按矽肺病職工的待遇辦理。

患了矽肺病,刑滿就業後,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和其他患矽肺病的職工一樣享受矽肺病人的待遇;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所在單位應給予治療,在治療和休養期間,應給予適當的生活補助費,當其恢複政治權利後,改按矽肺病職工的待遇辦理。

根據(81)勞險便字.. 122號複函的規定,原在全民所有製企業從事過矽塵作業,後來被開除或勞教、勞改期滿釋放回家的人員,在離開原工作單位後再未從事矽塵作業,現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病合並活動性肺結核病,可由原工作單位改按退休處理,退休費為本人原標準工資的.. 90%,並享受原單位矽肺病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

120.患矽肺病職工受到開除處分或觸犯刑律,刑滿釋放後其原享受的矽肺待遇如何處理?根據(64)中勞薪字第58號和(63)中勞薪614號的複函的規定,患矽肺病職工,凡是被開除了的,不得再享受患矽肺病職工的待遇。今後對於患矽肺病的職工除被判處徒刑的,一般可以開除外,其餘的情況一般不要開除。如果必須開除時,應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同意。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同意開除的,所在單位可以發給相當.. 3個月本人標準工資的一次**補助費。凡受刑事處分的,在服刑期間,不得享受患矽肺病職工的待遇。刑滿釋放以後,原單位根據其所犯罪行的輕重和表現,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留用。被留用的,可以享受患矽肺病職工的待遇。

患矽肺病職工因犯罪而被逮捕法辦的,在其刑滿釋放後,原單位可以根據其過去表現和罪行輕重決定是否接收留用,列為編外或不予接收。其中,收回留用的,其保健待遇等仍可以按照國經周字.. 100號文件的第(三)項的規定處理;不留用的,其原在職時所享受的保健待遇等,都不能再享受,需要按一般社會問題處理時,可由民政部門負責。

121.脫產“自願還鄉休養”的矽肺病人是不是算退職?根據(63)中勞護字第.. 147號複函的規定,矽肺病人還鄉休養,也是一種脫產休養,不算退職處理。除一期矽肺病人“自願還鄉休養”的長期生活補助費與在療養院、休養所“脫產休養”的有區別外,其他並元區別。脫產休養的仍算企業在冊人員。

122.患矽肺病的職工死亡待遇如何處理?根據(64)生活字第86號複函的規定,患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合並活動性肺結核病的職工死亡時,應按因工死亡待遇處理。患一期矽肺病職工因其他疾病死亡時,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處理。患肺癌病職工死亡,死後透視發現原患有一期矽肺病,也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123.職工死亡後經解剖發現矽肺病如何處理?根據(63)中勞薪字第.. 641號複函的規定,職工死亡以後,經解剖確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或患一期矽肺合並活動性肺結核病,並查明其曾有過長期接觸矽塵的職業史時,可以給予因工死亡待遇。但對其死亡以前的待遇,不再重新處理。

長期接觸矽塵的職業史時,可以給予因工死亡待遇。但對其死亡以前的待遇,不再重新處理。根據(63)中勞薪字第.. 755號複函的規定,解放後一直未在矽塵工作崗位工作過的職工,現在確診患有矽肺病的,其待遇不得按照國務院國經周字100號文件的第(三)項的規定辦理,他們在脫離生產休養時,其待遇應按照病假待遇處理。

125.患一期矽肺病的職工又患肺癌死亡,可否比照二、三用矽肺病待遇處理?根據(64)生活字第86號文件規定,職工患肺癌病死亡,死後透視發現原患有一期矽肺病,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126.患煤、矽混合塵肺病職工的生活待遇如何處理?根據(64)中勞薪字第24號複函的規定,對於患煤、矽混合塵肺病的職工的生活待遇,可以按照患矽肺病職工的生活待遇辦理。

127.長期臨時工患矽肺病其待遇應如何處理?根據(63)中勞薪字第.. 755號複函的規定,凡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 3年以上的臨時工,確診在這一段工作期間患矽肺病時,其待遇可與固定工同樣處理。

128.患鐵未沉著等塵肺病的職工的待遇如何處理?根據(64)中勞薪字第.. 58號複函的規定,患鐵未沉著等塵肺病的職工,可以根據其具體情況,在一般低於矽肺病職工的生活待遇標準的原則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酌情處理。

129.煤礦並下工人患滑囊炭可否按職業病處理?勞動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64)中勞護字第.. 121號、(64)衛防字第.. 458號、(64)會通字第46號通知規定,鑒於煤礦井下從事薄煤層工作的工人,必須采取跪臥式體位作業,滑囊炎的職業性很明顯,這與勞動條件有密切關係,現將滑囊炎列入職業病名單。從.. 1964年.. 10月.. 1日起,凡煤礦井下工人長期從事薄煤層工作,由於工作麵低矮,必須采取跪臥式體位,使臏、肘等部經常受到機械性刺激而引起的滑囊炎,可按衛生部1957年頒發的“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試行。

130.接觸炭黑引起的塵肺可否按職業病處理?根據(74)衛防字第.. 848號複函的規定,接觸炭黑引起的塵肺可列入職業病範圍。

131.對炭黑塵肺、電焊混合塵肺、滑石塵肺以及其他混合塵肺的職工待遇如何處理?根.. 0據勞人險函(1983) 48號複函的規定,鑒於炭黑塵肺、電焊混合塵肺和滑石塵肺及其他混合塵肺對人的危害,有關部門正在研究,目前對患有這些病的職工的退休待遇尚難作出統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以根據其喪失勞動能力的具體情況,在一般低於患矽肺病職工的退休待遇標準原則下酌情處理。

塵肺和滑石塵肺及其他混合塵肺對人的危害,有關部門正在研究,目前對患有這些病的職工的退休待遇尚難作出統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以根據其喪失勞動能力的具體情況,在一般低於患矽肺病職工的退休待遇標準原則下酌情處理。根據勞人險函(1983) 48號複函的規定,可以比照患矽肺病職工的退休待遇標準辦理。

133.職工由於接觸鉛而中毒應如何辦理?根據勞人險函(1984) 55號複函的規定,職工鉛中毒後,應給予積極治療。經過必要的治療,能工作的安排工作;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因工殘廢退休處理。

134.醫療放射線工作人員患放射病後的待遇如何處理?根據衛生部(64)衛幹崔字第.. 230號複函的規定,放射線科室工作人員患了放射病後,在治療和休養期間,工資、保健津貼照發;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按公費醫療規定報銷醫藥費、住院費,車船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治療無效而死亡的,按因工犧牲處理。

135.布氏杆菌病可否列入職業病範圍?因工作接觸布氏杆菌致病的待遇如何處理?根據衛生部(63)衛幹字第.. 5號複函的規定,職工由於經常接觸布氏杆菌病人、染菌的牲畜和皮毛而被感染布氏杆菌病,雖未列入職業病範圍內,也可按職業病處理,但是,具體確定這一問題時應與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共同研究。

勞人險函(1982) 9號複函的規定,職工因工作經常接觸布氏杆菌,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按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享受退休待遇。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一般退休處理。

136.在結核病院工作的人員患結核病能否算職業病?根據衛生部醫療預防司(58)群字2992號複函的規定,在結核病院工作的人員患結核病不能算職業病。因為結核病是一種慢性傳染病,各個部門、各種工作性質的人員都有可能患結核病。不是因從事某種職業而引起的。

137.職工患職業病死亡,是否按因工死亡待遇處理?根據.. 1987年.. 11月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聯合頒發的《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87)衛防字第60號]凡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均應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的規定。因此,職工患職業病治療無效死亡時,應按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138.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因病死亡,其撫恤待遇如何處理?根據(82)勞險字.. 1號複函規定,上述職工死亡後,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 22條規定,應按因工死亡待遇處理。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因病死亡,則不能按照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實施細則第.. 22條規定,應按因工死亡待遇處理。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因病死亡,則不能按照因工死亡待遇處理。生產中的有毒物和有毒氣體經常與勞動者的皮膚接觸,長時期地接觸使聚集到皮層中的有毒物質愈積愈多,終致釀成職業性皮膚病。

140.什麽是熱射病?有些生產場所,熱源多,每小時散熱量高過每立方米.. 20千卡;有些工作環境,平均氣溫通常高達.. 30℃以上,相對濕度超過.. 80%,如煉鋼、煉鐵、鍋爐房等工作場所,被稱之為高溫作業。勞動者經常在高溫之下作業,體內熱蓄積愈益增多,體溫調節受到障礙,即機體散熱發生障礙,容易引發疾病——熱射。這是職業病的一種,發病急,病情險,死亡機率高。

141.什麽是日射病?露天作業,尤其在夏季,如基建工地、農場、露天礦,勞動者長時間地受到太陽輻射,顱內組織受熱、腦膜溫度升高,使腦組織易於充血而釀成疾病——日射病。日射病發作時,頭痛劇烈,嘔吐,因而被列為職業病的一種。

142.什麽是熱**?勞動者長期在高溫場合作業,大量出汗,大量飲水,常導致體內水鹽失衡,使氯離子和維生素乙大量損失,細胞水腫,而釀成**性病態——熱**。這種職業病發作時,四肢或腹部肌肉常出現**狀,有時疼痛異常,四肢元力。

143.什麽是高山病?在海拔.. 4500米以上高山和高原地區長期從事經濟活動的勞動者,常常因缺氧而引發急性或慢性反應性疾病,稱之為高山病。這種職業病包括慢性高原心髒病、慢性高原血壓異常、急性高原昏迷等若幹疾病。

144.什麽是職業性難聽?長期在高分貝噪聲汙染嚴重的生產環境工作,容易染上職業性難聽這種職業病。有些生產環境,機械撞擊、摩擦、轉動等等,常使聲級超過80分貝而形成噪聲。噪聲吵雜,無音律,單調且頻仍,每每危及聽覺,使聽力下降。如果離開噪聲後,需數小時甚至十數小時、二十幾小時才能恢複聽力,已是患職業病難聽的前奏了,謂之聽覺疲勞。如果聽覺疲勞,仍繼續接觸噪聲,內耳感覺器官便會產生退行性病變,出現再難恢複的聽覺疲乏,此時即謂之職業性難聽。這是長期接觸噪聲引發的職業病。最嚴重時,它很有可能導致永久性耳聾,而使勞動者聽力完全消失,終成殘疾。

145.什麽是電光性眼炎?勞動者長期受到紫外線照射,主要是電弧光的刺激,容易引發急性角膜炎、結膜炎,而釀成電光性眼炎這種職業病。重患者眼部疼痛,畏光,瞳孔**性縮小,並易造成視力障礙。

147.什麽是放射性疾病?長期接觸放射性物質的勞動者,如長期在核電站工作,從事.. X光照射等等,患上放射性疾病的可能性較大。由於放射性元素對勞動者本人乃至其後代的危害十分嚴重,所以,每個國家對防範放射性元素危害都十分重視,嚴密防範。

148.什麽是有害工作環境?指勞動者進行生產活動時,有害於身體健康的環境空間的總稱。通常包括井下、高溫、高寒、劇毒、大振動、高濃粉塵、高噪聲、強輻射等工作環境和場所。勞動者在這種工作環境中生產勞動,如果超過一定限度,並持續到一定時間,則可能產生不同的有害後果:一是有害因素引起身體外表的改變,如皮膚色素沉著等;二是有害因素降低身體對一般疾病的抵抗能力,表現為患病率的增高;三是可造成特定的功能性和器質性病理改變,由此而引起職業病。所以各國都很重視這個情況,在社會保險製度上對在此類環境中工作的勞動者規定了比較優厚的保險待遇。例如,我國明文規定在有害工作環境中工作的職工,其工齡可按一定係數折算,從而在病假工資和退休上享受優惠待遇。

149.什麽是職業病患病率?指每千名作業工人中,患有某種職業病的總病數。它反映了作業工人患有某種職業病的程度。計算公式為:職業病患病率= 報告期內職業病的病例總數包括新舊病例) ′ 1000‰( 報告期內作業工人總數 計算此指標,應在受檢率達.. 90%以上的情況下,患病率指標才能可靠,否則就難以肯定該指標的真實性。

150.什麽是職業病受檢率?指在職業病普查中對實際受檢查人數占應接受檢查人數的比重,其計算公式為:實際受檢人數職業病受檢率= 應受檢人數 ′ 100%受檢率反映職工在職業病普查中實際受檢的比重,實際受檢人數比重過小,有時則不能反映職工患職業病的實際規模。為了預防和對職業病患者的及時治療,應不斷提高受檢率。

151.什麽是職業病死亡率?指報告期內,每千名職業病患者中,因職業病而死亡人數的比率,它反映各種職業病對職工生命的危害程度,並可以評價勞動保護工作的質量情況。其計算公式為:映各種職業病對職工生命的危害程度,並可以評價勞動保護工作的質量情況。其計算公式為:職業病死亡率= 報告期內患職業病人數 ′ 1000‰

152.什麽是職業病治愈率?是指各種職業病獲得治愈指標。計算公式為:全年職業病治愈人數職業病冶愈率= 全年職業病患者人數 ′ 1000‰

153.造成職業病的工作崗位有哪些?造成職業病的工作崗位主要有以下幾類:粉塵行業,有毒行業,產生細菌病的職業,產生皮膚感染病的行業,極度氣溫下工作的行業,在稀薄或高溫大氣中工作的職業,光線不適宜條件下工作的崗位,需連續使用身體某個部位的職業,等等。

154.什麽是職業佐有害因素?可分為化學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生理因素和環境因素五類。

(1)化學因素。化學因素是引起職業病最為多見的職業性有害因素。它主要包括生產性毒物和生產性粉塵。生產性毒物是指生產過程中形成或應用的各種對人體有害的物質。生產性毒物可分為窒息性毒物如一氧化碳、硫化氫、氰化物、甲烷、二氧化碳等;刺激性毒物如光氣、氨氣、氯氣、二氧化硫、氯化氫、苯及其化合物、高分子化合物、甲醇、乙醇、硫酸蒸氣、硝酸蒸氣等;血液性毒物如苯、苯的硝基化合物、氮氧化物、亞硝磷鹽、砷化氫等;神經性毒物如鉛、汞、錳、四乙基鉛、二硫化碳、四氯化碳、汽油、有機磷農藥、有機氯農藥等。

生產性粉塵是指能夠較長時間懸浮於空氣中的固體微粒。它包括無機性粉塵、有機性粉塵和混合性粉塵.. 3類。

元機性粉塵包括礦物性粉塵如砂、石棉、煤等;金屬性粉塵如鐵、錫、鉛、銅、錳等金屬及其化合物塵等;人工無機性粉塵如玻璃纖維、金剛砂、水泥等。

有機性粉塵包括植物性粉塵如棉、麻、煙草、木材塵;動物性粉塵如毛發、骨質塵;人工有機粉塵如有機染料、塑料、人造纖維塵等。混和性粉塵指上述各種粉塵兩種或兩種以上混合存在而言,如金屬研磨塵、合金加工塵、煤礦開采時產生的粉塵,這些都是混合性粉塵。

(2)物理因素。物理性有害因素主要包括:不良的氣候條件如高溫、高濕、熱輻射、嚴寒等;異常氣壓如高氣壓、低氣壓等;生產性噪聲、振動;非電離輻射如紫外線、紅外線、微波、無線電波、激光、高頻電磁場等;電離輻射如.. X射線、a射線、β射線、γ射線、宇宙線等。

(3)生物因素。主要指病原微生物和致病寄生蟲,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腦炎病毒等等。

(4)生理因素。主要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對人生理、身體器官的損害。主要有幾個方麵:勞動強度過大或勞動安排與勞動者生理狀態不適應;勞動組織不合理。勞動時間過長或休息製度不合理;長時間處於某種不良體位,長時間重複某一單調動作;個別器官或係統過度緊張。

勞動時間過長或休息製度不合理;長時間處於某種不良體位,長時間重複某一單調動作;個別器官或係統過度緊張。環境因素。主要指生產作業場所的環境與發生工傷、職業病有關。比如:作業場所設計不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如廠房狹小、廠房建築及車間布置不合理;缺乏必要的衛生技術設施,如缺少通風換氣設施、采暖設施、防塵防毒設施、防噪防振設施、防暑降溫設施、防射線設施、照明亮度不足等等;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使用個人防護用具方法不當或防護用具本身存在缺陷等。

職業性有害因素對人體造成不良影響,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它主要取決於職業性有害因素的強度(數量)、人體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時間和程度及個體因素、環境因素等幾個方麵。當職業性有害因素作用於人體並造成人體功能性或器質性病變時,所引起的疾病即為職業病。

155.什麽是職業中毒?職業中毒按照其發生的時間和過程,主要有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兩種,介於兩種之間的稱為亞急性中毒。

急性中毒是由於較大量的毒物於短期內侵入人體後所突然發生的病變現象。慢性中毒是由於較小量的毒物持續或經常地侵入人體內所逐漸發生的病變現象。在生產過程中,職業中毒以慢性中毒最為多見,急性中毒則往往是由於意外事故或突發事件造成的。

156.職業中毒對人體有哪些危害?職業中毒的發生是由於生產性毒物侵入人體造成的。生產性毒物侵入人體的途徑主要有三種:呼吸道、皮膚、消化道。其中,呼吸道是最常見、最主要的途徑,而經消化道、皮膚侵入人體的較為少見,僅在較特殊情況下才發生。

生產性有害物質進入人體後,對人體的組織、器官產生毒物作用,依不同毒性可對人體的神經係統、血液係統、呼吸係統、消化係統、腎髒、骨組織等產生作用。除了產生局部刺激和腐蝕作用、中毒現象外,還可產生致突變作用,如致癌作用、致畸形作用。另外,一些毒物還可能引起人機體免疫功能的某些病變。

157.對急性中毒者應如何搶救?

急性中毒雖少見但多產生於意外事故過程中。急性中毒一般病情發生急驟,表現也較嚴重,一旦搶救不及時或搶救方法不當,後果十分嚴重。因此要盡快送醫院搶救。

在救護急性中毒者時應注意:

(1)迅速地、盡可能準確地判斷中毒的原因,阻止毒物繼續侵人體內。如果毒物是經呼吸道侵入人體的,應立即將患者移到新鮮空氣處;如果毒物是經皮膚侵人的,應立即將受毒物汙染的衣服除去並用清水徹底清洗受汙染的皮膚;如果毒物是經口中侵入的,應采取催吐或是保護胃粘膜等措施,但對於出現昏迷、呼吸衰弱的患者應特別小心。

(2)維持主要髒器的功能。在搶救中毒患者時,要特別注意呼吸衰竭、循環衰竭、心功能衰竭、腎功能衰竭和肝腎綜合症等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並及時采取有力措施。排出毒物,消除毒物在體內的作用。

(4)加強護理。密切觀察病情發展,對發生的病情變化及時處理。

158.在工傷保險評殘或發放待遇方麵,發主爭議如何處理?工傷保險中的爭議不僅有勞資糾紛,更多的爭議發生在工傷保險機構、企業和職工之間。如在工傷認定中,在勞動鑒定中,在醫療待遇上,在工傷津貼上,在傷殘待遇上,在死亡待遇上,在借調員工工傷待遇上,在出境工傷待遇上等等都可能發生分歧和爭執。企業拖欠保險費要加收滯納金,企業不服可向有關部門上訴;機構欠付待遇、工傷職工也可上訴;企業欠付待遇、工傷職工可上告勞動部門或法院..。在國外處理這些爭執多是按民法、通過法院裁決。我國於1993年.. 8月.. 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該條例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解決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條例規定: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企業工會代表組成;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

工傷保險中的爭議隻有一部分是“勞動爭議”,在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當執行國家工傷保險規定發生爭議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工傷職工及親屬或企業對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作出的工傷保險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59.國有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其直係親屬享有的待遇經曆過幾次變化?

(1)1951年.. 5月.. 1日~1952年.. 12月.. 31日,退職養老職工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企業平均工資.. 1個月的喪葬補助費。

(2)1953年.. 1月.. 1日~1958年.. 2月.. 8日,死亡的退休職工,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企業平均工資.. 2個月的喪葬補助費,另按供養直係親屬人數,一次付給死者本人工資.. 6~12個月的救濟費(本人工資)。

(3)1958年.. 2月.. 9日~1978年.. 6月.. 1日,退休人員去世後,一次發給50~100元的喪葬補助費,另按供養直係親屬人數一次付給相當於.. 6~9個月退休費的撫恤費。

(4)1978年.. 6月.. 2日以後,按現行規定辦理。即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 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係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係親屬.. 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 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 9個月;3人或.. 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 12個月。但近年來,部分省市對職工死亡(包括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做了適當的修改和調整,在執行中應注意本地區的標準的變化。

160.什麽是評殘製度?社會保險製度中對因病或因傷致殘和殘疾性質,進行全麵醫學檢查的程序規定。包括醫務鑒定、殘疾審查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確定等主要內容。根據社會保險有關法規規定,職工因工與職業病負傷在終止治療後,如有肢體缺殘或智力損害而不能全療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和程度進行鑒定,再由殘疾審查委員會根據上述醫務鑒定確定其殘疾等級,並定期核查其殘疾狀況,以便及時予以更正。殘疾審查委員會給病傷人員鑒定後,必須在鑒定證明書內寫明病、傷原因,由主治醫師簽名蓋章,並加蓋殘疾審查委員會公章方可生效。

序規定。包括醫務鑒定、殘疾審查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確定等主要內容。根據社會保險有關法規規定,職工因工與職業病負傷在終止治療後,如有肢體缺殘或智力損害而不能全療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和程度進行鑒定,再由殘疾審查委員會根據上述醫務鑒定確定其殘疾等級,並定期核查其殘疾狀況,以便及時予以更正。殘疾審查委員會給病傷人員鑒定後,必須在鑒定證明書內寫明病、傷原因,由主治醫師簽名蓋章,並加蓋殘疾審查委員會公章方可生效。是對職工因工負傷致殘後,對其殘疾狀況的確定、變更和審定的專門組織。委員會由工會組織、勞動行政機關或產業地方工會組織領導下建立,由以上單位派代表若幹人組成。殘疾職工所屬企業的勞動委員會的代表和主治醫師可列席會議。對沒有組織殘疾審查委員會的單位,由該企業勞動保險委員會代行其職權。殘疾審查委員會的職權是:(1)確定殘疾職工的殘疾狀況;(2)每.. 6個月檢查一次殘疾者的狀況,以便確定其殘疾狀況有無變更,但殘疾者請求審查殘疾時,應隨時給予審查。

16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的供養直係親屬的對象是如何規定的?據民發[1980]5號、財事[1980]34號通知中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供養直係親屬是:

(1)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 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 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滿.. 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 16歲,或者滿.. 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據勞動部.. 1953年公布試行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職工的直係親屬,其主要生活來源,係依靠職工供給,並合乎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均得列為該職工的供養直係親屬,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1)祖父、父、夫年滿.. 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 16歲者;

(4)孫子女年未滿.. 16歲,其父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力,母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

163.對遺屬撫恤國家將作哪些改革?無論是對企業人員還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遺屬撫恤,現在存在著標準太低、水平不一的缺陷,對此國家有關部門提出的改革措施是:

(1)製定遺屬保險待遇水平應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企業、職工的承擔能力相適應,既要保證職工死亡後善後事宜較滿意的處理好,又能保證生前的供養直係親屬的基本生活,通過撫恤能激發職工家屬的勞動積極性。擴大遺屬保險的對象,取消各類所有製企業間的差別待遇,對社會所有的勞動者實行統一、全麵的保險製度。

(3)在社會保險機構內部設立專門的遺屬保險機構,加強遺屬保險的政策研究,統一領導、統一發放撫恤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既要兼顧到地區、地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及貫徹激勵的原則,實行差別待遇,與此同時又要做到在待遇上全國基本上統一,通過保險待遇杠杆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和勞動力市場的形成。

(4)加強遺屬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隨著經濟的發展適當擴大覆蓋麵與個別補貼水平。

(5)根據勞動法“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的規定,將盡快出台全國統一的、包容各種補助金、撫恤金形式的遺屬津貼製度,從名稱、標準、享受條件,領取辦法等各方麵形成規範性的配套法規。

164.什麽是職工醫療保險指定醫院?指企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了解決本單位職工享受勞保醫療和公費醫療看病問題,經與衛生行政部門聯係指定就醫的醫院。如《勞動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負傷,應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指定醫院醫治。如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指定醫院無法治療時,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麵或資方轉送其他醫院醫治。

165.什麽是康複醫院?指為殘疾者重新獲得一定勞動能力和生產技能的專門醫療機構。康複醫院不同於預防醫院和臨床醫院,它主要包括功能測定和康複治療兩部分,其目的是使殘疾者身體上和精神上的功能缺陷得到康複,最大限度地恢複生活和工作能力。

166.傷亡事故是如何劃分的?按照傷亡事故的嚴重程度,可分為:①輕傷事故,是指職工因受工傷損失工作日低於.. 105日的失能傷害而無重傷與死亡的事故;②重傷事故,指職工因受工傷等於和超過.. 105日失能傷害而元死亡的事故;③死亡事故,指職工因工傷事故中發生人員死亡的事故。其中又分為:重大傷亡事故,是一次事故中死亡.. 1~2人的事故;特大傷亡事故,是一次事故死亡3人和.. 3人以上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