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

第二部分工傷保險問答003

167.什麽是工傷事故頻率?指在年度或月份內企業或部門工傷事故人次同職工總人數(一般以.. 1千名為單位)的比值。工傷事故頻率表明發生事故的頻繁程度,其值越大說明安全狀況不好,相反,則說明安全狀況較好。計算公式為:月工傷事故頻率= 當月工傷事故人次′1000‰當月職工總人數 當年工傷事故人次總和年工傷事故頻率= 當年12個月職工總人數平均值 ′1000‰

168.什麽是憂撫工作?②優待撫恤革命傷殘軍人;③優待現役軍人家屬;④安置複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⑤辦好烈屬、傷殘軍人、複員、退伍軍人服務的優撫事業單位:⑥開展擁軍優屬活動等。優撫工作的目的是:通過做好烈屬、軍屬、傷殘軍人、複員退伍軍人的優待和撫恤,解除部隊幹部戰士的後顧之憂,鼓舞部隊士氣,為軍隊現代化建設和國防現代化建設服務。優撫對象的範圍包括:①革命烈士家屬,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製發的《革命烈士證明書》的家屬;②因公犧牲軍人家屬,是指取得《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的家屬;③病故軍人家屬,是指取得《革命軍人病故證明書》的家屬;④革命軍人家屬,是指在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正在服役的軍人家屬。軍人家屬又分為軍隊幹部家屬、義務兵家屬和誌願兵家屬。軍人在部隊是排以上幹部的家屬為幹部家屬;在部隊是義務兵戰士的,其家屬為義務兵家屬;⑤失蹤軍人家屬,是指凡經原籍縣(市)人民政府查明確係參加我軍的軍人,已有兩年未與家庭通信者,並有縣(市)人民政府或所在人民政府或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證明,其家屬為失蹤軍人家屬。以上家屬均指直係親屬,才能享受國家撫恤待遇;⑥革命傷殘軍人,是指革命軍人在部隊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負傷致殘或因病致殘,並經有關部門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⑦遲伍紅軍老戰士,是指1937年.. 7月.. 6日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有退伍手續和確切的證明;⑧紅軍失散人員,是指.. 1937年.. 7月.. 6日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包括東北抗日聯軍),因傷、因病、因戰鬥或組織動員分散隱蔽離隊失散,經當地群眾公認,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準認定為“紅軍失散人員”。

169.對因工負傷、患職業病的職工的療養有何規定?根據.. 1954年頒布的《全國總工會關於工會療養事業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和.. 1980年頒布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工會療養院工作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傷病各級工會應積極創造條件組織他們進行療養,以增進職工的身體健康。職工療養應以就近地區為宜,但某些特殊疾病,隻有某些地方有專門的醫療設備或環境、設施,也可以到較遠地方“療養。一般慢性病的療養期為2~3個月,職業病等專科療養院的療養期為.. 3~4個月。有特殊情況者。由主治醫生提出,療養科主任批準,可適當延長療養時間。

療養職工往返路費由企業負擔,療養期間的工資照發。

170.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待遇存在哪些主要問題?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待遇大多是五、六十年代製定的。存在的主要問題是(1)沒有很好地體現工傷保險的賠償原則。因工全殘或死亡職工的遺屬沒有給予一次性的補償和撫恤;沒有體現致殘程度越重,補償越多的原則。(2)待遇水平低。如全殘退休後按本人標準工資的.. 90%或.. 80%發給很不合理,應改按工資收人為計發基數。另外,供養直係親屬撫恤費按照死者本人標準工資.. 25~50%發給,現在太低了。(3)因工待遇一經發放,即按傷殘(死亡)前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未隨物價、生活費用上升而及時調整,不利於保障職工和家屬的基本生活。資.. 25~50%發給,現在太低了。(3)因工待遇一經發放,即按傷殘(死亡)前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未隨物價、生活費用上升而及時調整,不利於保障職工和家屬的基本生活。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組成部分,建立工傷保險基金是根據社會保險中“大數法則”的原理,即基金廣泛的籌集和保險範圍越大,使可能發生於少數人或少數單位、地區的危險,轉由多數人、多數單位共同分擔,基金調劑使用。這樣一旦發生工傷事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才能夠按時足額發放各項待遇。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建立了工傷保險製度,用人單位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一定的工傷保險基金。我國隨著工傷保險製度改革的深入,建立工傷保險基金正在各地試點,待條件成熟即立法在全國推行。

172.什麽是差別費率?什麽是浮動費率?所謂差別費率,就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繳企業、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基金時,根據不同的行業、企業所麵臨的工作環境而可能發生事故和職業病的危險程度,按不同的比例提取基金。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商業、旅遊等服務行業繳納的費率一般按其工資總額的.. 0.1%左右。礦業、重工等行業則明顯高於服務行業,一般在.. 1.3~2.5%之間。

所謂浮動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確定企業繳費的比例之後,根據一定時期內企業發生工傷事故、職業病的情況,提高或降低收繳的比例。其目的是促進企業注重安全生產,減少工傷和職業病的發生。

173.工傷發生後為什麽僅僅是補償?工人遭受職業傷害,損傷了肢體或器官,甚至喪失了生命,這種損失既不能換回,又不能像財物一樣作價賠償。工傷補償主要是對工資損失進行適當補償。這是從勞動力生產和再生產的角度出發的。工傷保險待遇與受傷害工人既往的工資收入保持著一個適當的比例關係,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時的津貼一般不發.. 100%工資,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也換算成若幹年工資來表示。補償是有一定限度的,這也是體現雇主和雇員分攤風險的原則,因為在一般情況下雇員在事故中也負有一定的責任。

174.為什麽要把工傷補償與預防、康複相結合?這是工傷社會保險方式和雇主責任工傷保險方式的根本區別之一,工傷保險首要的直接的任務是工傷補償,但這不是它的唯一任務。社會保險的根本任務是保障職工生活,保護職工健康,促進社會安定和生產力發展。從這個根本任務出發,工傷保險就應當與事故預防、醫療康複和職業康複相結合。

加強安全生產、減少事故發生和萬一發生事故時及時地進行搶救治療,采取有力措施恢複職工健康並幫助他們重新走上工作崗位,這對於社會利益和職工根本利益來說,它比工傷補償工作具有更積極更深遠的意義。雖然社會保險機構不具體從事預防和康複工作,但是社會工傷保險立法要賦予社會保險具有支持、促進、配合預防和康複的任務,並從經費資助、宣傳教育、轉業培訓和管理監督等方麵采取適當的措施。把工傷補償與事故預防、職業康複有機結合起來,這是目前許多國家實行的工傷社會保險製度的一項重要內容。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個人所受的經濟損失,與職工的直接經濟收入相關,即職工的工資收入。直接經濟收入直接影響本人及其供養直係親屬的生活,也直接影響勞動力的再生產。因此,必須給以及時的較優待的補償。間接經濟損失是指職工直接收入以外的其他經濟收入的損失,包括兼職收入、業餘勞動收入等。這部分收入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額外收入,因此,這一部分收入不列人工傷保險的經濟補償範疇。

176.什麽是無責任補償?工傷保險製度中為什麽要實行這一原則?又稱無過失補償。它包含兩層意義:一是,無論職業傷害責任主要屬於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自己個人,受傷害者應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二是,雇主不承擔直接補償責任,由工傷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組織工傷補償,而一般不需要通過法律程序和經法院裁決。這樣做,既可以及時、公正地保障工傷待遇,又簡化了法律程序,提高效率,使雇主解脫了工傷賠償事務,有利於集中精力搞經營。按照這一原則建立工傷社會保險,基本消除了雇主責任製的弊端。

無責任補償,並不是不追究事故責任,恰恰相反,必須認真組織調查,分析事故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如有必要可給予行政上的處分。

177.發生事故後為什麽要區別因工和非因工?隻要工傷社會保險單獨成為社會保險體係的一個項目,在製定工傷保險立法時就必須確定工傷保險的範圍,規定工傷和非工傷的政策界限。職業傷害與工作或職業有直接關係,工傷保險待遇具有補償性質,醫療康複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撫恤待遇等均比其他保險待遇優厚,享受條件隻要符合工傷保險範圍,不受年齡和繳費合格期的限製。因病或非因工傷亡基本上與工作無直接關係,保險待遇屬補助、救濟性質,待遇水平低於工傷待遇,享受條件受到年齡和個人繳費年限的限製。因此,區別因工和非因工是建立工傷社會保險的出發點和前提。

178.什麽是工傷事故次數指標?一定時期內發生的各種工傷事故的次數總和,謂之工傷事故次數指標,以“次”作為指標計算單位。也正因此,在“統計時期內,同一勞動者若負傷不止一次,如三次,則按三項工傷事故統計;這指標屬綜合性指標、規模指標,反映工傷事故的規模。計算此項指標時,不把非因工負傷、致殘、死亡計算在內;並且,也不把外企業工人在本企業因工負傷、致殘統計在內;從事與生產元關的活動而負傷、致殘、死亡,也不統計在內;但,若執行企業生產任務時負傷、致殘、死亡,雖未發生在企業生產區域之內,也應計算在工傷事故次數指標之內。

179.什麽是工傷事故人數指標?這也是規模指標,又稱為工傷總人數指標。工傷總人數是指在一定時期之內,工傷事故造成的負傷、致殘和死亡的勞動者人數之和,計算單位是“人”。也正因此,同一勞動者,若在統計時期內負傷不止一次,也按一人統計,重複統計是不允許的,否則便會誇大工傷人數。“人”。也正因此,同一勞動者,若在統計時期內負傷不止一次,也按一人統計,重複統計是不允許的,否則便會誇大工傷人數。一定時期之內;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勞動者人數與次數乘積,謂之工傷人次數,以“人次”作為計算單位。這項指標的統計稍有特殊之處,就是:若一次工傷事故有.. 5人受傷,則不按一次而按.. 5人次計算;若同一勞動者在統計時期之內因工負傷.. 3次,也不按.. 1人而按.. 3人次統計。可見,工傷人次數指既反映了工傷總人數,也反映了工傷總次數,綜合反映了這兩個方麵,寓二者於一身,因而屬於最綜合的工傷規模指標。

181.什麽是負傷頻率指標?一個企業,在一定的時期之內,平均每.. 1000名勞動者因工負傷的人次數,謂之負傷頻率。因之,它的計算公式是:

負傷頻率= 企業工傷總人次數×1000‰企業職工平均人數

182.什麽是工傷死亡率指標?用千分比表示,表明一定時間之內,因傷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數同勞動者平均人數的比值。計算方法如下:

工傷死亡率= 勞動者平均人數 ×1000‰ 統計這項指標時,對工傷死亡人數,包括的範圍隻應是:(1)工傷事故當場造成的死亡人數;(2)工傷事故後傷者經多方搶救無效死去的人數;(3)工傷事故中負傷並不到一個月的時間死去的人數。

183.為什麽要組織職工療養?國家或企業為職工舉辦療養事業,目的是降低疾病率,增進身體健康的一種醫療預防措施。這項工作,可以由各級工會組織舉辦,也可以由衛生部門舉辦,還可以由工業部門和廠礦企業舉辦。療養的主要對象,一般隻限於患有慢性病職工,療養者及療養時間的長短,由各企業行政與勞動保險委員會批準、決定和選派。基層單位以上的療養院,主要療養對象是患有慢性疾病(如心血管、呼吸、神經等係統慢性病)需要脫離生產崗位而又不需要住醫院治療的職工。基層廠礦企業舉辦的業餘療養所的療養對象,是患有一般慢性病的患者,可以不離開生產崗位而能工作的職工。療養事業作為職工福利事業,凡是職工均有享受的權利,對於企業有特殊貢獻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對四化建設有特殊貢獻者以及轉入廠礦企業工作的戰鬥英雄,均有享受療養和休養的優先權利。

184.職工的生母、養母、繼母需列為職工的供養直係親屬應具備哪些條件?據[63]生活字第.. 466號複函中答複:不論職工的生母、養母或繼母,隻能限一人享受供養。例如職工原來供養自己的生母,生母死亡後,父親又娶了繼母,其繼母就不能再列為職工的供養親屬,因為他生母已經享受了供養親屬的待遇。至於職工從小就死了母親,一直由繼母撫養長大,其繼母在生活上又是依靠職工供養的,可以列為供養親屬。職工自幼過繼給別人,養父母也可以列為供養親屬,但其生身父母就不能再列為供養親屬。

親屬的待遇。至於職工從小就死了母親,一直由繼母撫養長大,其繼母在生活上又是依靠職工供養的,可以列為供養親屬。職工自幼過繼給別人,養父母也可以列為供養親屬,但其生身父母就不能再列為供養親屬。滿 16歲後仍在中學或在職業中學學習,在學習期間能否繼續列為供養直係親屬?據[76]勞薪字.. 95號文件中規定,職工供養子女年滿.. 16歲仍繼續在中學學習的,可列為職工的供養直係親屬。

另據勞人險函[1982] 24號的複函中規定,在沒有建立全體學生都可以享受助學金製度之前,在職業中學就讀年滿.. 16周歲的職工子女,仍可繼續列為職工的供養直係親屬。

186.職工之父屬離、退休人員,其母及弟妹能否列為職工的供養直係親屬?據[57]險字.. 591號文件中規定,需要根據以下條件決定:

(1)應看該職工之父的經濟條件是否能夠供養其親屬;

(2)該職工實際是否需要供養;

(3)該職工是否已經供養其母及弟、妹的生活等情況來確定。

總之,要根據職工與其父的收人情況,將其共同供養的直係親屬人口,合理地予以適當劃分。至於具體劃誰供養誰,可由本人提出、小組討論,基層勞動保險委員會確定。

187.企業離退休人員的供養直係親屬能否與在職職工的供養直係親屬享受同樣的勞動保險待遇?

據勞險便字[81] 85號、勞人辦險[1986]1號文件中規定,企業離休幹部的供養直係親屬可享受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勞動保險待遇;退休職工的供養直係親屬不再享受醫療,如退休人員死亡後可享受與在職職工相同的喪葬補助費,有供養直係親屬的,其供養直係親屬還可享受撫恤費或救濟費。

188.職工的撫養人可否列為供養直係親屬?據勞動部.. 1953年公布試行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工人、職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員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子女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須依靠職工本人供養且共同居住者,可以列為職工的供養直係親屬。

189.職工按法律程序收養的子女,能否列為供養直係親屬?據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 1964年.. 4月.. 4日勞動保險解答:工人、職員經過合法手續收養的子女(不違犯計劃生育政策),年齡未滿16歲,並且是依靠職工本人供養的,可以列為供養直係親屬。

190.男職工死亡後,其妻遺腹子可否列為供養直係親屬?據勞動部.. 1953年公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工人、職員因工死亡後,其遺腹子得列為供養直係親屬。

191.教齡、護齡津貼和中小學特級教師補貼,能否作為撫恤金的計發基數?

191.教齡、護齡津貼和中小學特級教師補貼,能否作為撫恤金的計發基數?

192.企業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保險待遇是如何規定的?據[63]生活字.. 97號函、[62]公治字.. 572號、[62]法研字.. 111號文件中規定,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除肇事單位應根據肇事人員所負責任大小給予家屬一定的補償費外,職工的原單位還應按規定發給勞動保險待遇。

193.企業自辦的各類學校專職教職工的死亡待遇應按哪個規定執行?據[79]教計字.. 319號文件中規定,企業自辦的各類學校專職教職工的死亡待遇,如死亡前是享受企業勞保福利待遇的,死亡後的撫恤標準應按企業勞保條例的規定執行。

194. 1945年.. 8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因病死亡後,其供養直係親屬待遇怎樣處理?這個問題國家曾先後發過兩個文件。第一次發文是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勞動保險問題解答》。其中規定: 1945年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取得原部隊團或縣以上機關證明,可按比照因工死亡待遇處理。該文件執行了.. 2年,各方麵提出一些問題,於是全國總工會(66)會字第36號再次發文,取代了上一個發文。據該文件中規定:“在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企業中工作的.. 1945年.. 8月底(注:應為.. 1945年.. 8月.. 15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現因病死亡時,其供養的直係親屬生活無依靠,可不發一次性救濟費,改為按月發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標準,請你們與省勞動局共同商定(如地方無統一標準,可由局按照當地生活水平確定標準)。此項補助費,可由原企業單位在勞動保險基金中支付。”

195.補助對象中的父、夫和母、妻必須年滿.. 60歲和.. 50歲,應怎樣理解?什麽情況下才能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據國人工[1980] 56號、財事字[1980] 380號的答複中解釋:“規定”的補助對象中,父、夫年滿.. 60歲,母、妻年滿.. 50歲,是根據一般人的勞動力年齡確定的,同時還規定了“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雖未達到規定的年齡,也可以列為補助對象。

196.職工國工死亡後,其供養直係親屬死亡能否享受喪葬補助費?據鐵會活[64]字.. 14號文件中規定,職工死亡後,已不屬企業在冊人員,其供養直係親屬死亡時,不能享受喪葬補助費。

197.補助對象中的弟、妹己滿.. 16歲,並且己中學畢業在家待業期間,可否也給予困難補助?

據國人工[1980] 56號,財事字[1980] 380號文件中規定,子女、弟、妹年滿.. 16歲以後不再列為補助對象,主要依據我國勞動就業年齡滿.. 16歲這個一般情況考慮的,但也規定了“或者滿.. 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也可以補助。至於目前就業困難等特殊的暫時的問題,各省可根據具體情況製定具體實施辦法解決。

據勞人計[1984] 60號文件中規定,可由企業一次發給3個月本企業平均工資的喪葬補助費,並按月發給其供養直係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條件時止。其標準為有供養直係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原標準工資的.. 25%;二人者,為.. 40%;三人及三人以上者,為.. 50%。

如簽定合同的縣、鄉(社)有關單位或農民輪換工協商同意,也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辦法。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

以上費用由企業與簽定合同的縣、鄉(社)有關單位結算,再由他們按規定發給其家屬。其他善後問題一律由簽訂合同的縣或鄉(社)有關單位負責處理。

199.交通鐵路部門的農民輪換工非因工死亡應享受哪些待遇?據勞人計[1984] 60號文件規定,可由企業一次發給2個月本企業平均工資的喪葬補助費,並可發給其供養直係親屬.. 3個月本人原標準工資的救濟費。

200.國營建築企業的農民合同製工人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殘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回鄉安置後死亡,享受哪些保險待遇?其費用由誰來支付?據勞人計[1984] 49號文件中規定,可享受喪葬補助費、供養直係親屬撫恤費,其標準可比照固定工的現行有關規定發給,費用由企業按農民合同的工人標準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交給簽訂合同的縣或鄉有關單位作為勞動保險專項基金項下支付,其他善後問題一律由簽定勞動合同的縣或鄉有關單位負責處理。

201.工傷保險具有哪些特性?工傷保險由於是根據“職業風險”原則建立的,其特性有強製性、互濟性、保障性。所謂強製性就是由國家立法,在一定範圍的用人單位、職工必須參加;所謂互濟性是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後,由社會保險機構在單位之間、地區之間調劑使用基金;所謂保障性是指發生工傷事故後,對受益人發放的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202.參加工傷保險個人要繳費嗎?根據現行規定,我國企業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僅由企業繳費,職工個人是不交費的。在生產過程中,勞動力是生產的重要因素,職工為生產單位創造財富而出現事故,往往是付出了血的代價,給本人或家屬已帶來巨大的不幸和痛苦,所以對其發放待遇和補償是社會和企業必須付出的,而不應該是受害人的“自我保險”。

203.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有什麽不同?第二,工傷保險是以勞動者及其供養的直係親屬為對象,用人單位都必須參加,具有強製性。意外傷害保險是以所有人為對象,實行自願投保的原則。工傷保險待遇是在勞動者為社會盡了勞動義務發生工傷後發放的,它的水平是保障勞動者及家屬的基本生活。而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額則是根據保險公司“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則進行的。

由此可見,對勞動者來說,工傷保險是一種基本的、強製的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是一種臨時的、自願的保險。二者可以相互補充,但不能互相取代。

204.鑒別喪失勞動能力的依據是什麽?在工傷保險中最經常使用的概念是“喪失勞動能力”、“失去掙工資的能力”、“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等。如何鑒別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是暫時的喪失還是永久的喪失?是全部喪失,還是部分喪失?鑒別起來比較困難。鑒別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主要看:①在規定的最大醫療康複期內,是否恢複了勞動能力,傷情本身是否能夠恢複勞動能力;如果是不能恢複勞動能力,就是永久喪失勞動能力。②剩餘的勞動能力沒有了,不能再從事任何勞動,就是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然而,具體每個人的殘廢程度,還是很難評定的,因為這當中還存在著無法估計的心理因素與不斷變化著的就業市場環境。因此,在確定殘廢程度時,通常是借助於事先規定好的殘廢等級表。這個殘廢等級表,每一項都表明勞動能力的減少程度,由勞動醫療鑒定人員評定殘廢等級,寫出評殘報告。我國現在的評殘主要依據是.. 1992年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

205.什麽是人身保險?是保險公司經營的一種商業保險,它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保險公司是金融事業單位保險公司與被保單位和被保險人(投保人)的關係,是建立在商業原則上雙方簽訂的契約關係,它的收付原則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投保人可以自願投保,按契約規定向保險公司繳納一定的保險費,單位也可以用自有資金為職工投保。當被保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等原因,造成死亡、殘廢時,由保險公司按契約規定的責任範圍對被保險人員損失補償,付給保險金。因此,保險公司的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有著原則的區別,①社會保險具有強製性,而入身保險則是自願投保性。②社會保險具有保障性,而人身保險則帶有盈利性。③社會保險屬於社會公法立法的範疇,而人身保險則是一種契約關係屬於私法立法的範疇。④社會保險貫徹互助互濟的原則,而人身保險則以等價交換的賠償原則。人身保險對於社會保險製度來說是一種補充,當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受到損失遇到生活困難時,除了有社會保險製度的保險以外,本人或遺屬也可以從人身保險中得到一定的物質補償保障,人身保險按其保障範圍分類,可以劃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三大類。險中得到一定的物質補償保障,人身保險按其保障範圍分類,可以劃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三大類。

正確區分工傷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險,有利於劃清兩者的根本屬性,為建立科學的工傷保險製定奠定基礎。它們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1)實施保險的目的不同。工傷保險是政府的一項社會保障政策,指在勞動者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之後給予基本生活的保障,有利於社會安定,不以贏利為目的;人身意外傷害險雖然也給勞動者帶來一定的保障,商業性較強,以利潤為經營目標。

(2)實施的方式不同。工傷保險是強製性保險,不管本人是否願意,隻要在實施範圍之內的人都必須參加,並由政府授權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強製實施;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實施是在雙方自願基礎上產生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純屬自願投保,並可中途變更保險公司,遵循的是契約自由原則。

(3)實施範圍的不同。工傷保險的被保險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勞動關係,被保險的對象限定在一定範圍屬於勞動保護範疇;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係是一種等價交換關係,任何人隻要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條件都可投保,雙方根據保險合同而產生權利與義務。

(4)保險基金來源的不同。工傷社會保險是貫徹勞動者不繳費原則,保險費全部由企事業單位承擔,攤人成本,當收支不平衡時,國家財政給予一定的補貼;人身意外傷害險一般是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由投保人負擔,被保險人為了獲得領取保險金的權利,必須履行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國家並不給任何補貼。

(5)保險金額確定和給付上的區別。工傷保險金額的確定是根據整個社會的經濟生活水平和國家的福利政策,由政府單方麵確定的,在保險金額的給付上,完全依照社會保險法規的規定給付,待遇水平既要考慮勞動者基本生活的需要,又要考慮他們過去貢獻的大小;人身意外傷害險的金額則是由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確定的,雙方約定後,投保人按規定交納保險費,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合同的規定給付保險金。

(6)保障程度上的區別,工傷保險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僅滿足於被保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於社會貧困線,低於勞動期間的工資標準;人身意外傷害險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決保險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和投保人交費的多少而決定,投保人隻要有繳費能力,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投保金額不論多少都是可以的。

(7)法律關係的不同。工傷保險屬社會保險法規調整範疇;人身意外傷害險則是屬經濟合同法調整範疇。

(8)管理體製的不同。工傷保險一般屬國家授權的勞動部門或社會保險公司管理;人身意外傷害險則屬金融係統的商業保險公司管理。

總之,工傷社會保險是一種政府行為,而人身意外險是一種商業行為。正確區分工傷保險與人身意外傷害險的關係,發揮兩者之間相互補充的作用,更好地為社會服務。

207.什麽是雇主責任製?雇主責任製不是從全社會的角度去解決社會問題,也不可能對全社會的工傷進衍預測,所以雇主責任製不可能解決工傷社會保險問題。雇主責任製不能解決工傷社會保險問題,還有以下原因:(1)雇主、雇員立場不同,要求不同,往往雇主苛刻,差強人意,因而工傷事故爭議很多,而又很難協調一致;(2)向法院起訴,費時、費事、費錢,工人承受不了;(3)小企業經濟力量革薄,雇主負擔不了這個責任,特別是出了大的工傷事故,企業支付很大一筆賠償費,會使經營垮台,企業倒閉,大批工人失業,殃及更多的工人及其家庭遭受損失;(4)雇主責任製一般待遇都低,多是低標準(最多三年工資)的一次性支付,不足以養殘、養老,工傷者及其家庭在幾年內將這筆錢花完後,生活陷於絕境,仍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5)勞動者工作經常流動,當發現職業病或職業病複發後,很難查清該職業病是在哪個企業得的,應由哪家雇主負主要責任;(6)保險公司出於盈利考慮,常常抵製工傷者的各種要求,並且總想把易於發生事故的危險企業排除在保險範圍之外,因而滿足不了社會保險正常需要;如此等等,於是工傷事故的雇主責任製,逐漸為工傷社會保險所取代。國際勞工專家認為雇主責任製已經過時,發展中國家的工傷保險應向社會保險過渡。目前香港實行的雇主責任保險,工商界已經提出意見,並邀請國際勞工局協助改革這一製度。工傷社會保險要求通過統籌基金,分擔風險,由政府出麵,組成公共權力機構,統一管理調劑使用工傷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一標準,收繳保險費和支付保險金,按照一套嚴格的申請、審批、給付程序,管理工傷社會保險。

208.有關工傷保險的國際公約主要有哪些?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工傷保險公約和建議書較多,主要有: 1925年第7屆大會通過的《工人事故賠償公約》(第.. 17號)和《工人賠償最低限度建議書》(第.. 22號),《工人職業病賠償公約》(第.. 18號)和《工人職業病賠償建議書》(第.. 24號),《本國與外國工人事故賠償同等待遇公約》(第19號)和《本國工人與外籍工人在工傷事故賠償方麵同等待遇建議書》(第25號),《工人賠償糾紛審判權建議書》(第.. 23號)。1934年第.. 18屆大會通過的《工人職業病賠償公約》(修正本,第.. 42號)。1955年第.. 38屆大會通過的《殘疾人職業康複建議書》(第.. 99號)。1964年第.. 48屆大會通過的《工傷個故津貼公約》(第.. 121 號)和《工傷事故津貼建議書》(第.. 121號)。1964年第.. 48屆大會通過的《工傷個故津貼公約》(第.. 121 號)和《工傷事故津貼建議書》(第.. 121號)。

209.我國對工傷是如何定義的?工傷亦稱職業傷害,指職工在生產勞動中所發生的或與之相關的意外傷害,包括事故傷殘、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的死亡。

《中國職業安全衛生百科全書》(1991.3版)定義工傷事故的含義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崗位上,從事與生產勞動有關的工作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但是職工即使不是在生產勞動崗位上,而是由於企業設施不安全或勞動條件、作業環境不良而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也屬工傷事故。”

《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87衛防字.. 60號)規定職業病的定義為:“職業病係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它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宵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一旦確認為工傷應按規定發放工傷保險待遇。

210.我國一年的傷亡事故和經濟損失是多少?1994年,全國企業共發生職工傷亡事故.. 22325起,比上年下降.. 3.1%,死亡.. 20263人,比上年上升2.3%。其中非礦山企業發生職工傷亡事故.. 13178起,死亡8779人,分別比上年下降.. 5.3%和.. 1.5%;礦山企業發生事故.. 9147起,死亡.. 11484人,比上年分別上升.. 0.4%和.. 5.5%。

1994年,全國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 253537起,死亡.. 66362人,傷.. 148817人,直接經濟損失約.. 13.3億元,比上年分別上升.. 4.6%、4.5%、4.6%和.. 33.3%;水上交通事故.. 1551 起,死亡.. 490人,比上年分別下降.. 22.5%和.. 7.O%,直接經濟損失約.. 1.9億元,比上年上升.. 76.6%。鐵路行車事故.. 2981起,比上年下降.. 6.1%,路外傷亡事故15639起,死亡9527入,比上年分別下降4,4%和.. 4.6%。全國共發生火災事故(不含森林火災)39120起,死亡.. 2831人,受傷.. 4236人,直接經濟損失.. 12。4億元。民航發生特大飛行事故.. 1起,重大事故.. 1起,死亡.. 163人,傷.. 22人,事故征候.. 13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