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內容
根據中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的名稱在各國公司法中占據重要的地位,因為它與公司的信譽、發展以及前程有著緊密聯係,它也可以作為資本直接用以投資。公司的名稱是區別公司的標誌,應標明公司的責任形式,西方國家一般在立法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名稱中必須有“有限責任”字樣或其英文短寫(ltd或Inc),以免有限責任公司從事無限責任公司的業務,從而嚴重危害社會安定,坑害第三人利益。《公司法》第224條規定:“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義務的,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住所即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它是確定訴訟管轄、受送達處所、債務履行地、登記機關地點等的依據。有關公司名稱和住所詳見“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2)公司的經營範圍
經營範圍反映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廣度和深度。公司隻有在確定的經營範圍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才受到法律的保護,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則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如果公司要變更經營範圍,必須及時履行有關手續,進行變更登記。
(3)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的全體股東實際繳納的出資額為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須載於章程,是因為股東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而有限責任公司又注重人合關係,重視股東之間的合作與聯係。作為股東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姓名或名稱的記載,便於聯係與查詢。
(5)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股東基於與公司的關係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及對公司所承擔的一定責任為其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包括股東投票權,獲利權、參與管理權及出資,禁止競業等義務。
(6)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的出資方式,應以財產出資為限,可是金錢或物,也可以是財產權,但不得以勞務和信用出資。《公司法》第24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但非貨幣出資須進行評估作價,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且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除非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對股東的出資額,一般認為應全部繳足,注重資本的充實,但也有些國家允許在限製性條件下分期繳納。我國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足額繳足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依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及出具證明,以保證出資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當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規定價額的,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應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208條還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司法》第209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合公司,股東人數有限,為保障經營的順利進行,往往對出資的轉讓有嚴格的限製,須經過半數或大多數全體股東的同意並在公司登記。《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8)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這是指作為公司機關的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設立,職權範圍及組成人員的選任和權利義務。有限責任公司是法人,因此應當由法人機關對公司的生產經營進行管理。
這些機關的人員對公司的利益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負責,必須在公司享有的權限範圍內或在他們各自的權限範圍內進行有效的業務活動,做到服從、勤勉和忠信,對公司的重大事務進行謹慎的決策,維護和推動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作為一個法人,它本身不能直接進行活動,其具體業務的執行是由自然人來實現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義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生產經營業務活動。一切與公司有關的書麵文件都要有他的簽名,如合同、擔保書、票據等。特別要指出的是,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印章字樣是設立登記的必需手續。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董事長或執行董事。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這是關於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一係列法律行為的規則。公司雖經解散,其法人資格並不隨即消滅,除因合並而解散外,都需要實行清算或破產清算程序,以處理其未了的債權債務。公司章程應以《公司法》以及有關法規的規定,規定清算辦法。
(11)公司股東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指前十項事項以外的事項,即前述任意記載事項。每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有權利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在章程中規定自己要求或願意達到的一些標準、事項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