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主要指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它們在公司內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分工合作,使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順利地開展。
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董事會的組成和公司的任何重大決策都必須經股東會通過和認可批準才能生效;股東的生產管理參與權也主要通過參加股東會的表決來實現。因此,股東會也是股東表達其意誌和利益要求的主要場所。
董事會是由股東會選舉出來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常設執行機構。它是公司成立所必備的條件,其組織必須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中明確予以規定。股東會作出的表達股東意誌的各項決議,由董事會執行,因此,董事會是執行公司業務的機構,實現股東會的決議,組織和管理公司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轉。
監事會或監事,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置,也可以不設置。監事會是一個專職的監督機構,代理股東行使對公司經營生產發展的監督職能,防止和製裁董事會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做出有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行為。監事會的職權往往由法律直接規定。
A、股東會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須經股東會作出決議。《公司法》第3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1)股東會會議的種類
股東會是公司的必要機關,但非常設機關。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是法定期限內必須召開的、主要討論決定公司的重大事務的會議。各國公司法都規定兩個定期股東會之間有一定的時間限度,若超過期限仍不召開會議,有管轄權的法院有權根據任何股東的要求,迅即責令公司舉行會議。臨時會議是指在兩次股東定期會議之間不定期召開的討論決定公司重大決策問題的股東會議。各國公司法一般規定以下三種情況可召開股東臨時會議:董事會集體通過決議或董事會簽署書麵同意書後由董事會召開;由法定的持有一定數目股權的股東召開;法院根據自己的動議或有關董事、股東的申請發布指令召開。根據中國《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股東會的通知和召集
召集股東會,應該提前通知。各國公司法對此一般都有規定,以便於股東安排工作,保證會議的正常召開。如日本規定,召集股東會至少應在開會一周前向股東發出通知;法國規定應於開會15日前發出通知。《公司法》第44條第1款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的召集一般由董事會或監事會召集。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股東會定期會議一般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另外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少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依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3)股東會的出席、表決和決議《公司法》第41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的表決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即以出資額的多少決定表決權的多少。中國公司法還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決定。股東一般都應該出席股東會,本人不能親自到會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代其行使權利,但須出具委托書,載明委托範圍。
對於股東會職權範圍內的決議,參加股東會會議的股東必須達到一定的法定人數,會議才被視為合法,通過的決議才能生效。這一法定人數多由公司章程具體規定,我國《公司法》對此無明確規定。
股東會的決議,經股東的表決,往往要求達到法定多數才能通過。股東會的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其各自範圍由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具體確定。對於普通決議,過半數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即可視為通過,而特別決議,則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出席且有3A4以上的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公司法》第39條第2款規定:“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第40條規定:“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可見,《公司法》已明確了特別決議的內容。
對於股東會作出的決議,一般要求書麵形式。《公司法》第44條第2款規定:“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這樣規定,便於股東了解和查閱,利於防止糾紛的發生和股東權利的保障。
(4)股東會的職權
股東會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根據《公司法》第38條規定,其職權主要是:①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決定權;股東會可通過決議決定公司的發展戰略、目標和措施。
②選舉和更換董事權;股東會有權依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選任條件選舉和更換董事會組成成員,並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宜。
③選擇和更換監事權;股東會隻有權依規定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並決定其報酬事項,而對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無權選舉和更換。
④審批董事會報告權;董事會在股東會的領導下工作,直接對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領導和管理,因此,股東會有權對董事會提出的各項工作報告進行審議批準,符合要求的,予以通過。
⑤審批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權;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而設的監事對公司高級職員及公司的業務執行有監督義務,因此,股東會有權對其提出的各項工作報告進行審議批準,切實加強公司的內部監督,保證合理的監事人選和合法的業務活動。
⑥審批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權;對於董事會製訂的公司年度預算、決算方案,股東會要進行審議批準,使股東了解公司的發展前景。
⑦審批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權;股東會對董事會製訂的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進行審議,使股東對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及經濟效益情況有所掌握。
⑧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權;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增減須經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使決議生效。
⑨對發行債券的決議權;公司成立後,可向社會公眾發行債券以籌集資金。股東會有權決定是否可行。《公司法》第159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依照本法發行公司債券。”即,並非所有的有限責任公司都可以發行債券。
⑩對外轉讓出資的決議權;股東若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須經股東會對此作出決議,全體股東的過半數同意才能實現。
⑾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決議權;以上事項,事關有限責任公司的生存和發展,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⑿對公司章程的修議權。作為規定公司方向及重要事項、組織機構原則的公司章程,是公司各部門權利、義務、職責的規定,其修改決議,為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B、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法人組織的領導和管理機構,是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是公司對外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全權代表,公司的所有內外事務和業務都在其領導下進行。
(1)董事的選任和人數
董事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代表股東對公司的業務進行決策和執行的專門人才。
對於董事的選任,是否必須是股東,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都強調“適任原則”,即股東或公司以外的人均可任董事,以選擇適合的管理人才。中國公司法未明確規定這方麵的限製,因此可以認為同樣遵從的是“適任原則”,不要求一定是股東才能擔任董事。
各國公司法對董事會的人數有不同的規定,對此出發點應著眼於如何使董事會更有效地領導公司業務,所以一般隻規定最高和最低人數,具體數額由各公司章程規定,此外還有一個慣例,就是規定董事的數目須為奇數,目的為了減少董事會進行表決時出現僵局。
中國《公司法》第45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人數及組成有如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人至13人。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1至2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第51條又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由此可見,中國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具體人數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在章程中確定。
(2)董事的任期及董事長關於董事的任期,《公司法》第47條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這與西方公司法對董事的任期無限製性的規定是相適應的,有利於董事會組成人員的穩定及調動董事的積極性,在工作中對公司勤懇敬業。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45條規定,對於設有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51條規定,對於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董事會會議的通知、召集與決議董事會會議主要解決有關公司的生產經營問題,是董事會實施對公司的領導權和決策權的場所。各國立法規定,召開董事會會議前,必須給董事發出通知,或半個月前或一個星期前或“在足夠的時間”內送達。《公司法》規定,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對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往往也在法律中有所規定。《公司法》第48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對於董事會會議決議,與股東會一樣,也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決議的通過方式多采用一人一票的形式。《公司法》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此外,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董事會的職權
董事會的主要職權體現在對公司重大問題的決策權。《公司法》第46條明確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①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②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③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④製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⑤製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⑥製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⑦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⑧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⑩製定公司的基本管理製度。”
對比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與股東會的職權,可見,董事會的主要任務在於將公司的經營方針具體化,提出專門業務事項的方案、措施,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而對公司管理機構的設置,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及報酬,公司的基本規章行使實際權力,可以直接決定和負責。因此,董事會是在股東會的領導下,主管目標,方針的措施製訂與實際執行的機構。
C、公司經理
公司經理或總經理,是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並控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各生產部門或其它業務單位的高級職員,對公司事務進行具體管理,並能全權代表公司從事交易活動。
總經理必須服從董事會的所有決議和指示,並使之在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得以有效的貫徹和執行。在西方國家,總經理的具體權限範圍一般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而中國對此更為重視,直接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定。
根據西方國家公司發展的經驗教訓,參考國外的規定,《公司法》第50條明確具體地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製度;(5)製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8)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可見,經理是董事會領導下的具體執行部門,更直接地參與和管理公司的業務活動。
D、監事會
監事會又稱監察人,是對董事會執行業務活動實行監督的機關。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在西方公司法中被視為公司的任意機關,即可以設置也可以不設置,或達到一定的條件才必須設置。
(1)監事會的組成和任期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1至2名監事。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構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和董事一樣,有期限規定。根據《公司法》第5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任期為每3年一屆,可以連選連任。
(2)監事會的選任和限製
監事會成員的選任可以在章程中規定,也可以由股東會決定,且往往規定某些限製條件。如法國規定主要負責公司財務審核的監察人必須是股東,但業務執行人及其配偶,以及金錢以外的財產出資人、特別受益人、定其受報酬人及其配偶都不能擔任此職。
根據《公司法》第52條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由股東選出的通過股東會選舉決定人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因此,中國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並非要求須為股東,而且為避免濫用職權或權責混亂,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這由公司各組織機關的不同職權所決定,也利於公司業務的順利進行,各部門專業化更強,利於協調、配合。
(3)監事會的職權
在西方國家,監事會的職權主要包括審核,查閱會計文件、調查、檢查公司的業務及財產狀況,通知董事停止違法行為,必要時召集股東會等。《公司法》第5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或者監事有如下職權: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③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改正;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⑤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因此,中國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或監事,主要負責審核、查閱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董事的業務行為進行監督,切實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