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司法》第92條第2款規定: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2)通過公司章程;
(3)選舉董事會成員;
(4)選舉監事會成員;
(5)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6)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7)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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