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1.股份
股份是構成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最小單位,是公司全部資本分成的均等份額。它是確定股東權利義務大小的基礎。股份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以股票形式出現。《公司法》第12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股份具有以下特點:
(1)股份特指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成本。其他類型的公司,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的資本,都不能用股份的名稱和作為計量單位。
(2)股份具平等性。每次發行的股份價格,每一股的金額一致,每一股份所表現的股東權利和義務相等。
(3)股份具可發行性。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集資手段。在公司成立前,它以認股形式發行,所認股份總額為公司資本總額;在公司成立後,它以股票的形式發行。股份可以在發起人內部發行,也可以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
(4)股份具不可分性。股份是公司資本的最小均等單位,不可再分。
(5)股份具可轉讓性。股份可以自由買賣和轉讓。除特別規定外,股東隻要持有股份,該股份就可以轉讓,這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資合特征所決定的,因為股東的權益隨股份的轉讓而轉移,而公司的資本不隨之變化。
(6)股份責任的有限性。持有股份的股東對公司所承擔的責任僅限於股份的金額,即隻負有限責任。
(7)股份的有價證券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股份即以股票形式出現,以證明股東對股份的權利和便於股份的轉讓。股票是股份的證券形式,股份所代表的權利及義務均記載於股票之上,它可以像其他有價證券那樣自由轉讓、流通,合法取得股票者即取得公司的股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