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新股發行的有關規定
新股的發行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再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法律行為。
新股的發行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並遵循法定的程序進行。
(1)發行新股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137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①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1年以上;②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③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④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不受前述第2項限製。
可見,股份有限公司要發行新股,必須是生產經營情況良好,信譽高,合法進行各項業務活動,經濟效益好的公司。對發行新股條件的規定,目的在於保護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防止公司借發行新股轉嫁債務給社會公眾。但依法律規定,若公司把當年的利潤不以貨幣形式分派而以新股形式分派,不受3年內必須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的限製。
(2)發行新股的程序
發行新股的法律程序,一是公司發行新股所必須進行的一係列行動的步驟安排。根據中國公司法的規定,發行新股應經過以下的程序:①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法》第138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新股種類及數額;新股發行價格;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即中國對新股發行的決議是由股東大會作出,而非國外一般多由董事會作出。
②申請審批。《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大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後,董事會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因此,發行新股的公司,若不向社會公開募股就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向社會公開募股的則除了要向上述兩機關中任意一個申請外,還應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請求準與發行新股。這些部門應按期作出決定。
③製作招股說明書。公司可參照募集設立公司的招股說明書的內容進行修訂而製作招股說明書。一般應包話:招股原因,公司經營情況、擬發行新股的總領、份數、每股金額、發行期限、代收股款銀行、承銷機構等內容。
④公開招股和繳款。《公司法》第140條規定“《公司經批準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並製作認股書。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公司要向社會公告有關文件資料,讓公眾對公司發行新股的有關情況有所了解,以吸引投資。新股的認購人在填寫了認股書後在指定的時間到承銷機構繳納所認購的新股的股款及領取股票。承銷協議的簽訂及內容參見第三章“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的有關內容。
⑤變更登記和公告。《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因此,變更登記和公告是新股發行的法定階段,不可缺少。這裏的變更登記,主要是指針對公司資本狀況的變化。
(3)新股發行的價格
發行新股時,公司經營狀況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故《公司法》第141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可根據公司連續盈利情況和財產增值情況,確定其作價方案。但同時必須滿足股票發行價格的一般規定,《公司法》第131條對股票發行的價格有詳細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麵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麵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麵金額。以超過票麵金額為股票發行價格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以超過票麵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價款列入公司資本公積金。股票溢價發行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可見,新股發行的價格由公司自己決定,可按股份金額發行,也可以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溢價發行,但不允許折價發行新股。而且,溢價發行新股的所得須依法定用途使用,即列入公司資本公積金,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