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股份轉讓的限製
股票轉讓自由,並不是絕對的,為了保護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法律往往對某些特定人像發起人、董事、監事、經理所持股份的轉讓及股票受讓人範圍作必要限製。例如,規定公司正式成立前所認購的股份不得轉讓;公司不得形成公司自有股份;以實物出資的股份在一定期間內禁止轉讓等等。
中國公司法對發起人、董事、監事、經理,國家授機投資的機構轉讓所持股份及公司收購股份有以下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147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根據《公司法》第148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但這種轉讓或購買必須經過審批,具體轉讓或者購買股份的審批權限、管理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後,必須在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因此,對於股份發行的限製,公司法已作出具體而詳細的規定。目的在於督促發起人、董事、監事和經理忠誠謹慎地為公司服務,把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結合在一起。公司資本的變化對公司的發展影響巨大,因此需要特別規定,要依法定程序進行並變更登記和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的規定正是緣於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否則抵押沒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