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錦

6.《公司法》對公司財務、會計的其他規定

《公司法》第181條第1款規定:“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杜絕企業通過立真假兩本帳,掩蓋其不法經營活動和逃避稅收行為的現象。根據《公司法》第211條第1款的規定,公司違反上述規定,在法定的會計帳冊以外另立會計帳冊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法》第181條第2款規定:“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這一規定對防止某些個人非法轉移、侵占公司資產將起到重要作用。根據《公司法》第221條第2款的規定,對有上述行為者,將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