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司合並、分立
1.公司合並、分立的含義
公司的合並,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訂立合同,依法定程序,合並為一個公司。
公司之間合並,可以強化原公司的競爭能力,擴大生產經營規模,促進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
公司的合並,至少有兩個公司才能達成。公司有種類的差別,於是在公司法上就產生了對合並的公司,在種類上是否加以限製的問題,對此在立法和學說上有兩種態度;①公司種類非限製主義。即不僅同種類公司,如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可以合並;不同種類公司,如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間也可以合並。②公司種類限製主義。多數國家立法采取此態度,具體有兩種不同做法;其一,限製合並前公司的種類,即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同類之間相互合並;其二,限製合並後公司的種類,即各種公司都可以相互合並,但合並的公司,如果一方或雙方為股份有限公司時,那麽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因合並而新設的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才行。《公司法》對公司合並是否有種類限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公司法》對公司合並、分立以專章規定,不同於原《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和《有限責任公司意見》分別就此作出規定,由此可見中國公司法采取的是公司種類非限製主義。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定程序分開設立為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主要采取兩種方式進行:①公司將其部分財產或業務分離出去另設一個或數個新的公司,原公司繼續存在,即派生分立。②公司將其全部財產分別歸於兩個以上的新設公司中,原公司的財產按照各個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質、宗旨、經營範圍進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即新設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