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合並的方式
公司的合並,一般采取兩種方式。根據《公司法》第184條第1款規定,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方式。所謂吸收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並時,其中一個公司吸納其他公司繼續存在,其他公司隨之消滅;所謂新設合並,是指在公司合並時,原先公司同時歸於消滅,共同聯合創立一個新公司。從實踐情況看,公司合並以吸收合並,也就是我們常講的兼並為多數。
公司合並後,必然使原有公司發生比較大的變動。《公司法》第184條第2款規定: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由此可見,公司合並將產生以下三種效果:①公司解散,即合並後不複存在的公司歸於解散。值得一提的是,這裏的解散不同於通常所指的解散,它無須通過清算程序,原公司法人資格即歸於消滅。②公司變更,公司合並後繼續存在的公司,在吸納了其他公司後,雖不改變原公司法人資格,但公司內容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公司章程和登記事項的變更。③公司設立,新設合並後產生的公司,與原有公司既不存在資產上的控股,也不存在組織上的管理等關係,完全是公司的重新創立,將按規定辦理開業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