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錦

6.清算終結

在經過債務清償和剩餘財產分配後,清算即告終結。根據《公司法》第197條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不按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公司法》第218條)。不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另外,《公司法》第196條規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第2款規定,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未清償前分配公司財產的,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