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錦

5.清算事務及程序

清算組在《公司法》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履行以下清算事務:(1)催報債權。根據《公司法》第194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不按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法》第217條)。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天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的,應如何處理,《公司法》未予明示。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2)清償債務。清算組在清理完公司財產、編製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製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後,對公司債務進行清償。

(3)分配剩餘財產。根據《公司法》第195條第3款規定,公司財產按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由清算組分配給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在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