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論借貸資本
貸出取息的資本總是被視作出借人的資本。出借人指望在期滿的時候資本會歸還給他;與此同時借債人還付給他一定的年息。借債人可用它作為資本,也可用於目前的消費。假如他把它用作資本,他可用它來維持生產性勞動者的生活,後者再生產出價值以及利潤。假如是這樣的話,借債人可以歸還資本並且支付利息,而無需割讓或者蠶食收入的任何其他來源。假如他把它用作目前的消費的資本,他於是扮演了一個揮霍者的角色,把原本要用以維持勤勞人們生活的資本花費在了養遊手好閑的人身上。假如是這樣的話,不割讓或者蠶食收入的其他某種來源,如地產或者地租,他就無力歸還資本以及支付利息。
貸出取息的資本毫無疑問偶然地也會同時用於這兩種途徑:不過用於前者要比用於後者多一些。一個為消費而借債的人非常快就會破產,而借錢給他的人常常也會後悔自己的愚蠢。所以,為了這樣一個目的無論是借款或者是貸款不管什麽場合高利盤剝是不可避免的,對於雙方均將不利。雖然無疑地有的時候總會有人要這樣做,不過考慮到人們都會為自己的利益打算,我們能夠肯定那種事情絕不會有我們有的時候想象的那麽多。隨便問一個小心謹慎的有錢人,他的資本大多數是借給了這兩種人中哪種,借給他認為將用於有利可圖的人,還是那種將會把資本浪費掉的人,他絕對會對於你提出的這個問題感到好笑。所以,即便在借債人中,並不是世界上最為節儉的人中,節儉以及勤勞的人的數目也大大地超過揮霍以及遊手好閑的人。
借錢不指望以此來謀取任何利益的人隻能夠是以抵押貸款的鄉紳。即便是他們也非常少僅僅為消費而借債。可以這樣說,他們所借的常常在借債之前就已經花光了。他們常常消費了大量由商店老板以及商人那裏賒購的貨物,所以他們必須出息借款來償還欠債。借來的資本歸還那一些店主以及商人的資本,由於鄉紳們從他們莊園的地租中已經無力償還。這個時候他借錢並不是專為消費,而是為了償還已經花掉了的資金。
幾乎所有付息貸款都是用貨幣進行的,或者紙幣,或者金銀。不過借債人真正需要的,出借人真正可以提供給他的,並不是貨幣,而是貨幣本身的價值,即它所能購買的貨物。假如他需要的是作為立刻消費的資金,則他需要的隻是他能用那個資金購買的貨物。假如他需要的是用以雇傭勞力的資金,則他之所以要貸款就是要裝備勞動者進行工作所需要的工具、材料以及生活資料。通過貸款,出借人好像把國家土地以及勞動的年產物的一定份額分配給了借債人聽其使用。
所以,一個國家可以有多少資本,或者如通常所說,有多少貨幣出借並不是受到貨幣價值的支配。由於貨幣不論是紙幣抑或者鑄幣,它們僅僅是作為那個國家進行不同貸款的工具,是受來自土地或者生產性勞動者的雙手的年產物當中原定不僅僅用於歸還的資本,並且這部分資本是所有者又並不打算親自使用的那一部分的價值。因為這一些資本常常都是以貨幣出借以及歸還,它們就組成了所謂的貨幣利息。十分明顯,貨幣利息不僅僅來自不動產,並且也來自商業以及製造業。資本的所有者自身就是把他們的資本投入在上麵最後的兩項上。但是,即便在貨幣利息裏,貨幣似乎也隻是一個轉讓契約。它把所有者無心親自運用的那一些資本從這個人手上轉讓到另外一個人手上。這樣轉讓的資本量和作為這種轉讓工具的貨幣的數量相比較,不知道要大多少倍。同理那一些貨幣能夠連續不斷的用作多次不同貸款以及進行多次不同的購買。例如,A借給W1 000鎊,W用這筆錢馬上購買了B價值1 000鎊的貨物。B自己並沒有需要用錢的事,又把相同數目的錢借給了X,X用那筆錢向C買了1 000鎊的貨物。C以相同的方式以及同樣的原因又把錢借給了Y,Y又用那筆錢買進了D的貨物。一樣是那一些錢,鑄幣也好紙幣也罷,在短短的幾天當中就可以作為三筆不同的貸款工具,三次不相同的購買工具。它們每次的價值都和那一些貨幣的總量相等。這三個有錢的人A,B,C轉讓給借債人W,X,Y的是買那一些貨物的能力。貸款的價值以及效用就在於這種能力。那三個有錢人借貸出的資本相等於這個資本所能購買的貨物的價值,並且是三次購買的貨幣的價值的3倍。但是,那一些貸款或許都有非常好的擔保。不同債務人購買的貨物都使用得非常好以致到期就可以收回同等價值的鑄幣或者紙幣,並且還附有利息。與此同時,因為同是那一些貨幣能如此用作不同貸款的手段,它既可用作借貸3倍其價值的手段;或者為了同樣的原因,也可用作借貸 30倍其價值的手段。因此,它們同樣能夠連續用作償還手段。
在這種形式之下,取息貸出的資本可看做出借人把年產物的相當的一部分轉讓給借款人。假如借款人在貸款期間當做作為回報每年把比較小一部分轉讓給出借人,那部分便稱作利息。而在貸款期終的時候,和預先轉讓給他的相等的一部分則稱作償還。即使,貨幣通常作為對於較小的一部分或者相當大的一部分的讓和證,無論是鑄幣,抑或者是紙幣,它本身和被它轉讓的東西是全然不同的。
一從土地或者生產性勞動者生產出即被指定用於歸還資本的那部分年產物增加的時候,稱作金錢利息的東西當然也隨之增加。所有者不願意麻煩而又想從中得到收入的那種資本假如增加了,資本一般也自然伴隨增加。或者換句話說,因為資本增加,取息貸款的資本量漸漸增大。
因為取息出借的資本量的增加利息,換言之為使用那筆資本所必須支付的價格肯定減少。這不僅僅是因為構成貨物的市場價格隨著量增而降低的那一些普遍原因,並且還由於這種特殊情況的其他的特殊原因。因為各國資本的不斷地增加,由運用資本而產生的利潤肯定減少。要在國內找出使用任何新的資本的有利可圖的途徑變得越來越困難。結果在不同的資本之間就產生了競爭。這個資本所有者就會拚命去獲得已經被另外一個資本所有者占據了的投資領域。不過在大多數場合他要把其他人擠出那個投資領域,並沒有其他的辦法,隻能通過讓自己買賣的條件更為合理。他需要把他節約的東西賣得多少便宜一些,並且為了出售,他有的時候也必須以較貴的價格買進。由於指定用於維持生產性勞動的基金增加,對於生產性勞動的需求也就一天天地增大。這個時候勞動者容易找到工作,而資本所有者卻難以尋找到勞動者。他們的競爭提升了勞動工資,降低了資本的利潤。不過當利用資本以這種方式可能獲得的利潤減少的時候,為利用它而可能支付的價格,即是利息率,肯定也隨之降低。
洛克先生、勞先生以及孟德斯鳩先生還有非常多其他作者似乎覺得金銀數量的增力是西班牙發現了西印度的結果,是歐洲大多數地區利息率降低的真實原因。他們說,金銀自身價值降低了,所以其中任何的一特定部分的用途也價值變得減少了,所以為它可能支付的價格價值也會減少。這個概念最開始看起來好像非常有道理,休謨先生對於它已作了充分的闡述,或許無須再作任何補充。不過,下麵非常簡短而樸實的議論可以較為清晰地說明把這一些紳士們引入歧途的這個謬論。
在西印度發現之前,10%好像是歐洲大多數地區的普通利息率。從那個時候起,在不相同的國家降到了6%,5%,4%還有3%。我們不妨假設,在每一個具體的國家內白銀的價格和利息率準確地同比例下降;則在那一些國家裏,比如說,那裏的利息已然從10%降到5%,同量的白銀現在隻能夠購買之前所能購買的貨物的一半。我確信,這個假設不會在任何的地方都和事實相符,但是它有利於我們現今正在研討的看法。並且即便是根據整個假設,白銀價值的下降也完全不可能有些微促使利息率下降的趨勢。假如現在100鎊的價值相當於過去 50鎊的價值,則現在10鎊的價值也就僅僅等於過去5鎊的價值。無論減低母本價值的原因是什麽,它肯定也會降低利息的價值,並且完全以相同的要比例減低。母本價值和利息值間的比例需要保持不變,即使利息率從未改變過。相反,通過利息率的改變,這價值之間的要比例肯定改變。假如現在100鎊的價值僅僅等於過去的50鎊的價值,則現在5鎊的價值就隻可以等於過去的兩鎊半的價值。所以,通過降低利息率,從10%下降到5%,我們對於使用資本(假設它等於其先前價值的一半)所付的利息僅僅等於先前利息的價值1/4了。
每當以白銀為商品流通的手段的時候,假如商品的數量保證不變,而白銀數量增多,它就僅僅會造成白銀價值降低的結果。各種貨物的名義價值將會增大,但是它們的實際價值絕對和之前相同。它們能夠交換更多的白銀,不過它們所能支配的勞動;他們所能供養以及雇傭的人數將和之前完全相同。即使把同量的資本從一方轉移到另外一方所需的白銀數量或許會更多一些,但是國家的資本卻仍然原樣未變。即使讓和像一個囉嗦的代理人的轉讓證書一樣,將更加冗長,但轉讓的東西將完完全全和之前一樣,並且也隻能產生相同的結果。維持生產性勞動生活的基金並沒有改變,對於生產性勞動的需求亦將和原來相同。所以,他們的價格或者工資即使名義上大了一些,但事實上相同。他們將獲得的白銀的數量會多一些,但是他們能夠購買的貨物的數量相同。資本的利潤無論在名義上還是實質上將完全相同。勞動工資常常都是以支付勞動者的白銀的數量來計算的。所以,當白銀的數量增多,勞動者的工資幾乎也會增加,即使它們有的時候可能並不比之前多。不過資本的利潤並不是由它們所得到的白銀的數量來計算的,而是由白銀的數量和投入的整個資本的比例來計算的。如此一來,在一個國家當中,一個普通勞動者的工資每周5先令,則資本的普通利潤就是10%。不過這個國家的全部資本和從前相同,國內享有這個所有的資本的個人所持有的不同的資本之間的競爭肯定和從前一樣。他們在做買賣的時候遇到的利和害亦和從前相同。所以,資本和利潤間的普通比例也將和之前相同,而貨幣的普通利息也將和之前一樣。因利用貨幣而支付的利息肯定受利用貨幣一般所能獲得的利潤的支配。
反之,當國內促使商品流通的貨幣量不變的時候,國內商品年流通量的任何的增加,除了會提高貨幣的價值外,還會產生非常多其他的重要後果。這個時候國家的資本,即使名義上可能未變,實際上將獲得增長。它可能繼續由同量貨幣表示,但是它將支配的勞動量要比之前大。它能夠維持以及雇傭的生產性勞動量將增加。所以,勞動的需求也將會隨之增加。勞動工資自然將隨著需求而提高,但是表麵上或許也顯得下降,支付工資的貨幣量或許還小一些,不過那小量的貨幣卻可購買比之前更多的貨物。資本的利潤則無論是實質上還是表麵上都會減少。國家的整個資本擴張了,構成所有的資本中的不同資本間的競爭將會自然而然隨著擴張而加劇。資本的所有者也將隻好滿足於取得他們各自的雇傭勞動生產品中較小的比例。總是和資本利潤保持同步的貨幣利息則能夠以這種方式大大減少,即使貨幣的價值,也就是一定量貨幣所能夠購買的貨物量大大地增加了。
在有一些國家裏貨幣的利息被法律所禁止。不過由於在任何的地方使用貨幣都可得到一些好處,所以在任何地方對於貨幣的使用都應有所回報。所以禁止利息的法規不僅僅沒能阻止利息,並且根據經驗反而增加了高利貸的惡果。債務人不僅僅需要支付貨幣的報酬,並且要對於出借人冒風險接受這種報酬支付一筆費用。假如可以這樣說的話,他需要保證出借人不會遭受對於高利貸的罰款。
在容許利息的國家,為防止重利盤剝,法律常常規定一個不受處罰能夠收取的最高利率。這個利率常常多少高於市場的最低利息率,也就是那一些能夠提供絕對可靠擔保的借款人借用貨幣的時候所付的最普通的價格。假如這個法定利息率定得低於市場最低率,其結果將無異於全然禁止利息。假如取得的報酬少於貨幣的使用值,債權人就不會將錢借出去。所以債務人必須為債權人所冒風險而承受使用貨幣的全部價值支付一定費用。假如利息率規定得剛好在市場的最低價格,它就無法提供最可靠的擔保人,迫使他們去求助高利貸者。在大不列顛這樣的國度,貨幣借貸給政府的利息是3%,貸給有可靠擔保的私人利息是4%以及4.5%;現今的法定利率為5%,或許是最恰當的了。
應當看到,法定利息率即使應該多少高於,但是不應過高於市場最低率。要比如說,假如大不列顛的法定利息率規定高達8%或者10%,大多數的貨幣就會放貸給揮霍者以及投機商,隻有他們會願意出這麽高的利息。殷實的人隻能以使用貨幣所獲的利潤的一部分作為使用貨幣的報酬,因此不敢參與競爭。這樣國家大多數的資本將不會有可能落在把資本用在有利可圖的事業上的人手中,而會被扔給了最可能浪費以及毀滅它的人的手中。相反,假如法定利息率規定得略高於投機的人。這個時候借錢出去的人從殷實的人那裏得到的利息和從揮霍者以及投機者那裏獲得的利息相同,而他的錢在前者的手中要比在後者的手中安全得多。如此一來,國家的資本就大多數都在最可能把資本用於有利可圖的事業上的人的手中。
並沒有法律可以把普通利息率定在法律製定的時候的市場通用的最低利息率之下。即使,法國國王想借1766年法令將利息率從5%降低到4%,人們卻以不同途徑逃避這個法律,貨幣仍然以5%的利息在法國出借。
應當注意到,土地的普通市場價格各地都是取決於普通的市場利息率。有資本不願意麻煩親自使用,而又想以此得到收入的人都要再三考慮是用資本來購買土地呢,抑或是把它出借取息。土地的可靠性是最大的。此外各地一樣它還伴隨有這種財產所特有的其他的幾種優點。所以有資本的人常常都寧願從土地上去獲取比較小的收入,而不願意去放貸取息以謀取什麽其他的。那一些優點足夠補償收入上的一定的差額;但是它們也僅僅能補償一定的差額。假如土地的地租遠落後於貨幣的利息,差額過大,就會沒有人願意買土地,土地就會立刻降低其通常價格。相反,假如那一些優點遠遠超過補償那份差額,則每一個人就都會願意買土地,土地非常快又可以提高其通常價格。當利息為10%的時候,土地的售價常常為年租的10以及12倍。當利息下降到6%,5%以及4%的時候,土地的價格就會漲到年租的20,25以及30倍。法國的市場利息率高過英格蘭,而土地的平常的價格又低於英格蘭。在英格蘭它的售價常常為年租的30倍,而在法國是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