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學經典知識大全

有 度①

【原文】

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②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荊莊王並國二十六,開地三千裏;莊王之氓③社稷也,而荊以亡④。齊桓公並國三十,啟地三千裏;桓公之氓社稷也,而齊以亡。燕寰王以河⑤為境,以薊為國⑥,襲⑦涿、方城,殘齊,平中山,有燕者重,無燕者輕;襄王之氓社稷也,而燕以亡。

【注釋】

①有度:即有法度。

②奉法者:執法的國君。

③氓:通“泯”,死亡。

④亡:衰弱。

⑤河:黃河。

⑥薊:燕國都城,今北京市西南。國:國都。

⑦襲,以……為屏障。

【譯文】

國家沒有一直保持強大的,也沒有永遠處於弱小的。作為執法者的君主強大,那麽國家就強大;作為執法者的君主弱小,那麽國家就衰弱。楚莊王兼並了二十六個小國,國土擴大了三千裏,當楚莊王去世後,楚國也就衰落了。齊桓公吞並了三十個小國,國土擴大了三千裏,當齊桓公去世後,齊國也就衰落了。燕昭襄王把黃河作為國界,把薊城定為國都,外圍有涿城方城作為屏障,聯合各國攻破齊國,幫助趙國滅掉了中山國,當時,和燕國結盟的國家就受到重視,沒有和燕國結盟的國家就受到輕視。燕昭襄王去世之後,燕國也就衰落了。

【原文】

故當今之時,能去私曲、就公法①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弱。故審得失有法度之製者,加以群臣之上,則主不可欺以詐偽;審得失有權衡②之稱者,以聽遠事,是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輕重。今若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③;若以黨舉官,則民務交④而不求用於法。故官之失能者,其國亂。以譽為賞、以毀為罰也,則好賞惡罰之人,釋公行、行私術、比周以相為也。

【注釋】

①私曲:謀私利的行為,下文“私行”與此同義。就:近,引申為遵守。

②權:秤錘。衡:秤杆。權衡:秤,比喻法度。

③比周:結黨為朋。

④務交:從事朋黨結交。

【譯文】

所以在當今的時代,能夠舍棄謀取私利的行為而遵守國家法令的國家,人民就會安定團結,國家就會治理得很好;能夠杜絕謀求私利的行為而恪守國家法律的國家,軍隊就會強大,敵人就會弱小。所以,隻要有檢查臣子是非得失的法律製度,用來駕馭群臣,那麽君主就不會被臣下的狡詐虛偽所欺騙;隻要有審查是非得失的標準,用來聽取遠方的事情,那麽君主就不會被天下輕重倒置的事情所欺騙。現在如果根據名聲推舉人才,那麽群臣就會背著君主而在下麵結黨營私;如果根據朋黨關係推舉官吏,那麽臣民就會熱衷於結交籠絡,而不去按照法律憑功勞求得任用。因此如果官吏沒有才能,國家就會混亂。如果根據一個人的聲望施行獎賞,根據別人的毀謗進行處罰,那些喜愛獎賞、厭惡處罰的臣子,就會放棄國家事務,采取謀私的手段,互相勾結,互相包庇。

【原文】

忘主外交,以進其與①,則其下所以為上者薄②矣。交眾與多,外內朋黨,雖有大過,其蔽多矣。故忠臣危死於非罪,奸邪之臣安利於無功。忠臣危死而不以其罪,則良臣伏③矣;奸邪之臣安利不以功,則奸臣進矣:此亡之本也。若是,則群臣廢法而行私重④。輕公法矣。數至能人之門,不壹至主之廷;百慮私家之便,不壹圖主之國。屬④數雖多,非所以尊君也;百官雖具,非所以任國也。然則主有人主之名,而實托於群臣之家也。

【注釋】

①與:交好,黨羽。

②為上者:替君主出力的人。薄:少。

③伏:退避。

④重:權勢。

⑤屬:徒屬,指君主所屬的官吏。

【譯文】

這些臣子忘掉君主的利益而在外搞朋黨私交,以便提拔他們的黨羽,那麽他們的屬下能為君主出力辦事的人就少了。他們交遊廣闊、黨羽眾多,裏裏外外結成朋黨,即使有很大的罪責,為他們掩飾罪責的人也有很多。所以忠臣雖然沒有罪過而遭難被處死,奸臣即使沒有功勞卻安穩得利。如果忠臣遭受危難,被處死,不是因為他們有罪,那麽忠良就會隱退;如果奸臣安穩得利不是因為他們有功,那麽奸臣就會更加得勢,這就是國家衰亡的根本原因。如果是這樣,群臣就會拋棄法治,重視個人的權勢而輕視國法了。他們屢屢奔走於善於結黨營私的“能人”門下,卻一次也不上朝;千方百計考慮私人的利益,卻從不為君主的國家著想。下屬官員的人數雖然多,但不是用來尊重國君的;各種官職雖然齊備,但不是用來擔當國家大事的。如果這樣,那麽君主雖然有君主的名稱,而實際上隻能依附於臣子的私家勢力。

【原文】

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漸以往,使人主失端、東西易麵而不自知。故先王立司南①以端朝夕。故明主使其群臣不遊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動無非法。法。所以淩過遊外私也②;嚴刑,所以遂令懲下也。威不貳錯③,製不共門。威、製共,則眾邪彰矣;法不信,則君行危矣;刑不斷,則邪不勝矣。故曰:巧匠目意中繩④,然必先以規矩為度⑤;上智捷舉中事,必以先王之法為比。

【注釋】

①司南:古代測量方向的器具。

②淩:擊。過遊:即上文“遊意於法之外”,指越軌放縱的違法行為。外私:即上文“為惠於法之內”,指謀取私利的行為。

③錯:通“措”。置,實施。

④意:測量。中(zhòng)繩:合乎墨線要求。

⑤規:畫圓的器具。矩:畫方的器具。

【譯文】

臣子侵害他們的君主,好像地形迷惑走路的人那樣,逐漸發展變化,使君主迷失了方向,東西變換了方位,他自己還不知道。所以先王設置司南來確定早晚太陽的方位。因此英明的君主使他的臣子們不在法律之外放縱越軌,不在法律之內私施恩惠,一舉一動都符合法律。法律是用來打擊違法、排除私利的;嚴刑,是用來貫徹君命、懲治臣下的。威勢不能由君臣二者同時擁有,權力不能由君臣雙方共同掌握。威勢、權力由君臣共有,各種壞人就地明目張膽地活動;不嚴格依法辦事,君主處理事情就危險了;執行刑罰不果斷,就不能製服奸邪。因此說:巧匠用眼睛測量,就合乎繩墨的要求,但一定要先用圓規、矩尺作測量的標準;智慧絕高的人敏捷的行動合於事理,也一定要用先王的法度作為準繩。

【原文】

故繩直而枉木斫,準夷而高科削①,權衡縣②而重益輕,鬥石③設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國,舉措而已矣。法不阿④貴,繩不撓⑤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故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⑥,絀羨齊非⑦,一民之軌,莫如法。厲⑧官威民,退**殆⑨,止詐偽,莫如刑。刑重,則不敢以貴易賤;法審,則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則主強而守要,故先王貴之而傳之。人主釋法用私,則上下不別矣。

【注釋】

①準:量平的器具。夷,平。高科:凸出的部分。

②縣:通“懸”。

③鬥石:容量單位。十鬥為一石,一百二十斤。

④阿(ē):阿附,迎合。

⑤撓:屈曲,引申為遷就。

⑥繆:通“謬”。

⑦絀:通“黜(chǜ),削減。羨:多餘。

⑧厲:整治。

⑨殆.通“怠”。

【譯文】

所以墨繩拉直了,彎曲的木頭就會被砍直;水平尺放平了,凸出的土包就會被削平;把秤懸掛起來稱東西,量重的便要減些給量輕的;用鬥、石等量具來量東西,多的就要減些給少的。所以,用法度治國,也不過是合乎法律的就推廣,不合法的就棄舍不做罷了。法律不偏袒地位高貴的人,正如墨繩不遷就彎曲的東西。依法施加的製裁,聰明的人不能用言辭狡辯,勇猛的人也不敢憑武力抗爭。懲罰罪過,不因他是大臣而回避;獎賞功勞,也不因他是普通人而遺漏。所以,要矯正君主的過失,處罰臣下的奸邪,治理紛亂,判斷謬誤,削減多餘,糾正錯誤,統一人民的行為規範,沒有什麽比法律更好的了。要整飭吏治,在人民中建立威望,消除荒**怠惰的行為,禁止欺詐虛偽的風氣,沒有什麽比刑罰更好的了。刑罰重,人們就不敢因為自己地位高貴而輕視低賤的人;法度嚴明,君主就受到尊重而不被侵犯。君主受到尊重而不被侵犯,就會變得強大,能掌握住依法治國的要領,所以先王看重法度,把它傳給後代。君主如果放棄法治,憑自己的偏愛而把國事交給臣子,那麽君王與臣子就沒有分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