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禮節

不同國家關於繼承海外遺產的不同通例

繼承海外遺產是繼承法中一個特別領域的問題,它涉及到各國法律的許多不同規定,非常複雜。

若要繼承海外遺產,首先應向有關法律部門進行谘詢,以確定自己是否擁有繼承權,或者有多大份額的繼承權。多數情況下都需根據遺產所在地(遺產法)辦理。各個國家對於遺產繼承有不同的規定,比如在日本,隻有子女、妻子有繼承權;在法國,隻有丈夫無子女時妻子才有資格繼承遺產。國外遺產法一般規定,人死後遺下的財產,一律由法院凍結,在未辦妥繼承手續以前,任何人不得擅自處理。在遺產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情況下,被指定的繼承人可憑遺囑向法院申請繼承。但對遺囑的形式往往有一定要求,它必須經過公證機關公證,並對其分配不違背法律的規定才有效。如果死者生前未留遺囑,法定繼承人可向法院申請繼承,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確認申請人確實享有繼承權後,才能得到遺產。國外繼承法大致把繼承權分為5個等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孫、叔、伯、姑、侄等其他半血緣親屬。申請繼承遺產,必須按上列等級次序進行,不能越級。凡有繼承權者已去世需辦理死亡證明書;如合法繼承人放棄繼承,則要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我國繼承法規定,我國公民繼承海外遺產,須持有遺產人的死亡證、遺囑、遺產憑證、繼承權證明等向遺產所在地的法院申請,可請教有關律師以指導你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更多地出具對自己有利的證吩材料,委托銀行辦理遺產托收,收費標準為遺產繼承額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