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與簽證的辦理
護照在國際間交流合作的今天,公民在國際間往來,必須持有本國政府頒發的合法的護照,同時護照內必須具有前往國的有效簽證,這樣才能離開本國國境,進入前往國家或地區,進行自己的交流或遊樂。
護照的內容包括:
護照本身的內容,各個國家都比較相近。一般來說,封麵印有國徽和國名的全稱及護照種類的名稱,封底都印有使用護照的注意事項.作為主權國家發給本國公民出入境和在國外居留的身份證件。在我國,護照一般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普通護照三種。外交護照一般的頒發對象是黨中央、國務院、全國人人、全國政協、中央軍委的領導人;國務院各部委領導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人;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的領導人;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的黨政軍領導人;黨政軍高級代表團的領導和成員,一般代表團的領導人;常駐國外的大使館、領事館隨員以上官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外交部臨時出國的副處長以上幹部,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領導人;常駐聯合國代表團6S員以上官員和常駐國際組織的代表、副代表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專職外交信使;頒發護照機關認為有特殊原因需要發給外文護照的人
員。公務護照則一般頒發給常駐國外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屬於領取外交護照範圍的臨時固公出國人員.而普通公民則是麵對大多數的普通公民.
簽證是一國官方機構發給本國和外國公民出入境、過境、居住許可證。簽證一般做在護照或旅行證上,未建交的國家的公民則持“另紙簽證”。
經本國外交部領事司到所要去國家的駐華使館申請是辦理簽證的首要條件,一般情況下原則上由受委托的第三國使館辦理未與我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