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緣群婚存在過嗎?
血緣群婚通常被認為是群婚的原始形式,也是人類的第一個婚姻形式。在這種婚姻形式下,同輩男女互為夫妻,性關係隻存在於同輩之間,即同胞兄弟姐妹及一切旁係兄弟姐妹之間,禁止不同輩分間的性關係,人類的兩性關係第一次有了限製。與此對應,產生了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小集團——血緣家庭。美國民族學家摩爾根最初提出血緣群婚的理論,並在《古代社會》中構築了“亂婚——血緣家庭——普那路亞家庭——對偶家庭——一夫一妻製家庭”這樣一個人類婚姻和家庭進化的模式。恩格斯在《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第l版)中遵循了這個模式。然而,摩爾根的理論是否符合曆史的實際,即曆史上是否真的存在過這樣一個禁止異輩婚配的群婚階段,這實在還是一個未解的謎。
反對摩爾根這一理論的學者指出,摩爾根提出血緣家庭的惟一證據是夏威夷的親屬製度,而現已查明,在歐洲人到達以前,夏威夷群島上存在的婚姻和家庭形態是對偶婚姻和對偶家庭,並且已開始向一夫一妻製的婚姻和家庭形態過渡。夏威夷的親屬製度完全不能說明血緣家庭曾經存在過。摩爾根是受了那些當時在夏威夷群島上向他提供資料的美洲傳教士的騙。這些傳教士帶著歐洲人固有的關於一夫一妻製婚姻和家庭關係的眼光,抱著獵奇的態度,大量描寫所謂夏威夷人的“****生活”,而這些證詞是遠離現實的。同時,摩爾根在創立他的婚姻和家庭進化的理論體係時,對於他已經知道的夏威夷親屬製度中與血緣家庭相矛盾的親屬稱謂,也沒有作任何解釋,而是把它當做偶然現象簡單地忽略了。這樣,就造成了摩爾根關於血緣家庭的錯誤構想。而且,摩爾根死後到現在近100年來,大量出現的民族學、考古學、生物學等的資料,都沒有證明從前有過一個血緣家庭的階段。持這一觀點的還指出,恩格斯在準備《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第4版的過程中,在了解了一些新的研究成果以後,對以前的理論已進行了一係列的修正,恩格斯此時認為,血緣家庭作為家庭婚姻關係發展的一個階段也可能是不存在的,限製兩性關係從而取代亂婚的第一種形式也可能是外婚製的禁規。於是,恩格斯在後來放棄了關於血緣家庭的理論。
中國的一些學者,通過對中國少數民族婚姻狀況的調查研究,也認為不曾有過一個血緣群婚的階段。因為不僅找不到純粹血緣家庭的例證,反而了解到大量的具有血緣關係的異輩婚配的實例。比如,在雲南永寧納西族地區,存在父與女、叔與侄女、姑與侄兒等異輩婚配的事例,而且母女共夫、舅甥共妻的情況相當普遍。又比如,在雲南福貢縣傈僳族、怒族雜居的阿塔四都村,唷路相的祖父與唷阿甲的父親是同一父親之子,但唷路相卻與唷阿甲的姐姐婚配。在相鄰的鹿馬登村,曲馬階與他的姑媽黑六司婚配。還有,在碧江縣二區俄科羅鄉的傈僳族中,隻要年歲相當,侄兒與姑媽、叔叔與侄女均可婚配。至於其他形式的異輩婚配現象,如姐妹分嫁父子、分嫁叔侄,姑母侄女共嫁一夫,父死子娶父之小妻,子亡父討兒媳……等等,更是流行於許多存在有轉房製和多妻製的少數民族中。針對有人把這些異輩婚配的現象當成是“血緣群婚在一定界限內承認雜交的遺跡”,這派觀點認為,既然異輩婚配在永寧納西族的對偶婚製下,在傈僳、怒等民族基本實行的一夫一妻製下,都以必然形式和殘餘形式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而兄弟姐妹之間的**又在雜交階段通行著,那麽指出在雜交與族外婚之間有一個血緣群婚階段,就沒有什麽意義了。同樣,硬要把有關雜交階段內兄弟姐妹**的傳說和實例視為血緣群婚存在過的證據,也就沒有什麽理由了。
但堅持曆史上存在過血緣婚和血緣家庭的還大有人在。有從肯定摩爾根的理論這個角度出發的。他們認為摩爾根判定血緣群婚的那種夏威夷人的親屬製(叫“馬來亞親屬製”),並不為夏威夷人所獨有,洛特馬人、馬克薩斯群島人、湯加人、塔西提人、毛利人等都有著同一類型的親屬製。非洲和亞洲的一些民族也保留著這種親屬製。僅僅用夏威夷人的材料是傳教士所杜撰這樣一句話,還不能否定馬來亞親屬製。為摩爾根搜集馬來亞親屬製材料的,不僅是夏威夷島的傳教士,而是在波利尼西亞、密克羅尼西亞和美拉尼西亞以及非洲等不同地區的若幹傳教士,他們所反映的親屬稱謂製本質上相同。有的學者從中國民族學材料中搜求旁證。這主要有兩點:一、諸如永寧納西族把母親和舅母都稱為“啊咪”,把父親和舅父都稱為“阿烏”,這顯然是兄弟姐妹血緣群婚的親屬製稱謂。二、神話傳說中有關兄妹婚配的故事是很普遍的。例如,彝族神話《梅葛》說到“一個父母生”的兄妹婚配;西雙版納《召法龍慕鈧》中提到兄妹同居的情況。這就是曆史上有過血緣家庭的反映。然而,不難發現,這兩點似乎都不太有力,因為它們都沒有涉及到血緣家庭要排斥異輩婚配這一實質性問題。
血緣家庭,包括血緣家庭的發展形式普那路亞家庭,確是摩爾根家庭婚姻關係進化模式最薄弱的地方。但曆史上究竟是否有過一個血緣群婚和血緣家庭的階段,否定或肯定都還為時尚早。
(瀟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