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話的起源

周代男女成婚年齡

婚齡是指可以結婚的年齡。由於人類婚姻是一種社會性行為,男女結婚後不僅要履行夫妻義務,而且還要承擔對家庭及社會的責任,所以需要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因此,曆代大都對婚齡作了規定。

關於周代的成婚年齡,由於史料記載不一致,故說法也不統一。概括曆代諸家所言,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說。這一觀點最為通行,其主要依據出自《周禮·地官·媒氏》的記載。“媒氏,掌萬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即說男子三十歲、女子二十歲是結婚的年齡。除《周禮》外,《禮記·內則》,《穀梁傳·文公十二年》也持這一觀點。《禮記·內則》說:“男子二十而冠((指男子成年時舉行的加冠儀式)……三十而有室,始得理男事。……女十有五年而笄(指女子成年時舉行的及笄儀式),二十而嫁。”《穀梁傳·文公十二年》記載:“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女子十五而許嫁,二十而嫁。”此外,《尚書·大傳》及《白虎通·嫁娶》等篇還從男女的生理及勞動能力等角度對這一觀點作了說明。《尚書·大傳》:“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通於紅織紡績之事,黼黻文章之美。不若是,則上無以孝於舅姑,而下無以事夫養子。”《白虎通·嫁娶》則說,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是因為“男三十而筋骨堅強,任人為父;女二十而肌膚充盛,任人為母”。

二、男二十而娶,女十五而嫁說。與前說不同,《墨子》及《韓非子》認為,周代的婚齡是男子二十而娶,女子十五而嫁。《墨子·節用上》說:“昔者聖王為法曰:丈夫二十毋敢不處家,女子十五毋敢不事人。此聖王之法也。”《韓非子·外儲說右下》也有“男二十而室,女十五而嫁”的記載。

三、男自二十至三十皆可娶,女自十五至二十皆可嫁說。這一觀點實際上是調和了以上兩種說法。它認為《周禮》所言“男三十而娶,女十五而嫁”隻是指結婚的最高年齡,周代的婚齡是:男子自二十至三十皆可娶,女子自十五至二十皆可嫁。《孔子家語·本命》記載,魯哀公問孔子“男子十六精通,女子十四而化,是則可以生民矣,而禮三十而有室,女子二十而有夫也,豈不晚哉”?孔子回答:“夫禮言其極,不是過也。男子二十而冠,有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許嫁,有適人之道。於此而往,則自婚矣。”王肅也說:“度其材品之賢愚,知識之早暮,氣體之強弱.則男自二十至三十,皆可以娶;女自十有五至二十,皆可以嫁。”(《周禮·地官·媒氏注疏》)自晉以後,有不少人讚同這一觀點。如晉朝的譙周在其《五經然否論》中說:“周禮媒氏曰,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內則雲,女子十五而笄,許嫁也。是故男自二十以及三十,女子自十五以及二十,皆得以嫁娶。”司馬光也說:古禮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蓋言其極至者,謂男不過三十,女不過二十耳,過此則為失時矣”(《溫公書儀》)。

四、貴賤有別說。這一觀點根據周文王十五生子等事例,認為周代依據貴賤有別的原則,結婚年齡也分為早晚兩種,貴者十二三歲以後就可婚娶,賤者則必須捱到二三十歲方可嫁娶。《左傳·襄公九年》記載:“國王十五而生子。”對此,《淮南子·氾論訓》注曰:“國君十二歲而冠,冠而娶,十五生子。”唐朝的杜佑持這一觀點。他在《通典·男女婚嫁年紀議》中說:“三十、二十而嫁娶者,《周官》雲,掌萬民之判,即眾庶之禮也。故下雲,於是的也,奔者不禁。服經,為夫姐之長殤,士大夫之禮也。《左傳》,十五而生子,國君之禮也。且官有貴賤之異,而婚得無尊卑之殊乎。則卿士大夫之子,十五六之後,皆可嫁娶矣。”清人孫詒讓也讚同這一觀點,並對此作了解釋,他認為國君之所以早娶,是因為重繼嗣。而庶人相比之下就沒這樣重要,所以一定要等到二十、三十後才能嫁娶。“《春秋》左氏說,國君十五而生子,禮也。二十而嫁,三十而娶,庶人禮也。……文王十五而生武王,尚有兄伯邑考,知人君早有婚娶,不可以年三十,所以重繼嗣也。”(孫詒讓《周禮·正義·媒氏疏》)

除了以上4種觀點外,漢代的王充還有一說.他認為“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法製張設,未必奉行,何以效之,以今不奉行也,禮樂之製,存見於今,今人之民肯行之乎?今人不肯行,古人亦不肯舉,以今之人民,知古之人民也”(《論衡·齊世篇》)。即說三十、二十嫁娶之法,周代雖有之,但未必實行過。

那麽,以上幾種觀點中,哪一種最為正確呢?由於缺乏有說服力的材料,很難判斷孰是孰非。因此,關於周代男女的婚齡是一個有待於進一步研究的曆史之“謎”。

(朱立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