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太人的從商智慧

9.合約是生命的一部分

縱觀猶太人的經商史,我們可以發現那簡直就是一部有關契約的簽訂和履行的曆史。精明的猶太商人在與對方簽訂契約之前會跟你不停地談判,一分一厘地討價還價,也可能妥協退讓,甚至可能不簽約,這些於猶太人而言,都是他們的權利,他們並不會因此而感到難堪。但是一旦簽訂了合約,他們就會義無反顧地承擔自己的責任,而且會不折不扣地執行。猶太人之所以被譽為“世界第一商人”的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於他們嚴格遵守合約。即使有再大的困難與風險也會自己承擔。因為合約已經成為他們生命的一部分。

之所以猶太人能視合約為生命的一部分,這主要是源於,猶太人認為“契約”是上帝的約定,他們說:“我們人與人之間的契約,也和神所定的契約相同,絕不可以毀約。”既然“契約”是和上帝的約定,那麽每一次訂立契約就意味著指天發誓、絕不反悔。若毀約,就是褻瀆了上帝的神聖。

每個民族都有自己開天辟地的故事,而這一故事的主角無一例外都是全知全能、威力無比的。不過,猶太人的神是上帝,那些開天辟地的神祇或英雄在上帝麵前似乎都不值一提,因為他們隻是將世界從混沌中解救出來,讓無序的世界變得有序。所以,猶太人信仰上帝所說的每一句話,而上帝的話最直接的體現在《聖經》上。

《聖經·舊約》有這樣一句話:“我們的存在,就是履行和神簽訂的契約。”從這句話不難看出,猶太人對於契約所持的神聖態度。這種態度不是偶然的,而是來自於他們民族的文化根源。

《聖經》中說:亞伯拉罕把上帝視做對手,並進行了數次談判,終於簽訂了契約。上帝與人類締結的是平等之約,人類如能遵守上帝之約,上帝便保證人類的幸福。合同書對權利與義務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你如留心聽從耶和華上帝的話,謹守遵行他的一切誡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必使你超乎天下萬民之上,你如聽從耶和華上帝的話,這以下的福必追隨你,臨到你身上。”同時,對於違約的人,它也規定了必須承擔的後果:“你如不聽從耶和華上帝的話,不謹守遵行他的一切誡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這以下的詛咒都隨你,臨到你身上。”最後,上帝和人類簽名蓋章,並留下了信物。

毀滅人類,唯有諾亞及其一家被作為人類新的始祖,被上帝赦免。於是,上帝命諾亞造了一艘長約150公尺,寬約25公尺,高約15公尺的3層方舟,諾亞一家攜鳥類和獸類避在裏麵。大雨一連下了40個晝夜,淹沒了所有的陸地,隻有諾亞一家劫後餘生。洪水退後,諾亞建起祭壇,放上供品,感謝上帝的庇護。享受了供品之後,上當和諾亞約定,今後不再毀滅世上的生物,而且還在天地之間畫彩虹來作為憑證。這就是所謂的“彩虹之約”。

從此,猶太人便認為上帝和人類之間具有一層契約關係。上帝要猶太人作為自己的“將選之民”,猶太男人出生的第八天就要在父母的帶領下做“割禮”,作為上帝和猶太人之間契約的證明。耶和華要求猶太人曆盡流浪之苦最後等待救世主彌撒亞的到來,到時候,所有的人都必將得到救贖。因此猶太人深信:“我們的存在,就是履行和神簽訂的契約。”契約就是他們存在的理由,是他們生命的一部分。

嚴格遵守和上帝簽訂的合約,不僅深深烙印在猶太人的生命中,在早期猶太人的生活中也占據著極為突出的地位。

古希伯來民族本身是由許多遊牧部落拚湊而成的混雜部族,他們最初屬於諸王雇傭和組織的作戰人員或者幹脆是流寇,而不是某一地方的定居者。所以,他們一般處於依附地位,同“地的主人”一般都有一種主仆關係。據考古發現,在早期的私人信件中就載著HAB IRU(希伯來人屬於其中的一部分)與主人立約自願為仆、主人在世期間這契約始終有效的事例,從而使猶太人的祖先在其他民族尚茹毛飲血的時代便產生了對人類社會——尤其是經濟社會具有深遠影響的契約意識。

在希伯來人定居迦南之前,這個地方已經是往來輻輳之地,商人和商隊川流不息地從這裏經過,這裏也是各類商品的大集散地。在約瑟時代,即希伯來人去埃及之前,活動於沙漠與迦南之間的希伯來部落已進入了國際貿易的行列,參加從基列販運香料、乳香的商隊,在這段時間裏,商業“合同”這種形式的“契約”,同樣在希伯來人的觀念中刻下了深深的烙印。

從定居迦南之後一直到猶太王國滅亡,猶太人又始終處於異族不斷衝突、不斷結盟的動態過程之中。這種重要性甚於商業合約,而穩定性次於商業合約的政治盟約,又一再加深了猶太人對“契約”的情感和認識。

不管這形形色色的“契約”在性質、內容或形式上有何不同,隻要是“契約”,就可以在相當程度上使雜亂無序、變化莫測的世界得以有序化,使人們可以根據所訂立的契約有計劃地行動,也就是在預見到自己行為結果的基礎上,來做出行為。而所有這些計劃性或可預見性的前提,恰恰就是那個以語言並且是文字形式簽訂的“契約”。換言之,世界的秩序、行為結果的可預見性是因為語言表述清楚並且書寫成文之後,才得以實現的。

“契約”對世界的性質、人的活動的性質具有如此重大的“決定”作用,這在猶太人的頭腦中一方麵反映為“上帝之道即為世界之源”、“上帝之道即為秩序之源”;另一方麵,猶太人對上帝的信奉表現為猶太人與上帝的關係不是一種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而是 一種“契約”關係。以色列人遵守上帝的合約,上帝則保護以色列人並允許他們超然於各民族。

然而,任何一項契約最後能否得到履行,行為可預見性最後能否實現,並不單純取決於締約的某一方的願望,毀約所帶來的損失和災難性結果,始終像一個巨大的陰影籠罩在這些早期的立約者頭上,尤其是那些常常居於被動地位的猶太人頭上,恰如今日許多開辦大公司的人對信誓旦旦的合同也心存疑慮、隨時準備接受被騙上當的現實一樣。

這種超個體的力量在猶太人身上引發出一種半含企盼半含恐懼的心理,在一定的條件下,它就轉化為類似圖騰的神聖之物。與其說上帝是與猶太人立約的神,不如說猶太人的神就是 “約定”本身不具形態的人格化。之所以會是一種“不具形態的人格化”,就在於把一張“合同書”視為圖騰的民族畢竟是沒有的。不過,要是承認聖殿和契約也是 一種“圖騰”性質的東西的話,那麽珍藏於其中的上帝授予摩西的那張“合同書”即兩塊法牌就真成了猶太人的圖騰了。

這種對“契約”的崇拜在猶太人亡國流散之後,反而更加強烈了,因為曆史遭遇和新的社會環境,對契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麵,喪失了王權和神權這兩種最結構化的組織體製後,猶太人隻能靠某種對雙方都留下相當自由度的立約形式來維係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何況耶和華本身又是一個“約定”的上帝,而不是動不動就把異端送上火刑柱的天主。但一個猶太人一旦被共同體驅逐,就有可能孤立無援地遭受“上帝的鞭子”,從而有性命之虞。這就使得形式上不具有強製性的猶太人與上帝之約,亦即猶太人個體與民族共同體之約——信守猶太律法——具有了實際上的強製性。而這種契約意識則作為一種道德 理念和行為規範滲透於這個後來成為世界商業民族的子嗣的靈魂深處,不僅成了他們進行商業經營的價值尺度,而且也通過對契約的恪守而在自己的商業文化上打上了律法民族的深刻文化烙印。

猶太人特別重視契約,因為在他們看來,契約是他們存在的理由,是他們生命的一部分,如果不遵守契約就有災難。因此,猶太商人極少毀約,甚至在同有毀約習慣的民族做生意時,也很少毀約。至於為了遵守合約而所付出的特別努力,或者為了履行合約而吃了大虧,那都屬於簽約之前就應該考慮到的問題。合約一旦簽訂,就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毀約。

有一個猶太商人和雇工訂了契約,規定雇工為商人工作,每周發一次工資,但工資不是現金,而是雇工從附近的一家商店裏領取的與工資等價的物品,然後由商店老板和猶太商人結賬。

過了一周,雇工氣呼呼地跑到商人跟前說:“商店老板說,不給現款就不能拿東西,所以,還是請你付給我們現款吧。”

過了一會,商店老板又跑來結賬了,說:“你的雇工已經取走了這些東西,請付錢吧。”

猶太商人一聽,給弄糊塗了,經過反複調查,確認是雇工從中做了手腳。但是猶太商人還是付了商店老板的錢。

因為從頭至尾,都是這位猶太商人同時向雙方作了許諾,而商店老板和該雇工並沒有雇傭關係。既然有了約定,就要遵守。雖然吃了虧,也隻能怪自己當時疏忽輕信了雇工。

當猶太人把合約看成是生命的一部分之後,合約就已經被滲透入一層生命意義的神聖觀念。所以,即便是吃了再大的虧,損失再多的錢財都不能讓他們生出毀去合約的想法。毀約是不應該發生的,更是不能寬恕的事情,合約一經簽訂,就得依約而行。因為猶太人深信,他們的存在是因為和上帝簽訂了存在之契約,如果不履約,就是打破了神與人之間的約定,就會帶給當事人災難。

正是猶太人這種視合約為生命的一部分的特點,讓他們在現代的商業交往中,對自己嚴格要求,從而使得對方對自己總存有履約的最大信任。商場就是這樣,有了信譽就等於有了市場,擁有了市場的猶太商人也就擁有了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