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曆史全知道

二十四、乾隆懲治貪官

清朝建國之後,因天下太平日久,統治階級日益腐化,貪官增多,贓額巨大。

乾隆帝即位以後,為嚴厲打擊各級官吏和貪汙受賄活動,對康熙、雍正以來的有關法律進行了一係列增補。乾隆四年(1739年),改“八法考績”製為六法,宣布“貪、酷二者,不應待三年參劾”,使參懲貪汙成為經常之事。乾隆六年(1741年),改變以往犯侵貪罪的文武官員隻要於限內完贓,即可減輕發落的舊俗,下令將乾隆元年以來侵貪重犯陸續發往軍台效力,並規定以後均照此辦理。乾隆十八年(1753年),加重對禁卒受賄放縱囚犯之罪的處罰,以被縱囚犯之罪加在縱囚禁卒身上,“全律科斷”。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宣布廢止以往“侵虧入己者限內完贓之例”,以使侵虧官犯知“法在所不赦”;又停止重犯捐贖舊例,堵塞了他們逃脫和減輕罪責之途徑。乾隆三十年(1765年),增定“侵盜倉庫銀錢入己例,”規定除千兩以上者仍照舊例斬監候外,對千兩以下者亦分為三等加重處罰。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增定“虧空銀糧入己,限內完贓不準減等”之例。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規定,官員犯貪贓之罪,除照舊例議處推薦上司之外,還要對不先所查參的臬、道、府及督撫等分別給予降級、調用等處分。除以上對舊例的八條刪改外,乾隆帝還根據具體情況新定了八條嚴懲貪汙的法律。乾隆十二年(1747年),新定侵貪官犯“限滿擬入情實”之例,以杜絕其“明知不死,更欲保其身家”之心。乾隆十三年(1748年),新定“代賠帑項限期不完”之罪,不準納贖,使此後不僅上司代賠之事普遍存在,且父死子賠、父贓子償之事也時有發生。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新定對驛站奏銷各官多支錢糧利己之罪的懲罰條例。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新定“得受賄賂頂認正凶”罪例。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規定凡因貪汙等罪遭斥革者,不準繼承恩騎尉世職。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規定凡“蠹役犯贓”,一律刺字,以防其“日久事冷,鑽營複職”。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新定凡“白役詐贓逼命之案”,正役分別問擬,以防止白、正各役串通舞弊。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規定凡督撫衙門交首縣、中軍等下屬購物者,督撫照“違製杖一百私罪律”革職,首縣、中軍等照“溺職例”革職,以杜絕上官利用職權侵貪、勒索下屬和下官巧借名目賄賂、饋送上司之風。另外,乾隆帝還規定嚴禁各部需索,嚴禁省級官員設立管家門人收受紅包,嚴禁上司留請屬官用膳時勒索“押席銀兩”等等,豐富了乾隆懲貪的內容。

盡管乾隆帝製訂了一係列懲辦貪官汙吏的律例條文,但因其時整個封建統治階級已日漸腐朽沒落,各級官吏貪贓枉法、賄賂公行之弊根深蒂固,再加上乾隆帝本人的窮奢極欲,使乾隆朝貪汙之風不但未能消除,反愈演愈烈。對此,乾隆帝以嚴刑峻法進行了堅決的鎮壓。終乾隆一朝,因貪贓而被處死的二品以上大員達30人之多。

應當指出,乾隆懲治貪汙雖然大張旗鼓,但很不徹底,往往憑個人好惡,任意更改成法。一些貪官汙吏因得乾隆帝賞識而一直確保官位;有些雖被革職,甚至“擬斬”,卻終究官複原職。特別是乾隆後期,最大的貪官和珅因受乾隆帝寵信,把持朝政達二十餘年,更使朝政腐敗,貪汙成風,各種社會矛盾、社會危機日益惡化,終於導致了嘉慶初年的白蓮教農民大起義的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