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中法《黃埔條約》
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在越南推行宗教侵略的法國阿德蘭區主教百多祿,給法國王路易十六寫一個封議,建議對越南用兵,以抵製英國在亞洲的商務。“此外還有其他的利益。……這是從這個國家……建議一條達到中國中部去的商道,將獲得莫大利益”。這個奏議成為法國政府製定亞洲侵略政策的指導思想。
但是直到鴉片戰爭前,法國對華貿易遠在英美之後。當時,中法關係比較中英、中美更為疏淡。
道光二十年(1840年),鴉片戰爭發生後,法國開始注意中國形勢,企圖乘機漁利。第二年派真盛意來華,調查遠東情勢,從事侵華活動。中英《南京條約》簽訂,英國取得許多特權。法國見狀不甘落後,於是決定派遣正式代表來華。
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八月,法國使臣拉萼尼到達澳門。清政府派耆英與他辦理交涉。但拉萼尼在正式談判前,拒不透露來華的具體任務,隻是派人放出各種謠言:說他要與中國結好,共同抗英;又說他將與中國為難,圖據虎門;還說將要求天主教馳禁;並說他要北上進見皇帝。莫衷一是的傳說,使耆英處於被動地位。十月初,耆英和拉萼尼兩人才正式談判。由於拉萼尼詳細研究了中英、中美條約,並掌握了清政府的底細,於是援引英美先例,提出訂立商約的要求。耆英等投降派認為“撫夷不外通商”,便很快答應了拉萼尼的要求,於十月二十四日,在廣州附近的黃埔法國的阿吉默特號軍艦上簽字,即中法《黃埔條約》。
《黃埔條約》共三十六款。根據這個條約規定,法國取得了英美已經得到的各種重要特權,如五口通商、協定關稅、領事裁判權以及片麵最惠國待遇等。此外,法國還攫取了一些新的特權。例如:法國人在五口地方租賃房屋行棧或租地自行建屋建行,其“房屋間數,地段寬廣,不必議立限製”;規定法國人在五口建造禮拜堂及墳地,中國政府予以保護。
《黃埔條約》實際已超越了《南京條約》、《望廈條約》的特權內容,但拉萼尼並不以此為滿足,又在條約之外,抓住天主教馳禁問題,進行新的訛詐。這樣,十一月十一日,即《黃埔條約》簽訂不到20天,法國又強迫清政府取消對天主教的禁令,準許他們在通商口岸自由傳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