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誕妄,坐悖逆刑
【原文】
晉殷仲堪為荊州刺史。有桂陽人黃欽生,二親久沒;詐服衰麻,言迎父喪。府曹依律棄市。仲堪曰:“原此法意,當以二親生存而橫言死沒,情理悖逆;所不忍言,故同於毆詈之科,正以大辟之刑。欽生徒有誕妄之過耳。”遂活之。
昔人稱郭躬推己以議物,舍狀以探情。夫推己以議物者,恕也;舍狀以探情者,忠也。仲堪亦庶幾焉。苟非用法忠恕,欽生棄市決矣。此皆俗吏所不能者也。
【譯文】
晉代殷仲堪做荊州的刺史。有個桂陽人叫黃欽生,他的父母早就死了;他卻披戴著重孝謊說是給父親送葬。府曹按照法律規定判處黃欽生棄市的刑罰。殷仲堪說:“推究這條法律規定的本意,指的應當是父母還活著的時候卻無中生有地說父母都死了,這在情理上違背了常道;關於這個情況法律上不忍直接寫上去,所以同有關毆打辱罵的條文規定的相同,處以死刑。黃欽生隻不過是犯了荒誕不經的過錯罷了。”於是沒有殺黃欽生。
從前人們說,郭躬能設身處地來體察別人,透過現象來探求實情。設身處地來體察別人,這是寬厚仁愛的表現;透過現象來探求實情,這是忠誠盡職的表現。仲堪也跟他很接近了。如果不是他使用法律能寬厚仁愛、忠誠盡職,那麽,欽生斬首示眾是肯定無疑。這都是平庸官吏所做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