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奇案全集

辱罵致母自盡案

【原文】

淵之大明中為尚書比部郎。時安陸應城縣民張江陵與妻吳共罵母黃令死,黃忿恨自經死,值赦。律文:子賊殺傷毆父母,梟首;罵詈,棄市;謀殺夫之父母,亦棄市。值赦,免刑補冶。江陵罵母,母以之自裁,重於傷毆。若同殺科,則疑重,用毆傷及罵科,則疑輕。製唯有打母,遇赦猶梟首,無罵母致死值赦之科。淵之議曰:“夫題裏逆心,而仁者不入,名且惡之,況乃人事。故毆傷呪詛,法所不原,詈之致盡,則理無可宥。罰有從輕,蓋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謂。江陵雖值赦恩,故合梟首。婦本以義,愛非天屬,黃之所恨,情不在吳,原死補冶,有允正法。”詔如淵之議,吳免棄市。

《宋書·孔季恭傳》

【譯文】

孔淵之宋孝武帝大明年間擔任尚書比部郎。那時,在安陸郡應城縣有一個叫張江陵的老百姓,和妻子吳氏一起罵自己的母親黃氏,並惡毒地叫她去死。黃氏非常悲恨,就上吊死了。剛好碰上了大赦。法律條文規定:凡兒子殺死或打傷父母的,應該殺頭;辱罵父母的,應該處以死刑;謀殺丈夫的父母,也應該處死刑。法律同時還規定,如果碰上了大赦的話,就可以免去原刑而重新量刑。江陵辱罵自己的母親,母親因此而自殺,他的這種罪行要比打傷父母來得重。如果按殺人的條律處理,感到稍微重了一點;如果用傷人及罵人的條律來處理,又感到稍微輕了一點。而法製上又隻有毆打父母,即使碰到大赦仍然應該殺頭的律條,卻沒有毒罵父母使之死去又碰上大赦的律條。對此,孔淵之發表了議論,他說:“裏弄的名稱如果違背了人心,仁慈的人就不會進去。對一個名稱尚且如此厭惡,更何況為人處事呢?因此,毆打毒罵父母,是法律所不能原諒的。辱罵父母而使之自盡,從情理上講就更不能寬容了。在處罰的律條裏有從輕發落的規定,那是為了碰到難以判定的案件時不要錯殺好人;推求條文的意思講的決不是這種情況。因此,江陵即使碰上了大赦的恩典,我認為還是應該殺頭的。至於那女子,她是嫁夫隨夫,愛公婆原不是她天生的屬性,再說黃氏所怨恨的,也不是吳氏。因此可以免除她的死刑而另外議處。我認為這樣做對健全法製是有好處的。”孝武帝下令按孔淵之所議的去辦,吳氏免於處死。

兒子罵母親,媳婦也一起罵,母親忍受不了辱罵而上吊死了。事情發生後,剛好碰上了皇帝的大赦。這種行為能不能赦免呢?孔淵之按法理對此案進行論述,後經皇帝批準將兒子處死,媳婦免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