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漢武明經
【原文】
漢景帝時,廷尉上囚防年繼母陳殺防年父,防年因殺陳,依律以殺母大逆論。帝疑之。武帝時年十二,為太子,在帝側,遂問之。對曰:“夫繼母如母。明不及母,緣父之故,比之於母。今繼母無狀,手殺其父,下手之日,母恩絕矣。宜與殺人同,不宜以大逆論。”
《大明律》雲,凡繼母殺其父,聽告,不在幹名犯義之限。今觀漢史所雲,防年繼母殺父,因殺繼母,家與殺人同,不宜以大逆論。竊詳此實倫理之變。若比殺常人,則故殺者斬;若比父母為人殺,而子孫擅殺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殺死者,勿論。盛世倫理修明,固無此事;萬一遇此,所司當體究的確,以擬奏請。
【譯文】
漢景帝時,廷尉上奏在押犯防年,由於她繼母陳氏殺死他父親,因此他殺了繼母一案。依照法律規定,以其殺死母親,應按大逆論罪。景帝猶豫不決。太子武帝年十二歲,當時正在景帝身邊,於是景旁就問他應該如何處理。武帝答道:“按說繼母和生母是一樣的。表麵上不如生母,但由於父親的關係,就應該和生母同樣看待。現在這個繼母沒有德行,親手殺死他父親,當她下毒手的時候,作為母親來說,對子女的恩義已經斷絕了,所以應該以為防年殺繼母和殺了一般人一樣,而不應該按大逆罪論處。”
《大明律》規定,凡是繼母殺死他父親,準告,這不在幹名犯義之列。現在看到漢史上講的,防年的繼母殺了他父親,因而防年殺了繼母,說是應該看成與殺死一般人一樣,不應該按殺母而處以大逆之罪。我經過反複思考,認為這是人們的倫理概念有所改變。如果與殺死一般人同罪,那麽故意殺人是要處斬的;如果按父母被人所殺,而子孫擅自殺死凶手論處,那麽隻需責打六十大板就行了;如果是當場就把凶手殺死,還可以不必問罪。現在我們生活在清平盛世,倫理道德都整治得很好,自然不會發生這種事。但是,萬一遇到這種情況,承辦官署應該正確領會律文精神,深入分析具體案情,引用相應條款,作出適當裁決,然後報請朝廷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