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奇案全集

論殺繼母,恩絕非逆

【原文】

漢景帝時,廷尉上囚:防年繼母陳,殺防年父,防年因殺陳。依律殺母以大逆論,帝疑之。武帝時年十二,為太子,在帝側,遂問之。對曰:“夫繼母如母,明不及母,緣父之故,比之於母。今繼母無狀,手殺其父,則下手之日,母恩絕矣。宜與殺人同,不宜以大逆論。”

宋文帝時,剡縣人黃初妻趙打息載妻王死。後遇赦。王有父母及息男稱。依法徙趙二千裏,司徒左長史傅隆議曰:“父子至親,分形同氣。稱之於載,即載之於趙,雖雲三代,合之一體。稱雖創巨痛深,固無仇祖之義,故古人不以父命辭王父命。若雲稱可殺趙,當何以處載?父子祖孫互相殘戮,俱非先王明罰、皋陶立法之本旨也。舊令雲,殺人父母,徙二千裏外,不施父子祖孫。趙當避王期功千裏外耳。然令雲:‘凡流徙者,同籍近親欲相隨,聽之。’趙既流移,載為人子,何得不從?載行而稱不行,豈名教所許?趙雖內愧終身,稱亦沉痛沒齒。祖孫之義,永不得絕,事理固然。”

夫防年得絕其繼母,以父故也;稱不得絕其祖母,亦以父故也。冤痛之情,或伸或屈,天理存焉,法乃因而製之也。

【譯文】

漢景帝的時候,廷尉向景帝陳報囚犯及其定罪的情況,其中有個叫防年的人,他的繼母陳氏殺了他的父親,防年就殺了陳氏。按照法律,殺死母親應判大逆罪,漢景帝認為這樣判有問題。當時已被立為繼位太子的漢武帝十二歲,他正好在景帝的身旁,景帝就問他這麽處理行不行。他回答說:“繼母和母親一樣,雖然明明趕不上母親,但因為父親的緣故,也把繼母比作母親。現在繼母不像樣子,親手殺了防年的父親,那麽當她下手殺夫的時候,母子的恩義就斷絕。所以,防年殺他繼母應視同殺一般人,判處防年大逆罪不合適。”

南朝宋文帝(劉義隆)時,會稽郡剡縣人黃初妻子趙氏,毆打兒子黃載妻子王氏致死,後來遇到朝廷大赦。王氏有父母和兒子黃稱。按法律應將趙氏流放到二千裏外的地方,司徒府左長史傅隆議論說:“父子關係最為親近,雖然身體分成兩個,他們的氣血是相通的。黃稱跟黃載的關係,猶如黃載跟趙氏的關係,雖然說是祖孫三代,卻是同一個血脈相聯係的。黃稱母親死了,雖然遭到巨大打擊,以至痛不欲生,可是向來沒有孫子仇恨祖母的道理。因此,古人不因為父親有命令就不聽從祖父的命令。如果說黃稱為了替母親報仇,可以殺死祖母趙氏,那麽讓父親黃載怎麽辦呢?父子祖孫之間,互相殘殺,恐怕這不是古代帝王修明刑罰、虞舜大臣皋陶製定法律的本意吧?舊的法令說:‘殺死別人父母,流放到二千裏外。’這條規定,不適用於父子、祖孫關係。趙氏應在王氏喪祭期間躲到一千裏外罷了。然而法令又說:‘凡是處以流放的,同一戶籍的近親想要隨同,允許隨同前去。’趙氏已經流放到外地去了,黃載身為兒子,怎能不跟隨母親?黃載跟去,黃稱卻不跟去,難道是名分教化所允許的?趙氏雖然終身內心慚愧,黃稱也將到死沉痛,然而祖孫之間的情義永遠不能斷絕,事理本來就是這樣的呀。”

防年可以斷絕跟繼母的情義,因為父親的緣故;黃稱不能斷絕跟祖母的情義,也是因為父親的緣故。冤屈痛苦的感情,有的可以申訴,有的必須抑製,這裏有自然的法則,法律就是依照自然的法則而製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