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個超真實罪案故事

第二章

如果老馬、同車間工人以及其他外人都沒有作案的可能,那麽,這個事件又是如何發生的呢?

運用排除法分析,剩下來隻有兩種可能,即是死者自勒導致了死亡,抑或是出現了我們尚未認識到的意外情節。

第二,出於什麽動機勒死了死者?

所謂動機,在殺人案中,簡單地說,一般有這幾種類別:

一是因仇而殺。即是因某件事或幾件事積聚的仇恨或幽怨達到無法抑製的程度而殺人。

二是因情而殺。即是由愛生恨或為了清除愛的障礙而殺人。

三是因財而殺。即是為了非法獲取本不屬於自己的錢財或是在盜竊財物時被發現演變成搶劫而殺人。

四是因怒而殺。即是遇到一些偶然性或突發性的事件控製不了自己的情緒憤而殺人。

當然,除此之外,還有一種破壞性殺人,即是出於某種政治性目的,為了破壞社會安定,危害社會秩序而殺人。

根據調查,死者是個對外柔順、對內賢淑的女子,丈夫老馬也是個安分守己、勤勞憨厚的漢子,不可能與人結怨而導致矛盾激化。夫婦間雖說不上如膠似漆,也算是相親相愛,家庭生活平常而安靜,未聞有何婚外流言。作為一個外來打工的臨時住戶,自然不會有多少財物,不應成為謀財者侵襲的目標。同樣,一個較為偏僻的農村地區的普通勞動者,一般也不會變成政治破壞者眼中的犧牲品。

第三,在什麽時候動手勒的?

從法醫解剖學的角度看,損傷形成到水腫擴大,進而阻斷呼吸,根據損傷的嚴重程度一般需要一至五個小時的時間。以此推斷,造成損傷的時間應當在淩晨四點之後。

從死者活動情況看,自清晨起床到死亡這一段時間,死者一直處在別人的目光關注之下,被繩勒的可能性極小。

由此看來,死者被繩勒的時間最大的可能是在淩晨四、五點鍾之間。

淩晨四、五點鍾死者還在**睡覺,除卻她的丈夫,還會有誰呢?

疑問轉了一圈,又回到了起點。

當然,用排除法進行分析,剩下的就是死者自勒。如果是死者自勒,那麽,她為什麽要這樣做呢?自尋短見,在社會上也屢有發生。但是,“螻蟻尚且貪生,為人豈可不惜性命”?對於一個精神正常的人來說,不到矛盾尖銳到不能排解、痛苦糾纏得無法擺脫、心灰意冷至了無生趣,是不會走到這一步的。死者在當時既沒有碰上重大的矛盾,沒有遇到使她痛苦不堪的事情,也沒有發現導致她絕望到活不下去的理由。*同誌說過:“存在決定意識”,沒有客觀存在,何來主觀反應呢?何況她還有一個一直帶在身邊、離不開母親的幼女!既然如此,她緣何要自勒輕生呢?

思來想去,這種可能性似乎不複存在。

至此,我們的思維進入了死胡同。

我和江剛副局長商量,既然我們的邏輯思維破解不了這個謎團,就說明供我們分析的基礎材料可能有不準確的地方,我們必須從這個方向重新探究。江剛提出,可以要求法醫進行一次會診,邀請最具權威的專家參加。他說,這方麵的情況他比較熟悉,由他出麵邀請在華東地區頗負名望的上海市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的王法醫來靖海。我想,如果作為業內專家權威的王法醫能來參加會診,自然是件再好不過的事情。

當晚,靖海市公安局派車趕往了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