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個超真實罪案故事

第三章

第二天,對黃元斌實行了刑事拘留。關進看守所後,他又回到了起點,承認了自己的犯罪。理由是你們能逐步升級把我關起來,說明已經掌握了證據,既然蒙混過不了關,還是爭取有一個坦白從寬的好態度。在以後的日子裏,包括在執行逮捕的兩個多月中,他一直交交翻翻、翻翻交交,重複著以往的故事。

在此期間,黃元斌的姐姐、姐夫也被押來北皋。在被審查的兩個月時間裏,黃元斌姐夫說清了一月三日傍晚黃元斌到沙洲港後的情況。他說:在第二天臨走時,看到黃元斌把一個用手帕包著東西交給了他姐姐。而其姐姐在審查中,始終拒不承認黃元斌有什麽東西交給了她。

麵對偵查工作日趨複雜的局麵,我們思考再三,決定將黃元斌的血液送北京進行DNA檢驗。當時,這項由英國人首先作為法庭證據使用的新技術剛剛引進我國,稱之為“遺傳指紋”。由於儀器價格昂貴,全國隻有一家即公安部第二刑科所才能開展此項檢驗。雖然我國當時還沒有法律規定,DNA的檢驗報告可以作為刑事犯罪的證據使用,但是,我們希望通過這項檢驗,用以佐證黃元斌的交代,能夠在證據分析中起到支持和參考作用。

那時候,DNA檢驗技術遠不如現在這麽先進成熟,檢驗儀器龐大,程序複雜,在五、六天的時間裏,我們每天都能接到北京送檢人員的電話。

第一程序檢驗結束,相同;

第二程序檢驗結束,相同;

第三程序檢驗結束,相同……

直到最後一天,情況發生了變化:最後一個程序檢驗完成,結果不相同。

DNA檢驗的最後結果,使偵查工作陷入了更為複雜的局麵。表麵上指揮部的領導都不動聲色,但每個人的心裏都在不停地掂量這個案子的發展趨向。坦率地說,在我內心,也進行過無數次是否的考慮,羅列過認定的證據和否定的理由,並對這些證據和理由反複進行過比較和權衡。我認為,如果拋開黃元斌的口供,認定黃元斌作案的直接證據確實不足;但依照黃元斌哪怕是曾經多次翻案的口供,都不能排除黃元斌是本案的重大嫌疑人。我看到陳玉林在這個問題上黯然無語的神態,我知道他心存猶疑。從張武千方百計地追尋證據的作為,我知道,他對黃元斌的作案沒有動搖;而郭笑和馮忠則觀點明確,不要為黃元斌狡詐的假象所蒙蔽,DNA的檢驗技術並不成熟,現在又找不到第二家複核單位,其準確性值得推敲。

時間在一天天過去,我們也在一天天尋找突破的方略。

刑事技術人員在黃元斌交代後,對現場痕跡和物證作了進一步的研究分析,他們堅持認為,黃元斌交代的作案過程與現場痕跡反映是相同的,特別是一些細節的符合,絕非偶然。例如,**之前,從木箱上找出一塊折疊的布,覆蓋於死者頭麵部,事後將布扯散團住,丟塞於床邊馬桶的縫隙裏一節,現場勘查人員確實從床和馬桶間的夾縫裏發現了那團布,上麵沾滿了血漬,當時認為是用此布包裹死者破損的頭麵部所致。在黃元斌交代後,痕檢、法醫人員對這塊布上的血漬分布再次進行研究並試驗,當布折成一個多層的長方形時,對應位置上的血漬形狀相同,隻是愈到上層,血漬漸淡漸小。這種情形,連技術人員在現場勘查和在物證分析時都沒有注意到,審訊人員在審訊中即使要做出提示,也是無法做到的。但黃元斌在初次交代時就說清了這個過程。

用布包裹頭麵部,還是用折疊的布覆蓋頭麵部,布塊是原先折疊,還是事後扯散團住,這些雖然變化不大,但其中包含著的本質區別已在不言之中。如果黃元斌不是作案人,沒有身臨其境,他如何能說出這一點呢?

然而,我們需要的是證據,還需要能證明黃元斌犯罪的直接證據。在作案工具、失竊物品中,隻要發現一件就行。丟入長江的東西已無法搜尋打撈,我們沒有那麽大的神通,令廣闊的長江幹涸,使奔騰的江水倒流!

我們經過反複思考和商議,決定動用獄中偵察手段。這種偵察手段,在普通刑事犯罪偵查中一般很少使用。因為開展這項偵查活動,相對來說,難度大,風險大,代價大。

在所有獄中偵察備用人員中,我們挑選了三號。三號年輕、機敏、應變能力強。在經過簡單培訓和詳細布置工作任務、重申工作紀律、嚴令不得主動貼靠、禁止引誘追問之後,三號被投入了黃元斌所在的監房。

三號一進入監房,黃元斌就主動上前搭訕,但見到三號冷若冰霜,桀驁不馴的模樣,便退了回去。三、四天過後,監房裏的四個在押人員慢慢熟悉起來。黃元斌主動將鋪蓋移近了三號。在晚上九點之後,黃元斌又試探著和三號開始了交談。

“你叫什麽名字?”

“秦彪。”

“哪裏人?”

“皋東縣的。”

“犯了什麽事?”

“打架傷了人。”

“這不算什麽事!”

“那人傷得很重,送到醫院不知死了沒有?”

“如果死了人,麻煩就大了”

“打在那人頭上的一棍子,其實不是我,是我的兄弟打的。秦某行走江湖,講的就是義氣,我擔下了。”

“你是好樣的,這樣的朋友值得交。但是,在審問時,你要動動腦子呀,同他們你可不要講義氣。”

第二天上午,趁著監所另外兩個人出去倒馬桶,做衛生,黃元斌又靠上去,小聲的和三號攀談起來。

“秦彪,不要一天到晚繃著個臉,放輕鬆點,沒有什麽了不起!”

“到了這裏,怎麽輕鬆得起來?噢,昨天,你說要動腦子,這個腦子怎麽動呀?”

“哎呀,你不會說,我根本就沒有打他的意思,揮舞著棍子隻是嚇唬嚇唬他,哪知道他是不是被什麽東西絆了一下,一個踉蹌要向前撲倒,正巧一棍子碰到他頭上,誰知道有這樣的意外。不要怕,我出了這麽大的事,他們對我也沒有辦法。”

“你出了什麽事?”

“殺人。我看上一個女的,幹了以後把她殺死了。”

“殺人可是要償命的。”

“是啊,我現在隻有把水攪渾,攪渾了魚就可逃了。”

“怎麽攪渾呢?”

“在審問的時候,該承認就承認,這樣可以少吃苦頭。交代的時候,說一句留一句。”

“怎麽說一句留一句?”

“你不說的時候他們肯定要問。一問,你就順著杆兒向上爬。他們發現你說的不對,一定會接著問,你換種說法再向上爬。到時候一翻案,神仙也沒辦法。”

“老兄,真有你的。這些法子虧你想得出來。”

“我殺了人,第二天就跑出去了。到蘇州以後,天天在想這件事,總有一天他們會找到我,我不能輕易死在他們手裏。想來想去,想了這麽個對付的辦法。”

“你真的殺了人?”

“殺了,到這裏還騙你幹什麽……”

接著,黃元斌繪聲繪色、不無得意地把作案經過講述了一遍。

過了兩天,三號在經過連續兩次提審後,回來悄悄告訴黃元斌,他的問題不是很大了,從審訊人員口中得知,他很幸運,那當頭一棍,隻造成了被害人的皮肉傷害,經過醫院治療,除了輕微腦震**,沒有更嚴重的後果,估計不久可以取保候審。黃元斌聽後,低頭沉思良久,深深地歎了口氣說:“你是很幸運,我的事卻不知道是個什麽結果,現在隻能盡人事,聽天命了。”三號勸慰了幾句,聽到外麵巡查管教的腳步聲,也就按規矩坐到自己的鋪邊。

夜裏睡覺時,黃元斌又挨過來,小聲對三號說:“兄弟,我們在一個號子裏蹲過,也算是共患難了,我認你這個朋友。如果我們能出去,我一定與你禍福與共,互相幫襯。”

三號也回應道:“如果我出去了,你有什麽事,盡管吩咐,我一定做到為朋友兩肋插刀。”

黃元斌激動得拉住了三號的手說:“謝謝你,好兄弟,夠意思。其實我現在有兩件最不放心的事,一個是家中父母年事已高,身體不好,我如有不測,他們膝下無子,生活會更困難,兄弟你如果將來混好了,求你能夠幫助一點。二是我把三塊銀元交給了姐姐,肯定會牽累到她,如果她把銀元交出來,我再怎麽狡辯也是白搭。眼下能證明我殺人的隻有收錄機、剪刀、銀元等幾樣東西。收錄機、剪刀等早給我丟在長江裏了。長江一望無邊,江水滾滾流去,現在誰也找不到了。如果我姐姐夠聰明,趁早把銀元丟了,說不定我的日子就過出來了。”

三號裝著要睡的樣子,迷迷糊糊地說道:“你放心好了,你這麽聰明,你姐姐蠢不了。”

兩天後,三號被提審回來,美滋滋地告訴黃元斌,明天可以出去了,辦案的公安人員已通知他叔叔,明天來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黃元斌見三號興衝衝地整理自己的物品,眼淚從他凹陷的眼窩裏滴落下來。他招呼三號蹲到監房的一角,低聲地問道:“你出去後能不能幫助我做一件事?”

在三號點頭答應後,黃元斌繼續說道:“你出去後,設法立馬去沙洲港我姐姐家一趟,告訴我姐姐,我的情況還好。銀元不能保存,要馬上扔掉。”

三號沉思了片刻,說道:“你放心,這個口信我一定盡快幫你帶到。不過,這麽重要的事,你姐姐會相信我這個陌生人嗎?她說不定會懷疑我是公安人員的化妝偵查呢。我必須有一件能使她信服的東西,她才會相信。”

黃元斌低頭想了想,說道:“在這裏,我哪能找到這種東西呢?”

“你的字她熟悉嗎?如果她能認出你的字,你最好寫一封信。”三號出了一個主意。

黃元斌想了想,說道:“字她倒是熟悉,但這個鬼地方哪來的紙和筆呢?”

三號回答道:“紙是沒有,筆我這裏倒有一支圓珠筆芯。是我今天在審訊室裏寫完交代材料後,從筆管裏取出來,偷偷藏在身邊的。不過,沒有紙不要緊,我褲子裏的口袋是白布,你寫在這個上麵,他們檢查也查不出來。”

黃元斌連稱這是個好主意。把三號換洗的外褲拿了出來,三號站在前麵掩護,黃元斌翻反褲腿,在內口袋的白布上寫道:

“姐姐,我現在還好,不要記掛。那三塊銀元趕快扔掉,最好扔到長江裏。切記,勿誤。有空去看看娘,小斌。”

寫好後,疊好衣褲,放進手提包裏。

第二天上午,三號被管教人員叫了出來,通知他帶好自用物品,到辦公室辦理出監手續。三號與黃元斌用眼神打過招呼後,提起衣物,走出了監門。

三號被投入監房半個多月,基本上完成了任務。

我們聽取了三號詳盡的工作匯報,調出了錄像,瀏覽了一遍。可以看出,三號在獄中的工作是正常的,在與黃元斌的接觸過程中,沒有誘供行為,也沒有言語引導,工作結果應當是可信的。

平心而論,在黃元斌不斷翻供的情形下,特別是DNA檢驗結果出來後,對黃元斌是否是本案的作案人,我曾有過動搖。這次獄偵的情況基本掃除了我內心的疑慮。黃元斌在獄中的這些表現,總不至於在演戲吧?如果說,他還在演戲,那麽,這場戲演給誰看呢?對他來說,演這場戲又能有什麽好處呢?如果仍然用“狡黠”兩個字來解釋,恐怕也很難說得過去。

我們和江口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科的同誌多次研究,認為縱觀偵查全過程和嫌疑人的先後交代,黃元斌作案是可以認定的。於是,決定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