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戀愛到婚姻的關鍵

合夥經營力大無比中途退夥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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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富與順子、阿健三人合夥開了一家汽車修理站,每人都以現金投入。大家購買了設備,裝修了店麵,汽修站很快投入運營,效益也很不錯。後來阿健遭遇車禍,無法繼續參與經營,就提出退出合夥組織。金富和順子不知怎樣計算和退還阿健當初的現金投入。

法律聚焦:退夥

合夥,是如今經濟體係中一種常見的組合形式。合夥企業,是指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從目前看,我國的合夥企業主要有3種類型:(1)個人合夥,這是公民間的合夥;(2)企業合夥,它是私營企業類型中的一種;(3)半緊密型合夥的企業聯營。

合夥人退夥,是指已經取得合夥人身份的人,使其合夥身份歸於喪失的事實或行為。退夥有以下4種情況:(1)自願退夥;(2)法定退夥;(3)當然退夥;(4)除名退夥。

我國《合夥企業法》第46條、47條、49條、50條、52條和53條分別規定了有關退夥的處理。“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4)被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1)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對合夥人的除名協議應當書麵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合夥人違反法規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但注意合夥企業如果是有限公司的話,則股東不能退股,隻能轉讓,即有人同意購買股份,將股份轉讓後才能退出。

案例警示:

(1)創業需要合作

在世界上,個人的力量微不足道,要想有所作為,靠單槍匹馬、單打獨鬥還是不夠的。俗話說:“一個籬笆三個樁,一個好漢三個幫。”故此,人們創業也需要學會合作。心往一處想,勁往一塊使,容易成功。好的合作夥伴是成功助力器,他們彼此能同舟共濟、危困相扶,衝破險阻,迎接曙光。

(2)合作需要明確責權利

俗話說:親兄弟,明算賬。合作是為了借助眾人的智慧與力量,集中優勢去搶占市場。為了避免內部分裂,減少內耗,合作成員彼此應依法確定責、權、利的分擔與分配。明確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使合作旗艦暢行無阻。在合作中,當然不免會有一些變化,要善於依法調整。根據發展的需要,會有新人入夥,也會有成員退出,一切應順其變化,並依照約定及法定的內容辦理。如果沒有妥善計劃與安排,沒有事先的協議和約定,一旦出現問題,將措手不及。所以,合夥人合作之初,一定要依法確立合夥組織,依法訂立書麵形式的合夥協議,明確各自的責、權、利的分擔與分配,明確彼此爭議的解決方式。合夥人需要彼此真心相待與真誠信任,但並不意味著可以不講責、權、利的劃分。先小人後君子是為了最後誰也不做小人,大家均以君子相待。

(3)合作需要團隊精神

一根筷子易折斷,一把筷子折不彎。一顆沙粒微不足道,但億萬顆沙粒卻可以聚沙成塔。合作需要的就是團隊精神。合作把單個的、分散的力量聚攏起來,形成一股強大的合力,從而提高團隊的戰鬥力、競爭力、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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