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戀愛到婚姻的關鍵

旅遊路上陷阱多遇到新奇多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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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寨早年開放一個“婚俗體驗”項目,一些不知情的遊客往往稀裏糊塗地成了“新娘”瞄準的目標,他們被“新娘”上前揪住耳朵,以類似“綁架”的方式拉入“洞房”,“新郎”如不痛快掏錢,甭想逃過去。麵對此情此景,遊客大都有被敲詐的感覺。

另據遊客投訴,隨旅行團遊覽時,常有導遊動員遊客參與拜佛、燒香、許願等活動,每個程序遊客都要捐出50~100元不等。遊客對此怨聲不斷。

法律聚焦:旅遊說明、警示與忠告

我國《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49條、第50條分別規定:“旅行社對旅遊者就其服務項目和服務質量提出的詢問,應做出真實、明確的答複。”“旅行社應當為旅遊者提供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需要的服務,對有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項目,應當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對旅遊地可能引起旅遊者誤解或產生衝突的法律規定、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應當事先給旅遊者以明確的說明和忠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第10條分別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製交易行為。”如本文案例中提到的“新娘”強拉遊客當“新郎”入“洞房”,就是典型的強製消費。再如導遊鼓動遊客拜佛、燒香、許願,在事前卻不告知其需要環環捐錢,這就沒有盡到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的義務,這就侵犯了遊客的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60條規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務不能保證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物受到損害;對提供的旅遊服務項目,不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收費,旅行中增加服務項目,強行向旅遊者收取費用;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處以15~30天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人民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許可證。”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遊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旅行社及其導遊,應依法維護遊客的合法權益,既要提供真實的旅遊服務信息,又要承擔起可能發生危及遊客人身、財物安全情況的真相說明和警示義務,使遊客減少上當受騙的經曆,避免損失。

案例警示:

(1)遊客要有一雙慧眼

出門在外,人生地不熟,大千世界**多多,陷阱亦多多。遊客要有一雙慧眼,能看破騙局。不了解的活動與風俗,應善於觀察,勿率先參與和嚐試。不需要的物品不買,打折也不要,尤其是珠寶首飾、古董玩物之類隻可過眼癮。因為你一不會鑒定識別,二不了解行情。至於入洞房、燒香、許願、騎馬、坐轎等,須事先問禁問價,動口不動手。

(2)不要吃啞巴虧

許多遊客都有吃虧上當、被忽悠的經曆,但相當多的人選擇了忍了、認了。原因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畢竟不是守家在地,較起真兒來想是麻煩不少,也折騰不起。自己也有疏忽大意之處,吃個啞巴虧算了。這正中了設套者的下懷,他們摸準遊客的心態,所以有恃無恐,便一發不可收。所以,遊客不應沉默,對欺騙行為必須予以投訴,要求查處;對各種迷局、圈套,應予以無情地拆穿和揭露,不怕付出相應的代價。

(3)讓法律為遊客撐腰

對騙局的打擊、查處要靠法律開道。目前,遊客麵對的提示、警示倒也不少,即使遊客都成了專家,還會有更專業的騙子存在,哪怕遊客長了千隻慧眼,也還會有第一千零一個陷阱在等待。因此,應完善旅遊方麵的法律建設,確立有力的懲戒製度和查處措施。使設局者得到懲處,使騙子付出高昂的成本,失去生存的根基。唯有如此,才能醫好旅遊痼疾,使旅遊市場重獲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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