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戀愛到婚姻的關鍵

訴權不可濫用風險盡在其中

-

陳先生借給朋友周先生200萬元做生意,二人約定分兩年還完款,每年償還100萬元。第一年到期後,周先生未按時還款。當其正欲與陳先生協商延期還款一事時,陳先生已先行一步將其告到法院。陳先生怒斥周先生不守信用,欲收回自己出借的200萬元借款。於是向法院提出,要求周先生還款200萬元的訴訟請求。然而,法院隻判周先生償還已到期的100萬元借款,訴訟費仍按200萬元的訴求計算,約2萬餘元。因陳先生的訴求隻獲得一半的支持,所以他得相應地承擔一半的訴訟費,陳先生為此懊悔不已。早知如此,起訴時隻要求對方還已到期的100萬元即可,那樣自己的訴訟費就一分也不用掏了。

法律聚焦:訴權

訴權,是指民事主體向法院起訴和應訴,請求法院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訴權是民事訴訟法賦予民事主體進行訴訟的基本權利,是當事人雙方平等享有的基本權利。

訴權分為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指民事主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向法院提出司法保護請求的權利。對原告來說,就是起訴的權利;對被告來說,就是通過應訴進行答辯、反駁和反訴的權利,請求法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對原告來說,是要求滿足訴訟請求的權利,即勝訴權;對被告來說,是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實質性的答辯,提出事實和法律根據,反駁原告主張,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甚至提出反訴,抵消或吞並原告的訴訟請求,使原告部分或全部敗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

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一個統一體的兩個方麵,有著緊密的聯係。當事人行使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其目的在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實現實體意義上的訴權。

訴權是法院對民事爭議行使審判權的前提條件,法院對民事爭議經過審理,如果查明當事人沒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不是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或根本就未發生民事權益爭議,隻能判決其敗訴,而不能裁定駁回其請求。如果當事人的主張和請求是有根據的,則應依實體法的規定,判決其勝訴,滿足其主張。

《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第2條規定:“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要適當,不要隨意擴大訴訟請求範圍;無根據的訴訟請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當事人還要負擔相應的訴訟費用。”本案的周先生隻是部分違約,而陳先生卻要求其承擔全部的違約責任,法院當然不能支持了。因此,陳先生要求周先生返還全部借款的訴訟請求不當,他要為自己隨意擴大的訴訟請求範圍負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案例警示:

(1)正確行使訴權,避免訴訟風險

應當提倡用法律解決問題,但這不等於說,動不動就可以到法院告一狀,不是說可以輕易打官司。訴訟不是鬥氣,不是整人,而是一種理性維權活動。要尊重客觀事實,不能危言聳聽,誇大損害後果,否則,不僅實現不了訴訟的初衷,還會為不理智的訴訟要求買單,承擔本不應承擔的費用。所以,訴訟也是有風險的活動,避險的方法之一就是訴訟請求不能離譜,不能沒根據,不能太隨意。訴訟不是報複手段,不是泄恨的渠道,無理訴訟是要支付成本和代價的,訴訟維權來不得半點虛假和心存僥幸。

(2)訴訟並非解決糾紛的唯一途徑

糾紛的解決有許多途徑,訴訟隻是其中一種。當事人不一定非得通過訴訟解決糾紛。調解、仲裁等方法也能起到同樣的作用,效果也不錯,效率也更高。當然,這些非訟方法也還由當事人根據需要來衡量選擇。不過有些人懷有訴訟情結,一有糾紛馬上訴訟,要知道訴訟未必是最好的選擇。它需要的時間長,投入的精力大,還可能承擔訴訟風險,結果往往難遂人意。所以,行使訴權要慎重,看看自己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定的條件和要求,有無充分的證據,避免因輕率起訴和隨意的訴求使自己置於尷尬、被動的境地。

(3)無理的訴訟當止,無據的訴求免提

訴訟當有理性心態,不能胡攪蠻纏。無理無據的訴求是不會得到法律支持的。當事人也不必太勞神耗力糾纏不休。過於偏激、固執,受傷的終究是自己。法律是公眾的規則,不會迎合某個人的需求,由不得個人喜歡還是不喜歡,接受還是不接受。不管是有利還是不利的結局,都應承受和麵對,這就是法律。法律充滿了鋼性和理性,人也應學會以法律的眼光去看問題,去理解現實的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