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戀愛到婚姻的關鍵

犯罪獲贓要追贓造成損失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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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鋒連續盜竊5輛摩托車,銷贓後獲贓款近萬元。當他盜竊第6輛摩托車,在銷贓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在他所盜竊的摩托車中,有3輛已經追繳,並且返還給失主。案件起訴到法院以後,沒有得到贓物的兩名失主到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田鋒賠償經濟損失。法院沒有受理,原因是此案不屬於可以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不能在處理刑事案件的同時,判令被告人賠償失主的經濟損失。法院告之: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另行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人田鋒賠償其經濟損失。

法律聚焦:追繳、返贓

我國《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交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所謂追繳,是將罪犯違法所得的財物追回,退回原主或者上交國庫。返贓,是指將罪犯違法所得的財物,退回原主。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偵破以後,公安機關不是把犯罪分子抓獲就算完成任務,還應該盡可能地追繳贓款贓物,使國家和人民減少損失。但在有些刑事案件中,犯罪人獲得贓款贓物以後,將其揮霍,無法追繳,從而給公民和國家造成損失。對這種情況怎麽處理呢?由於贓款贓物沒有被追回,或者沒有被全部追回,使國家和公民遭受了損失,對這一情節,在量刑時應該考慮。另外,在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情況下,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另行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提起民事訴訟。當然,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也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其結果,很可能是交了訴訟費,卻得不到賠償。這樣,會使被害人損失更大。

案例警示:

(1)有些刑事案件,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了經濟損失,有的不允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且經過追繳或者退賠又不能彌補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怎麽辦呢?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被害人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另行向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起訴,要求被告人賠償,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限製

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確實規定了刑事案件可以附帶民事訴訟,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其賠償。

然而,我們不能不看到,很多犯罪都造成了國家和公民的財產損失,如果都是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那麽,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不得不拿出很多精力去為被害人討要經濟損失。這樣一來,就會影響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審理刑事案件,使一些刑事案件不能在較短時間內及時審結。根據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12月4日下發了《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其中指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隻有兩種:因人身權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如搶救費、醫療費、喪葬費等;財物被犯罪分子損壞而遭受損失的,如在故意毀壞財物罪中,被害人因為犯罪分子毀壞財物而遭受的損失等。除此以外,不能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在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時候,要求被告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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