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戀愛到婚姻的關鍵

婚姻自由人人懂幹涉婚姻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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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第2條規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製度。

所謂婚姻自由,是指男女雙方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自主自願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人強製或者幹涉。它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製度之一,也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當然,這種自由也不是超越法律與道德之上的絕對自由。它僅僅是針對那些包辦婚姻、強迫婚姻、買賣婚姻、以傳宗接代為目的的婚姻而言的。婚姻自由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麵:

第一,戀愛自由。戀愛是婚姻問題的序幕,跟誰戀愛,怎樣戀愛,隻要不違反國家法律,不違反社會道德,不侵害他人利益,當事人有廣泛的自由,他人沒有理由幹涉。當然,戀愛自由也不是絕對的自由,不能搞“三角戀愛”、“多角亂愛”,更不能以戀愛自由為幌子,不是為了結婚,而是為了玩弄異性而亂愛。因為這樣做會欺騙他人感情,會影響他人婚姻,侵犯他人利益,缺少應有的社會道德,必然會被千夫所指。

第二,結婚自由。男女二人的結婚,不管是結婚的時間、地點、方式,還是與誰結婚,隻要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符合社會公德,那麽,就享受廣泛的自由,不受他人幹涉和強迫。結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麵。

第三,離婚自由。即解除婚姻關係的自由。它是結婚自由的必要補充。男女二人如果自願離婚,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關係即宣告解除。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男女二人對離婚問題發生爭執,隻好去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離婚自由也是對雙方相對而言的,任何一方不能以離婚自由為由而損害另一方利益。

第四,複婚自由。離婚後,經過一段時間,有些事情會發生變化,影響夫妻二人和睦的客觀條件有可能消除。男女二人如果是出於自願,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辦完手續後,即在法律上恢複了婚姻關係,至於是否舉行儀式等等,完全取決於雙方自願,他人不得幹涉。但如果認為複婚自由,男女二人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則以夫妻關係繼續生活,那麽,因為這種做法違反了法律規定而不被法律承認和保護。

第五,獨身自由。婚姻自由是指處理自己婚姻問題的自由,而不受他人強迫或者幹涉。婚姻自由當然包括結婚自由和不結婚自由,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麵。一個人選擇了終身不結婚的生活方式,這是一個人婚姻自由的體現,他人不得幹涉。

為了確保公民的婚姻自由,我國刑法規定了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破壞軍婚罪,對嚴重妨礙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予以法律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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