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戀愛到婚姻的關鍵

幹涉婚姻自由違法暴力幹涉婚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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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是由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的,幹涉他人婚姻自由是一種違法行為;暴力幹涉則犯罪,對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257條規定的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毆打、捆綁、扣押、禁閉或者搶掠等暴力方法,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幹涉婚姻自由的人,常常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還有丈夫、妻子,也有的是族人或者基層領導幹部等。

任何一種犯罪都有它特有的四個構成要件,暴力幹涉婚姻罪也不例外。這種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第一,侵犯的客體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他人婚姻自由權和人身權利。第二,在客觀方麵,表現為使用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當然,不是說隻要有暴力就構成本罪,還必須分析使用暴力的程度與所造成的後果。第三,犯這種罪的人,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公民。第四,在主觀上是故意,即故意使用暴力來幹涉他人婚姻自由。我們判斷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要劃清暴力幹涉婚姻自由行為的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幹涉他人婚姻自由沒有使用暴力,或者雖然使用了暴力,但情節輕微,如隻是一般的打罵,暴力程度不足以對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權造成實際危害,則不能以犯罪論處。我國刑法第257條第2款規定,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屬於嚴重的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應當判處較重的刑罰。這裏需要注意,對於一般的幹涉行為,如一般的打罵,被害人因為心胸狹窄想不開,本來不會出現自殺這類情況的發生,卻意外地發生了,這不屬於刑法第257條第2款規定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對這種情況,是否要追究暴力幹涉婚姻自由人的刑事責任,應當根據具體情節而定。

第二,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的人對被害人使用了暴力,過失地對被害人身體造成了傷害、過失地致被害人死亡,或者因為使用了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對被幹涉人可能會出現自殺這種現象應當想到而沒有想到,或者雖然想到了,但認為這種現象不會輕易發生,從而沒有采取相應措施,最終導致出現了被幹涉人自殺的現象,出現了這些情況,應當認定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如果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的人故意將被幹涉人打成重傷、重傷致死,或者是故意剝奪了被幹涉婚姻自由人的生命,目的是使其無法行使婚姻自由權,這種行為遠遠超過了侵犯他人婚姻自由權的界限,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定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並以此處罰。

第三,在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情況中,還有一種形式,就是采取“生米做成熟飯”的辦法,以強奸他人逼其就範的方法,企圖達到迫使被害人與自己結婚、不能與他人結婚的目的。這種行為雖然也幹涉了他人婚姻自由的權利,但侵犯的主要是被害人性的不可侵犯權利,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不再以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定罪處罰。

第四,丈夫因為不同意妻子與自己離婚,對妻子實行了暴力,鑒於夫妻之間的特定關係,丈夫雖然幹涉妻子的婚姻自由,但在一般情況下,不按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情節嚴重,符合刑法規定的虐待罪等犯罪的要件,可以按虐待罪等犯罪處罰。

第五,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對搶婚事件如何處理。對搶婚事件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不同性質正確處理。如果是因為向女方求婚遭到了拒絕,便糾集眾人使用暴力,強行將女方劫持或者綁架到自己家中,強迫女方與自己結婚,這應當以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追究刑事責任。若是由於種種原因,女方已經和男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後女方又不願與男方結婚,或者不願與男方同居,男方使用暴力將女方搶到家中,強行同居,對此,一般不以犯罪論處。

講到這裏,對這種犯罪有兩點說明:一是犯本罪而沒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根據法律規定,隻有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才處理,如果不起訴,法院不應主動審理。二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由於後果嚴重,不適用刑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規定。

為了保護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利,我國刑法第257條做出明確規定,犯本罪情節一般的,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告訴才處理,被害人不告訴的,法院不主動處理。二是致被害人死亡的,判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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