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及資產管理規定
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部門單獨設立。國有獨資公司須製定公司章程。《公司法》第65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依照本法製定,或者由董事會製訂,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批準。”
國家是國有獨資公司的財產所有者,但它並不親自進行管理,而由授權機構或部門對其財產實施監督管理,而且,對處於優勢地位,經濟效益良好的國有獨資公司,可以授權行使資產所有者的權利。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不僅對國有資產擁有管理權,對國有獨資公司資產的轉讓還擁有審批權。《公司法》對這些問題有專門的規定:
《公司法》第67條:“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國有獨資公司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公司法》第71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產轉讓,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辦理審批和財產權轉移手續。”
《公司法》第72條:“經營管理製度健全、經營狀況較好的大型國有獨資公司,可以由國務院授權行使資產所有者的權利。”
因此,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是國有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以獲得最大效益的重要形式,是把企業推向市場,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一種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