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如何守法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設立

第七十三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製訂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第七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五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五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五人,但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

第七十六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必須按照本法規定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並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千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七)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十)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十三)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條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並折合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十一條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析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

第八十二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麵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後,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交付全部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設立公司的批準文件、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十三條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其餘股份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

第八十四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下列主要文件:(一)批準設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經營估算書;

(四)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五)招股說明書;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條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第八十六條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募股申請,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募股申請,不予批準。

對已作出的批準如發現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予撤銷。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經募集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第八十六條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製訂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麵金額和發行價格;(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四)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五)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末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第八十八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前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股數繳納股款。

第八十九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第九十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並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第九十一條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在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認股人組成。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第九十二條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二)通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六)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九十三條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九十四條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一)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三)公司章程;

(四)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五)驗資證明;

(六)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姓名及住所;(七)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十五條公司登記機關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後,應當進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經登記成立後,采取募集設立方式的,應當將募集股份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九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有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並依照本法有關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辦理。

第九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經批準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股份總額應當相等於公司淨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依法經批準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當依照本法有關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條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繼。

第一百零一條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於本公司。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一百零二條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組成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十)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中足本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一百零五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項作出公告。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零六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六條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八條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一百零九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並保存。

第一百一十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第一百一十一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節董事會、經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井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製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製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製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十)製定公司的基本管理製度。

第一百一十三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百一十四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一十六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一十七條董事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一十八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麵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基本管理製度;(五)製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一百二十條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一百二十二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製定重要的規章製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一百二十三條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本法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三條有關不得擔任董事、經理的規定以及董事、經理義務、責任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經理。

第四節監事會

第一百二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

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二十五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一百二十六條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監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本法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三條有關不得擔任監事的規定以及監事義務、責任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